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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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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各犯罪构成要件上都有区别,罪数形态上亦有区分执业医师擅自脱离执业地点和不按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应以非法行医论处,有证医疗机构的无证“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造成损害的应以非法行医论,无证人员无偿提供医疗服务的仍属非法行医行为,刑法立法上应当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以资完善.  相似文献   

2.
犯罪主体的认定可以说是非法行医罪中最为复杂的问题,立足于实质的解释论,将"未取得执行资格"解释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遵从了目的解释的方法,不仅可以解决"三超行为"、美容师、医疗机构开办者、见习医生等情形的认定问题,还可适用于乡村医生、单位挂靠医疗机构、个人家中行医等行为的具体认定,从而平衡保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与保障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为非法行医罪的争议问题提供一条可行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3.
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医师执业资格”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与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统一。在非法行医罪中,主体是特殊主体,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行医,其行为性质都是非法行医,但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4.
单位非法行医罪刍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将其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事实上,单位也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此,现行刑法有必要增设单位非法行医罪,将单位也纳入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之中。  相似文献   

5.
关于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应当明确的是,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同时也是对公共卫生的侵犯,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是主要客体,公共卫生是次要客体。  相似文献   

6.
医疗事故罪主体限于医务人员,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医务人员私自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医疗事故罪的处罚范围限于责任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应当以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为基础,廉顾司法机关制定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相似文献   

7.
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限于医务人员 ,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医务人员私自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医疗事故罪的处罚范围限于责任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 ,应当以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为基础 ,兼顾司法机关制定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相似文献   

8.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设定的新罪名。由于新设罪名的不周延,导致在对于非法行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理论上存在很大分歧,争议颇大。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应着重考虑非法行医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承诺不应成为阻却非法行医的事由,我国内地非法行医的共犯问题较为常见,而网络空间的医疗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相似文献   

9.
非法行医罪主体论纲——兼论我国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设置非法行医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非法行医行为的发生,因此,“四类主体”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我国现行刑法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缺陷,建议将单位纳入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之中,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未以合法方式取得法定资质而非法行医”中的“未以合法方式取得法定资质”的含义及“非法”的含义,以完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11.
医疗事故罪中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刑法中的医疗行为后,认为我国刑法中医疗事故罪中的医疗行为是指对疾病的诊断、治疗、堕胎等以医学知识与医学技术为行为的准则,直接作用于人体,导致人体的形态和/或功能发生一定变化或恢复的医学行为的总称。  相似文献   

12.
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事故罪是新刑法增加的一种犯罪,自规定后争议一直颇大,特别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范围问题。医疗事故罪主体除了医务人员外,实习人员、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也能成为本罪主体,但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3.
论医疗事故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罪应归入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为宜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除卫生技术人员外 ,还应包括医疗机构中其他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的人员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应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4.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需要从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综合评定,并正确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规则、组成人员等方面亟待改革。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存在着刑种过于单一、幅度太低等问题 ,这些问题应从增加“罚金刑”、“资格刑”以及提高法定刑幅度等方面入手进行解决。  相似文献   

16.
论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具体内涵应遵循医学依据而非刑法学依据,同时应把握"二维"标准首先,是<条例>和新<标准>中的一级乙等和二、三级医疗事故;其次,事故参与度必须在50%以上(不含50%).  相似文献   

17.
医疗事故罪是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比较难于认定的一种新罪。其主体包括医务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保障就诊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有关人员 ;其客观方面应从时空、原因、后果和因果关系的有机统一上去把握 ;对疏忽大意过失下的预见能力宜采取客观标准为主 ,主观标准为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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