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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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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恶法非法论     
恶法非法论是自然法学派的一项著名的理论。自古希腊至近当代,自然法学家始终坚定地认为,法有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分。实在法如果违背自然法的要求,就是恶法,而恶法不是法律。恶法非法论从法哲学的高度论证了人民拥有反抗暴政的权力,是一种激进的、革命的理论。公民反抗恶法的基本方式是公民不服从,它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群体性抗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改变或废除所反对的法律。任何一个正义的社会,都应该承认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2.
奥斯丁分析法学的理论贡献在于其实在法理论,而其实在法理论又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之上,后者为其提供土壤,输送养料,是其存在的母体。奥斯丁在确定法理学范围时建立的实在法理论并没有从逻辑和内容上否定实在法的功利主义基础,相反,功利主义是其整个理论大厦的支柱。"恶法亦法"只有在其被当作确定法理学范围的方法时才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不道德的、恶的法律究竟是不是法律?不同的法学流派的回答是不同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恶法和善法一样也是法律,即"恶法亦法"论;另一种观点认为恶法不是法律,只有善法才是法律,即"恶法非法"论.本文从分析"恶法亦法"的缺陷入手,旨在阐明"恶法亦法"的谬误,从而确立"恶法非法"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法学二元论是关于法的效力问题的一种理论,它把法分为两种,即超实在法和实在法,并且主张超实在法是真正的法,实在法是超实在法的复本。实在法是否有效力取决于它是否符合超实在法。法学二元论表现为不同的流派,自然法就是其中一种,它长期以来,起着进步的历史作  相似文献   

5.
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自古及今,这都是一个永恒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安提戈涅和苏格拉底两个截然不同的人物形象的描述,探讨了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理由。恶法非法的理由是存在着一个衡量法律善恶的更高的标准,不符合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是法律。恶法亦法的理由是将法律作为衡量自身公正与否的惟一标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的好坏是两个不同的评价标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存在着不可跨越的鸿沟,不能以法律之外的价值标准来否定法律的实际存在。恶的法律也是法律,不仅意味着一种秩序要求,而且可以在承认现存法律的基础上保持一种对法律的批判态度,从而促进法律的进步。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恶的法律的存在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所揭示的是背后法价值中安全与正义之间的紧张冲突。本文认为,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尊重法的安定性。法律只要是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制定的,就应该得到遵守和服从,即使这种法律在内容上有可能是坏的。  相似文献   

6.
马克思关于法和法律的理解是以本质主义方法论作为其方法论的。马克思在法与法的实现之间作了区分,形成了法的二元论:客观法与实在法,客观法是实在法的本质。马克思一生都持有法的二元论,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发生了变化:1837-1843年,马克思认为客观法是人类理性的本质;1843之后,马克思认为客观法是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质。  相似文献   

7.
“法的正当性”语义考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当性"一词来源于伦理哲学,移用到法律领域后未能与合法性、合理性、正当等概念清楚界分."法的正当性"概念与自然法观念存在必然联系,表现为依据某种"上位法"对法律制度所作的价值评判和价值证成,并由此谋求公共领域的价值认同.评判法律正当与否的"上位法"既不是实在法本身,也不是所谓客观规律,而只能是伦理哲学和道德观念.因此法的正当性命题依循伦理的解释范式,最终归结为伦理正当性.  相似文献   

8.
约翰·奥斯丁的《既定的法理学范围》是分析实证法学的一部力作。分析实证主义形成于 19世纪上半叶 ,其基本思想在于观察、解释和廓清外在的“实际存在”。奥斯丁在其著作中对法的定义、法与道德的关系、实在法等方面作了认真评述。当今世界 ,仍然需要关注、解读和回应这一文本中提出的诸多观念和问题。  相似文献   

9.
在宪法教学中,如下问题亟须澄清:课程体系与实在法体系虽不必完全一致,但宪法理论的讲解必须以宪法规范的解释为目的而展开;宪法教学不能偏离宪法的核心价值诉求,应围绕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权力以及公共利益这三个基本要素而展开;宪法在本质上是具有特定内容的规范性诉求,而不是力量对比关系;宪法研究方法与宪法教学方法虽有紧密联系,但仍不应忽视两者的区别.  相似文献   

10.
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如果说良法理论催生了实质法治,那么,恶法亦法理论则催生了近代形式法治。恶法亦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价值表现为:它有助于中国在法治初级阶段强化规则意识;有助于解决当代中国法律难于实施的问题。归根结底,最根本的还是寄望以此解决中国法治的生根问题。有鉴于此,法学理论应从浪漫主义转为坚持法律保守主义。  相似文献   

11.
美国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与制衡分权学说,司法审查制度是应自然法和制衡分权的需求而产生的独特制度。自然法是高于人定法的高级法,这种高级法促使了法院宣布制定法无效这种观念和实践的出现,但这种观念和实践在殖民地早期处于萌芽状态,甚至和当时的议会至上是矛盾的。随着殖民地脱离英国,制衡分权学说逐渐取代议会至上学说成为北关的主导性学说,因此宣布议会立法无效从而捍卫自然法的观念逐渐变得清晰,司法审查获得更加坚固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2.
恶法非法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在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所作的《和谐社会中的法治》的讲演中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系列和它相适应的理念,这个理念就是精神要件,其中第一理念就是善法恶法标准理念。法治国家里面的法律一定是善法,法治一定是善法之治。恶法,非法也,不可能催生法治。在纽伦堡审判开始的时候,所有的被告人用同一个理由为自己辩护,那就是“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希特勒是一个很完美的形式法制主义者,尽管他最后是用毒气用枪屠杀了六百万犹太人,但是在屠杀之前经过了法律程序。因此所有的战犯都说,“我是在执行法律,对这六百万人的死亡我不负有责任”。法官们陷入了尴尬境地,不得不休庭。因为法官也信奉这条法治原则——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著名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也看到了这个两难问题,于是写了《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认为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以至于如果一项法律与它们相矛盾,那么,这些法律就只是强权的运作而不配叫做法律。法官们从他的思想里获得启示,最后得出来的结论是:“凡是展示人类的共同理性、以维护人权为特征的法才叫法,背离了人类的共同理性以剥夺和践踏人权、侵犯人的尊严的法不叫法”。这样的话,法律就分成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法上之法被称作善法,法下之法被称作恶法,而恶法非法。  相似文献   

13.
在法哲学领域当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乃是核心问题之一。在中国的传统中,由孔孟"德主法(刑)辅"之观念塑造而成的是国人重德轻法、重情轻理的处世态度和生活方式,法或刑在孔孟的思想体系中,是一种缺乏道德合法性的、消极无奈的存在。在荀子的观念体系中,孔孟的理论偏差得到了恰当的修正。荀子在"人之性恶"基础上对法律的道德合法性所进行的证定,使德与法之间达成了一种同质、统一的关系形态,德法同行,相辅相成,个体由此可化恶成善,社会据此可正理平治。  相似文献   

14.
著者在该书《序》中写道:“鉴于正当性问题的浩大,本书的研究限定于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特别是二者的关系问题中。所幸的是,这两大法学派恰处于近代以来西方法哲学思想画面的中心部位。人们通常以‘恶法非法’代表自然法学派,以‘恶法亦法’代表法律实证主义,并由此在二者间形成简单的对立。在阅读和思考中,我越来越感到这种理解是肤浅而片面的。但究竟怎样全面而准确地概括两大法学派的关系,一直困扰着我。忽然有一天,我在看美国总统大选的节目时受到启发。  相似文献   

15.
法是自创生系统,决定了法学教学方法的探讨就是洞察法律系统、教学活动系统、社会系统之间适当的互动联系,而人的"自我"与"非我"矛盾统一成其本质内核。PCS教学法以"问题—分析—解决—反思—提升—投射—问题"建构教学的全过程,契合法学教育培养"社会法律人"的目的,遵循系统互动关联的理论阐释,符合我国成文法制思维发展从抽象到具体的规律,实践证明也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16.
新时期,加强"90后"青少年的人格教育,需要在社会政治理想、道德情操、科学文化素养、民主法制和纪律观念等方面重点展开,这是"90后"青少年全面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法律生命论     
法的存在可分为两部分实在法只是法的"肉体"的存在;而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是法的"社会性"存在,即法律在现实中切实得到公正施行与普遍遵守,违法者切实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一句话,法的生命源于法的社会性,在于法的实践与发展,在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而法的实践必须与人的需求和社会的需求相适应.本质上,法是"属人"的,它应该是维护人的自由、解放与发展的工具和重要保障力量.这是法的实践性和发展性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8.
荀子倡导礼法并重,其构建的"礼法"理论将孟子学说拉回到了孔子的原本立场并适应了新的社会环境,从而使得儒学思想恢复活力。而荀子思想活力的来源则可追溯到孙子兵法思想中的行为主义,这种行为主义观念在墨子和商鞅的思想中均被完全贯彻,并在荀子所创建的"礼法"理论中被成熟运用。这一思想主线展现了兵家与儒法两家的渊源关系,而从兵法到礼法的思想发展脉络既可以印证"刑起于兵"在先秦思想中的演变历程,也同时回答了"儒法合流"的思想来源问题。  相似文献   

19.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有关"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讨论很多。自古希腊时期的克里克勒提出法分善恶,到孟德斯鸠将"法"同"法律"严格区分,再到边沁、奥斯丁等提出法律和道德无必然联系,长达几个世纪的学术争论仍在持续。通说认为,法律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道德可否否定法律,违背道德的法律是否仍需遵守等问题依然没有定论。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差异,也决定了立法和学术讨论也有差异。  相似文献   

20.
学界对形式合法性法治观的研究,把握住了核心要点,但只是规定性的描述,而不是论证性的解释。借助温里布与帕森特从内在可理解性视角展开的法律理解争论,以“形式-质料会社会建构观”为分析框架对法律形式化问题进行研究,内在方面能够对形式主义作为法律的理性是什么予以描述,外在方面可以对形式法治作为法律之治的道理何在加以揭示。由此阐明,法治是法律自身固有的优点;形式法治提供给法律以效率的德性,在所达致的目标面前是中立的。恶法亦法问题并不与形式法治观有关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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