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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在食品安全令人忧心忡忡的社会现实下,"量刑反制"的思路悄然而生,具体表现为在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分的过程中对"明知"的主观内容进行曲解。在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分过程中,由于添加物质的标准不够明晰,也导致了罪刑关系的确定性被损害,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关联行为被适当地确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基本犯罪的处罚较轻是符合实际的,但对于结果和情节加重犯应当慎用死刑。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以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进行了修正,由此为司法实践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结合修正内容,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问题以及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问题加以解析,以利于促进修正后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是指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有毒、有害的食品 ,但特殊情况下 ,该罪的对象也可是非食品。主观方面出自故意 ,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认定抽象危险的产生,才成立犯罪。这种抽象危险产生后,也只意味着作为未遂的危险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既遂。故在抽象危险产生后,实害发生之前,只要行为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实害发生的,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在两罪同时成立的情况下,应从一重处断。  相似文献   

5.
毒胶囊事件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重大事件,根据食品与药品的划分标准——是否具备化学性药理作用,应当将毒胶囊认定为食品.同时应当将传统的食品内涵与外延作扩大解释,将一切可食用的无药理作用的物质认定为食品,生产销售毒胶囊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非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其他类似罪名,并依据情节的严重性予以相应的惩罚.如此,便可做到罪责刑相统一,亦可在现阶段食品安全状况较恶劣时期发挥刑法的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6.
生产、销售铬超标的毒胶囊的行为,不成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亦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废旧皮革下脚料为原料所生产的铬超标的毒胶囊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故生产、销售铬超标的毒胶囊即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形下,生产、销售毒胶囊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似文献   

7.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抽象危险犯。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毒或有害食品的司法认定、主观上明知和客观上因果关系的证明等问题,应当进行刑法与刑事程序法、刑事证据法的一体化思考和安排。  相似文献   

8.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要求行为人对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食品具有现实危险均具备明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行为人既对食品中掺入了非食品原料具有明知,并且认识到它的有毒、有害性。主观明知存在确定性明知和不确定性明知的程度划分,但不影响明知认定。如果行为人对明知对象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就具备明知,在实践中一般通过推定方式认定。行为人对认识内容发生事实认识错误时,按照法定符合说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政犯,《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改变这一定性,所以要坚持行政刑法之行政从属性.刑法第144条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司法认定应该在行政刑法的语境内来进行:“生产、销售”要跟牟利性的经营活动联系考察才符合所侵害法益的性质,牟利目的应该是此罪的必备要件.“有毒、有害”与“不符合安全标准”是包含关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是“有毒、有害”的应有之义,其认定必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如此,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至于违反法治国家精神.  相似文献   

10.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生产了伪劣商品,只要未实际销售达5万元以上,无论生产价额多大,都不成立犯罪。相关司法解释是对立法的误读。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设置为抽象危险犯模式,不具有合理性;司法解释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规定,有违对向犯的一般原理,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11.
行为犯主观要件的认定在目前我国的立法背景下是一个难点问题,其困难之处在于行为犯主观上的结果不易认定.文章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研究视角,探索解决该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   

12.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情况。根据新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  相似文献   

13.
分析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从被告行为时的主观内心来看,以田文华为代表的三鹿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还具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性质.无论在案件的定罪方面如何把握,对三鹿案件的承办工作,应当遵循"当严从严""严中有宽"的量刑标准,放弃"当宽从宽"的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14.
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按两罪并罚处理不仅能体现刑罚公平,也是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此外,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提供帮助的,按相应的共同犯罪论处;同时应贯彻刑罚必然性与刑罚及时原则,重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强化刑罚的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的整体效果,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  相似文献   

15.
含铝泡打粉属于食品添加剂,超标准或超限量使用含铝泡打粉应该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而不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该行为是构成一般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应该由立法者作出明确界定,以防止因定性的自由裁量而引发"司法不公"。  相似文献   

16.
含铝泡打粉属于食品添加剂,超标准或超限量使用含铝泡打粉应该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而不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该行为是构成一般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应该由立法者作出明确界定,以防止因定性的自由裁量而引发"司法不公"。  相似文献   

17.
针对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缺失,提出应完善与食品安全预警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制度、食品许可证制度相应的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婴幼儿食品,并足以危害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独立设罪。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普及时代,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借机恣意发展,严重威胁公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当前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表现出数量总体呈增长状态但增速放缓,犯罪人受教育程度偏低,涉案区域广,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类犯罪占比较大等特点。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原因,并就此提出健全网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政府监管网络食品安全职能,推进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自律,落实第三方网络销售平台责任和义务,提高网络食品消费者防范意识等对策,从而切实有效地防控网络食品安全犯罪。  相似文献   

19.
浅议生产、销售劣质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罪孙广华,尉文明一、本罪概念生产、销售劣质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规定上增加了兜底条款,修改了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加大了惩罚力度,增加了食品监管滥用渎职罪等,但实务中问题仍层出不穷。通过对S省H市法院系统承办的所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调研分析,发现其多发原因在于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该类犯罪多为共同犯罪且行为人反侦查能力强、违法成本低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不明。对此,应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性为行为犯,增加过失犯、扩大禁止令适用范围,如此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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