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颁布<动产担保交易法>与<物权法>相配合,即做到民事抵押登记由<物权法>调整,商事抵押登记由<动产担保交易法>调整.在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条件下,既要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及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三者合法权益兼顾保护,并建立起较为合理的优先权顺位规则的条件下,才能使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创设了许多新制度,动产浮动抵押就是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但《物权法》第181、189条对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却需要检讨,主要在于:末限制浮动抵押设立的主体、局限了浮动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未明确规定浮动抵押的运行及其实现。为此,有必要对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抵押人加以限制、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予以扩大、在法律上赋予抵押权入相应的权利,以及明确优先权次序。  相似文献   

3.
动产浮动抵押刍议——价值、难点及其制度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创设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力图最大限度地促进融资、发展经济,但现有的概括性务文给这一制度的施行带来了诸多疑惑。文章在分析动产浮动抵押内蕴价值的基础上对其相关难点问题加以探讨,并从宏观、微观两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浮动抵押制度由于充分实现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而被不少国家继受,我国《物权法》中也创设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但在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实践中,其却面临被闲置的尴尬境地,原因在于抵押当事人利益失衡,抵押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很好保护。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经营者浮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物权法》中扩大浮动抵押财产至一切动产;允许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设定限制抵押财产处分的条款;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及健全农业保险和农业风险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5.
动产动态融资担保具有的担保物流动性与债务人处分自由性的功能优势催生了企业对于流动性动产的担保偏好。以效率价值为主导的浮动抵押制度因蕴含着难以受偿的巨大风险而无法直接满足借贷双方的融资需求。实践中商业银行借助物流开发的创新性担保模式—动态质押,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管在传统静态担保与浮动担保之间实现了动静平衡,是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合理配置的产物,无论在制度构造上抑或是实践适用上都呈现逐步取代浮动抵押制度的趋势。动态质押制度因具有强大的功能性优势而为实践所需要,但由于尚未被法律认可,仍面临适法性缺失的司法困境。在动产动态融资担保制度的路径选择上,废除现行浮动抵押制度,确立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动态质押制度,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6.
动产抵押兼顾了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动产抵押在我国确立的时间较短,该制度在理论上与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应从抵押的范围、立法模式、登记部门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7.
动产抵押制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动产抵押制度较为完备。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尚不完善 ,存在缺陷 ,应从转变观念、明确规定动产抵押制度、增加抵押种类和确认合理的公示方式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中小企业融资动产抵押面临着现存的法律冲突,但从中小企业融资实践的角度来看,确实有必要规定动产抵押规则,以缓和中小企业困境。动产抵押作为一项担保制度,民法学者已经对其有充分的研究,并且物权法通过之后扩大了动产抵押的范围。建立健全完备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动产抵押融资困境。  相似文献   

9.
我国《物权法》第181条和第189条的规定表明物权法体系中引入了浮动抵押担保制度.从属于担保物权体系的浮动抵押制度虽然具有担保制度的共性,但是其个性更为突出,在制度构造、实现方式、法律效力方面都与现行的法律担保制度不同.因此,有必要从浮动抵押制度基本理论入手,阐释其内涵、价值等以完善浮动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未专门规定浮动抵押的特殊实行制度,不利于发挥浮动抵押制度的功效,也无法防止抵押人在浮动抵押固化后恶意处分抵押财产。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为接管人制度的引进奠定了基础,但我国浮动抵押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却为接管人制度的运行制造了障碍。因此引入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不仅要构建接管人制度本身,还要完善浮动抵押及其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1.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是解决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也是民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也做了规定,但从整个登记制度来看,仍有诸多缺陷与不完善之处,我国应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建立一套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则,以期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有所推动。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动产担保物权为回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桎梏,但在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方面均对立法者提出了挑战。《民法典》这一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主要体现为:为未来动产物权担保统一登记制度预留了空间,尽可能统一了担保物权竞存时的受偿优序规则,缓和了流担保的刚性效力。在动产抵押领域,它新增价款债权抵押权并赋予其超级优先效力,并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的适用范围从浮动抵押扩大到所有动产抵押。《民法典》虽承认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交易的担保功能,但并未统一其与动产担保物权的受偿优序规则,亦未规定让与担保,为法律解释和适用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后《民法典》时代因而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以充分释放担保物权制度的改革红利。  相似文献   

13.
动产抵押一反传统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在我国的"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产生了登记对抗力与占有公信力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也由此产生了对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的怀疑,笔者在分析了相关可能的动产抵押公示方式后,认为解决动产抵押公示制度根本缺陷的途径是将动产抵押的标的限定在"准不动产"范围内。对于"准不动产"外动产,可以让与担保设定担保。  相似文献   

14.
浮动抵押制度在融资担保方面有许多固定担保难以比拟的优势,但浮动抵押的不确定性也使抵押权人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采用浮动抵押的国家都对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标的、登记、浮动抵押确定及浮动抵押的实行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在对国外立法及判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浮动抵押制度是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担保制度,在我国建立物权法体系之际,是否引入该制度引起了很大争议。借鉴国外较成熟的浮动抵押制度,分析在我国建构浮动抵押制度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动产抵押系英美法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引入此项制度,必将与传统的物权法体系产生冲突。由于动产抵押缺乏公示性,第三人若善意取得该动产,其所有权必将与该动产的抵押权产生冲突。因此,立法的目的就应在于两者之间如何取得平衡。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首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这是对我国传统抵押担保制度的重大突破。浮动抵押从性质上看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抵押物的浮动性或流动性、抵押物的集合性、性质的可转化性等特点。研究分析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既有利于该项制度的推广使用。又有益于防范其给债权人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   

18.
在对大陆法系财团抵押制度和英美法系浮动抵押制度的主要特征及其利弊进行了比较和评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随着担保法理念的转变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企业将面临更多的挑战与机会,因此我国应该借鉴财团抵押制度和浮动抵押制度,以完善我国企业担保制度的立法,并针对专家提出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设想.  相似文献   

19.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相似文献   

20.
《担保法》的立法缺陷导致动产之抵押登记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冲突。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担保法之宗旨,本文认为,在动产抵押登记情形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