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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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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律》2010,(6):19-25,73-80
从古至今,我国是一个崇尚和谐的民族,特别看重人伦之间的和谐。正因如此,调解这种以协商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机制,一直被认为是最理想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在民间的适用甚为普遍,尤其在乡土社会,调解往往是农民解决纠纷的首选方法。  相似文献   

2.
李晋 《法制与社会》2010,(31):292-292
在我国,以调节的方式解决纠纷历来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法院调解在各类调解中占据一席之地,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原理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我们在承认法院调解确实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消除纷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的同时,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调节方式与现代法治社会的不相适应性已逐渐突显出来,如偏重法院调解。这一问题成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弊端的问题之一,使得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成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热点话题。  相似文献   

3.
澳大利亚的调解制度发展历史与我国颇多类似,早期的土著居民几千年来普遍应用调解为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最常见的惩罚形式为驱逐。但随着欧洲移民的迁徙与普通法的广泛适用,传统的调解制度渐趋式微。直至19世纪90年代,出于对法院诉讼压力、社会资源与成本节约、以及维系社区和谐关系的考量,调解制度又重获新生。民间机构、商业组织、社区乃至法院都纷纷建立  相似文献   

4.
美国社区调解制度是一种以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和社区邻里纠纷等人际纠纷为目标的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社区调解制度的成功之处.这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化解新型社会纠纷,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正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其便捷、高效和低成本被越来越广泛的认知和使用。当然,调解也能够充分保证当事人以自己的合法意思决定纠纷解决的具体方式和结果。笔者特别关注了香港的调解。在香港,调解组织已经相当发达。诸多的调解组织有各种形成方式,有的隶属于仲裁机构,有的为慈善机构,有的是把调解作为其工作之一的社会组织。各类调解组织纷纷推广以调解方式化解争议纠纷。近年香港的调解有从自愿性向强制性转化发展的  相似文献   

6.
宋莉 《法制与社会》2013,(6):133-134
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无疑成为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利益冲突的重要措施之一。诉讼调解的规范灵活运用以及调解到位率的提升,对保障案件的和谐执行,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将有积极的作用。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价值使其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之一,其突显了十分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本文通过结合本院近年的调解案件的情况,分析影响调解的主要因素,最后分析促成调解的方法。以促使调解达成更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7.
浅析仲裁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异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锐 《法制与社会》2010,(23):109-110
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调解都是发生争议者经常使用的解决纠纷方式。无论在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调解的历史都很悠久。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种调解制度应运而生,一方面为民众便捷解决纠纷提供了廉价的途径,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各种纠纷调解制度的出现,在方便当事人的同时,又让人们感到困惑,每种调解制度都有什么特点,他们之间又有什么不同。本文对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了分析,力求能清晰的界定二者间的异同。  相似文献   

8.
任何社会中,对因个人争端而引起的冲突存在着不同的解决途径。诉讼仅是由避免发展到暴力等诸多可能性的一种选择。解决争端的多样性以及任一文化中存在的多种社会制约力的选择,使得人们把自己的理想、对自身的透视以及各种关系的特质与他人联系起来。它们表明,人们是希望避免冲突、抑或鼓励冲突,是克制抑或友好解决。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最基本的社会价值得以最终体现。——杰罗德·思·奥尔巴克,《没有法律的公正?》(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3),第3—4页一、引言任一社会为解决争端而建立的各项制度,其性质、结构和运作都是对该社会的文化、哲学、世界观以及社会模式和经济政治组织的一种反映。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普通的民事纠纷采取的解决途径更多的是调解而非诉讼,调解的原理及实践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调解制度迎合、满足了传统社会的各种需要。而这种社会则以小农经济、社会裙带结构、松散的中央集权统治模式以及强调社会稳定而非经  相似文献   

9.
马智 《法制与社会》2013,(20):109-110
在社会矛盾的多种解决方式中,法院调解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条件:调解程序的简易性,有利于提高解纠的效率;调解方式的自愿性,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纠纷;调解结果的灵活性,有利于克服法律的僵化。但在现实的运行中,强制、非自愿调解问题突出,调解结果隐性违法现象存在,过分强调调解破坏法治建设。这些都不会影响我们对法院调解的信心,只会引发我们改革司法体制的共鸣。  相似文献   

10.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徐昕 《中国司法》2006,(4):65-69
调解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它指在中立第三方的调停下,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由于中国“和为贵”、“无讼”的传统法律文化,调解在中国的纠纷解决中自古以来一直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调解的优势显而易见,诸如,有利于和平、彻底、一次性地解决纠纷,降低纠纷解决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纠纷解决理念以及自愿性、自治性、群众性、民主性、简易性、灵活性、实用性等特征,有助于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特别是在公力救济机制尚不健全的背景下,调解作为中国基层社会权…  相似文献   

11.
目前社会处于矛盾和纠纷多发期,处于与矛盾接触最前沿的基层法庭,需要探索一条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化解大量的社会矛盾的道路,那就是以诉前调解为基础的联合调解。以人民法庭为主导力量,联合乡镇、村等基层调解组织力量,通过调解的方式把各种矛盾解决在基层。  相似文献   

12.
论公安机关的行政调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公安行政调解制度具有文化和实践的合理性,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赋予其合法性,因此,公安行政调解制度是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但是其在实践运行中却存在着种种缺陷,为了发挥行政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的优势,实现其价值。我们应在调解原则、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效力及法律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安行政调解制度,提高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能力,以促进社会纠纷的解决,和谐社会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调解是中国传统的解决纠纷方式,在构建大调解格局和进行现代转型过程中,由司法局监督指导的律师调解中心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律师的社会责任和现代调解制度是发展律师调解的现实基础,律师调解是律师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国家法治化的方式,而现代调解制度的构建又需要律师调解的充实。律师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服务立场不是律师调解的障碍,反而成为律师调解特有优势,律师调解的优势在于专业的权威性、职业伦理的信任度、社会效应的正义感,律师调解的途径有委托调解、参与调解和主持调解,无论何种调解,均体现了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替代的法律职业者的功能。  相似文献   

14.
长期以来,我国极为重视且大力倡导法院调解,审判实务中的大多数民事、经济纠纷也是以调解结案的,法院调解已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这一肇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数十年间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的制度契合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实际,它与当时经济计划化、利益单一化、法律简约化、权利淡漠化的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都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民事、经济法律的不断颁行,现行…  相似文献   

15.
调解能力,是基层调解组织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活动中的基本素质及基本能力。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由此,调解能力建设与党的执政能力息息相关。增强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水平,是调解组织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的重要任务。只有激发调解组织的活力,加强调解能力建设,才能适应调解为民的需要,才能真正做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以调解为主,便民利民惠民,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一、大力加强调解能力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前,随着社会转型和形势发展,一方面调解工作所应对的矛盾纠纷发生着深刻…  相似文献   

16.
陈文华 《政法学刊》2011,28(5):17-21
调解与仲裁都是以自愿协商为基础的解纷机制。在调解中当事人自始至终控制整个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在仲裁中当事人为纠纷的解决设定了整个程序和实体的规则框架。因此,可以说,调解是当事人直接解决纠纷的解纷方式;仲裁是当事人间接解决纠纷的解纷方式。然而它们都是由状况性因素所左右的解纷机制。  相似文献   

17.
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周永坤 《法律科学》2007,25(3):11-24
调解是不发达社会主导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社会进化过程中,调解退化成一种基层社区自治的制度和司法程序中"依附于"判决的制度.在大型有组织社会,发达的调解与人治并存;判决的权威是法治社会的标志.东方发达的调解制度是人治社会的一部分,它不是先进文化,恰恰是东方落后于西方的重要制度原因.解放后我国调解的走俏正是我国的人治社会使然.改革开放以后判决的短期走强是社会法治冲动的产物.强制性调解构成对法治基本价值的损害.既然我国已经选择了法治之路,我们就只有选择以判决为主导的纠纷解决制度,坚持调解的自治与自愿原则,并对调解进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8.
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发展,新型矛盾的不断涌现,仅仅依靠人民调解一种手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坚持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切入点,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间的良性互动,已成为解决新时期矛盾纠纷有效的调解方法。上海浦东新区司法局根据本地特点探索三种调解问的衔接、协同途径。  相似文献   

19.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应当以扩大民间调解的受案范围,加强司法对仲裁的支持,继续强调调解制度,给予行政机关合法的处罚职权,以协助司法方式共同解决社会纠纷为重心。这一机制不仅可以为人民法院分流案件,更是能够减少和化解社会纠纷、降低社会成本、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的社会机制。  相似文献   

20.
在社会矛盾的多种解决方式中,司法调解具有各种优势和条件,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不可或缺的重要选择。几十年来我国法院司法调解工作在不断探索、借鉴的实践中逐渐完善,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司法调解经验和制度。当前,我们的司法调解工作正处于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变阶段和过程之中。对此,我们应构建一种审前强制调解和审中注重调解的二阶段结合的制度,从而实现司法调解制度的法律功能与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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