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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2)
唐代永徽以后,杂治并未被三司推事所彻底取代,反而对“三司”制度形成相当冲击与影响,所谓“三司推事”常有名实不符之困境。究其根本,乃是杂治惯例持续起效之表征。“受事三司”的逐步淡出与“推事三司”之尴尬境遇,均源自传统杂治惯例的强势干预。从杂治到三司,乃至三司使的出现,群臣杂治惯例始终是唐代诏狱会审之主流模式,御史台在杂治规则运行中占据优越地位。至中晚唐时期,杂治地位呈现下移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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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中首次发现汉代的《告律》,可以改变人们对汉代法律的认识。唐代有关著述都认为汉律中有关告劾之事包括在《囚律》之中,但根据张家山汉简有关资料来看,汉初《告律》是单纯的有关告诉之事的法律,而《囚律》则是单纯的断狱之法。汉《囚律》演变为唐之《断狱律》,而《告律》则为唐《斗讼律》中“讼事”之源。秦汉律关于告诉的法律可分三个部分,一是设立各种罪名及相应的刑事责任来规范告诉,二是规定对某些告诉司法官员可以依法勿听,三是鼓励人们告奸及自告但又严格区别诬告与告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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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谐社会观念的深入人心,科学发展观理念的大力推广,国家对人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以人为本成为当今社会不可逆转的潮流。与此同时,刑法对人的关注程度也不断增强,历史中的"容隐"制度也再次成为法律学者的话题。制度的改变最重要的是思想的改变,本文即浅析这一制度以期揭示其对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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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制度在《唐律》中得到了详尽完备的表述,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却未能得以体现,容隐制不仅体现了对人性的关注,而且符合现代刑事谦抑主义思想。因此,作者认为,可以将其引入现代法律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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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与“理”是司法审判的核心内容,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对于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实现法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当下的司法改革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不告不理是现代社会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告而理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背离。有告必理既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它体现了“有权利必有救济”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而告而不理则是对有告必理原则的反动与背离。本文拟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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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赏告奸作为鼓励吏民揭发犯罪的手段,早在商鞅变法时已经出现,其后历代多有此类立法。而宋代的告赏立法,不仅适用于刑事犯罪,而且对经济、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领域中的犯罪亦广立告赏之法。仅此项立法,在宋代已形成了一个广阔的法域,成为古今中外实不多见的一种法律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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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过程中,传媒功能正进行着从人际传播发展到大众传播的转变后第二次重大变革,就是大众传播逐渐过渡到分众传播。以分众传播作为理论依据出现的窄告,就是分众传播的典型运用。可以说窄告是广告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完全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每一种新兴事物出现,总要有其特定的价值存在,那么作为窄告,它的价值又在哪里呢?本文通过对窄告中受众的分析,以及将窄告与传统广告、一般网络广告进行对比,归纳总结出窄告的实际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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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告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以往学界对其讨论较少,通过对抱告制度在清代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全面的检讨,可以看出抱告制度至少在形式上得到了较好的执行,该使用抱告的案件基本使用了抱告。但究其实际运作,则司法实践与律例的规定相差不少。这种差异的背后是百姓对官府司法控制的反抗和官府自身治理原则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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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及秦朝的诉讼制度,最有特色的要数"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对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与处理,但简单的律文对这两个概念的解释过于简略,在运用过程中不免出现误解;对概念的理解不透彻,容易出现矛盾,想准确理解立法者的用意也有一定的困难。鉴于文章篇幅的要求与笔者知识水平的限制,本文仅谈论"非公室告",从"非公室告"的定义入手,借助一定的法律史料,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这些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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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主治吏不治民,有唐一代,通过四级连署的行判体制、内部控制为主的勾检制、外部纠举的监察制来实现对行政权运作的规制。而这些运作模式,在已出土和复原的吐鲁番、敦煌文书中都得到了相当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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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是指未经公诉人、当事人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的诉讼原则。是现代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必须有原告请求或被告公诉,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第二,在审理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围的约束。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对于民事上诉案件,则仅对其中的上诉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部分就不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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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具有着礼法合一、家族主义、伦理本位等多方面的特征。本文即着重从性别视角关注唐律中的同罪异罚现象,在唐代的历史进程中动态的加以归纳分析。唐代刑法中的性别差异构建了男性尊于女性、男性优于女性的社会意识,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下,女性无法以法律切实保护自身,更无法建设出一个女性自立自强的意识体系,这是在唐代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无法超脱的历史特性。我们应汲取唐律中值得我们借鉴的因素,为细化我国现今法律,为现行法律能更好的保护人民利益而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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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亡律》考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张家山汉简《亡律》的解读,探讨了汉《亡律》的立法沿革,并将汉《亡律》与其它各代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对秦汉时期不同类型逃亡及舍匿亡人犯罪做了法理分析。此外,对秦汉时期逃亡犯罪的社会原因做了初步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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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于保障法律特别是程序的正确实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有助于保障案件在处理上程序与结果的公正。如何正确理解不告不理的内涵,在立法及实践中彻底贯彻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文中笔者就该问题进行了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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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于保障法律特别是程序的正确实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有助于保障案件在处理上程序与结果的公正。如何正确理解不告不理的内涵,在立法及实践中彻底贯彻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文中笔者就该问题进行了浅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