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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大陆法系国家引入信托制度以来,有关信托受益权的争议就从未停止。本文在分析关于信托受益权性质之争议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信托受益权性质的主要学说做了全面的探讨,并对如何定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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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英国法的信托受益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对人权、债权,而非对世权、物权。从传统角度看,在中国学界普遍存在的双重所有权理论、分割所有权理论均是对信托制度的误读。信托受益权的物权化也是一个伪命题:无论从破产与执行豁免,所有权基本要素的分离,抑或财产取得权的角度均无法得出此结论。在英国法中,受益权不具备作为物权的普遍可诉性,不能直接对抗任意第三人;衡平法在历史上并未改变英国财产法体系或带来一套新的关于财产权取得和保有的规则;受益权也并不是通过对所有权要素的保留和分离而被创设,它只是一个加于所有权上的对人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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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资产证券化展开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但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才刚刚起步,资产证券化仍然属于一项金融创新业务。通过建立特殊目的信托(SPT)来设计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本丈主要研究信托模式下资产证券化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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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保险法》中,虽有“受益权”的提法,却并未对其定义、内容给以明确规定。而受益权对保障受益人利益,实现保险合同目的都有重要作用。本文试用历史的方法、实证的方法论证受益权存在的合理性,概括受益权应当包含的内容,探讨我国立法在此方面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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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信托的基础是合同,其本质应该是契约性的。信托合同可以被视为转移所有权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有债权制约,而受益人享有基于该合同独立的债权请求权以及基于该请求权产生的其他从权利。生前信托的设立包括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核心在于债权行为。确立生前信托的合同基础能够推进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适应了我国物债二分的民法传统,同时能够达到与衡平法支持下的英美法信托同样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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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淳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2):40-55
有关国家与地区信托法均将目的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信托视为无效信托。对诈害债权信托在这些信托法中有的将它定性为无效信托,有的将它定性为可撤销信托,但前面一种定性更加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一些信托法分别将重要事项条款不确定的信托与诉讼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但仅关于前面一种信托无效的规定具有实用价值,关于后面一种信托无效的规定则有悖于一种合理的价值观念。一些信托法还将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但因其为目的违反法律的信托的一种,故该规定无单独存在之必要。虽有立法安排的不同,但有关国家与地区信托法却均将返还财产确认为无效信托的法律结果。将讨债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为我国信托法的创新,却并不可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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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的性质与税收关系向国家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基本义务,某主体是否承担纳税义务以及承担何种税的纳税义务,取决于该主体是否是该税的纳税人,其享有权利的财产或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某税种的课税对象,以及其是否是某税收优惠的对象。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委托管理关系,信托财产的性质直接影响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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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哲胜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1):3-18
不动产信托就是委托人移转的财产权或信托财产的原本是不动产的信托,包括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两种类型。受益人是真正可以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即受益权的权利主体,完整的受益权是一种兼具对物和对人的权利。因此,受益人的权利,也包括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和对受托人的权利,当委托人是受益人时,受益权可以自由移转和强制执行;当委托人并非受益人时,受益权的自由移转或强制执行,不得违反信托本旨。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受益人原则上不负有任何义务。为了贯彻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旨,受益人原则上应不负任何责任,例外情形才负补充偿还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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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信托财产所有权须考察信托财产流转全过程。参加这一过程的法律角色不仅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还有财产接受人。信托行为由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两个法律行为组合而成,相应形成信托财产经营管理法律关系和财产转移法律关系。信托财产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此三主体对信托财产均无大陆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财产转移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和财产接受人。信托成立前,信托财产归属委托人所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财产接受人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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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关系的定位应以合同为基础,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化与一定的公示机制相结合,使基于合同的信托内部机制得以外部化,为信托关系的对世效力提供法理依据.如此,信托制度才能够既满足信托当事人的各种需要,又能发挥保护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弹性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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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于英国的信托制度,在信托财产利益与信托财产收益相分离的基础上,以其财产管理职能、长期规划性和适用空间的无限弹力性等特殊功能而被我国予以引进,但是,习惯于用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来思考和理解民法制度的中国法律体系要接受充斥英美法系烙印的信托制度,其首要法律障碍便是信托财产上并存的双重财产权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原则的法律冲突.解决该问题的出路在于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突破传统民法体系寻找出路.即按照财产利益与财产归属分离的"二元论"思想设计信托财产权,确认其物权和管理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并赋予其组合性权利内容,让其服务我国的信托制度,推动社会经济的多样化发展.相应地,以信托财产权为核心,重新定义我国的信托制度,还其应有的法律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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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 ,法学界关于信托法律性质的诸学说均有合理之处也都不尽完善 ,应当从信托法作为特别法的角度来认识信托的法律性质。作者还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责任有限性、信托管理承继性等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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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人权利的性质究竟是对人权还是对物权,是信托法上颇具争议的问题。厘清信托受益人权利的性质有助于我国信托立法将受益人权利纳入到物权法的保护范畴中,从而对确立受益人权利更有效的保护机制和受益人权利有效行使的方式有着重大的意义。我国信托受益人权利物权保护机制之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赋予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追及权;(2)赋予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优先权;(3)赋予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替代物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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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中的信托财产是表决权信托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基础问题。本文分析了学界有关表决权信托财产的两种观点及其理论基础,指出了传统观点将表决权信托的信托财产认定为股权的不足,并得出了股权中的表决权也可以作为表决权信托的信托财产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