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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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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诗权 《中国司法》2004,(10):36-39
一、关于律师的法律界定和社会地位的把握在表述律师的性质和地位中,有多种说法,但都有失偏颇。其中,“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界定为国家公职身份,已成为历史;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只是反映出中国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属性,而非律师个性;律师是“中介人”、“中介组织  相似文献   

2.
《江西律师》2001,(1):3-4
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新发展,也是在新形势下指导我们搞好法律服务市场的清理整顿,切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我们一定要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搞好法律服务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3.
(一)律师应是自由职业者关于我国律师的性质,目前众说纷纭,或主张沿袭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说法:“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或主张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或主张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笔者倾向于最后一种说法,即律师应是“从事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首先,律师所从事的法律服务工作带有很强的个体脑力劳动的特点。就一般情况而言,从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起,律师就自由地、独立地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出发进行活动。律师的这种活动依其本人的意志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并产  相似文献   

4.
“凤梅,你既然在法律服务圈创业,为什么不做一个通过互联网找律师的平台呢?这样听起来很有想象空间呢.”这样的“诱惑性”问题,从我迈上创业路途那天,就不断地有朋友跟我提起. 曾有人说,律师是一项“看起来很美、做起来很难、其实很烦”的工作,更何况“互联网+法律服务”呢!其实,“互联网+法律圈”也是一个看起来很时髦、其实很艰难的圈子.换句话说,互联网法律服务业有了风口,但是还不够大,还需要一个更大的风口——专业化.  相似文献   

5.
我们律师行业目前应属弱小的行业,占全国人口不足万分之零点八。但是,上溯本源,律师的社会职能又是从法律上扶助弱者、制衡权力、保障社会公正的。从此对比,可以看到“做律师难”之一斑。我国古老的寓言中关于“一根筷子和一把筷子”的故事、“团结就是力量”、“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的《国际歌》歌声,它们不断提醒着我们,要实现律师的社会职能,除了法律上的保障之外,还需要律师共同意志的有效结合。作为律师行业中的一员应当以如何的方式和形象面对社会和公众。是个人单打独斗红杏一枝,…  相似文献   

6.
关于我国律师职业的性质,《律师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规定明确了社会主义的律师同资本主义国家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根本区别。在律师制度刚刚恢复时,从立法上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肃清视律师为异己的极“左”思潮的影响,从而提高了律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但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入进行,律师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对律师职业的性质进行新的思考。为了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律师这一特殊主体,笔者认为应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改称为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7.
陈珺 《律师世界》2002,(12):10-13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明确地把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93年司法部出台的《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中,第一次把中国律师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者”。这一定性在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得到进一步确认,该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少学者专家认为,律师法明确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这个定位是正确的。二十余年的律师实践也充分证明,律师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工的需要,广泛地为社会各阶层、各领域…  相似文献   

8.
法治理念下的律师文化建设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哈罗德.伯尔曼)没有法律文化支持的法治,形同沙滩楼阁。没有律师文化的律师事业,形同无本之木。从“依法制国”到“依法治国”,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程。而“依法治国”必然要以“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为根本,孔子曰“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律师更应该适应法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建造起律师文化的基柱,以共同支撑法治中国之大业。律师应该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力弘扬法律文化的当今时代,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律师文化是律师事业发展的哲学…  相似文献   

9.
一、回忆过去十余年的改革历程为迎接香港回归、深港两地律师为客户的法律服务能更好地对接中国的律师体制必须改革,首先要将“国家法律工作者”改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这种律师制度可以说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当时律师体制改革的主要思想就是要把律师变成一种实行行会管理,使律师变成不占国家编制的社会法律工作者。为此,1993年春节过后去北京向司法部汇报要求改革,以深圳为试点,方案未经司法部通过,司法部有关领导认为我们这个方案是自由化的方案。4月份肖扬部长上任,我们又将此方案请示肖部长,得到赞同。6…  相似文献   

10.
论律师的职业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律师的职业属性问题,各国《律师法》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对律师性质的立法界定,经历了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认识过程。在《律师法》中准确界定律师的职业属性,是科学安排律师制度、合理设计律师行业发展的前提。值此《律师法》修改之际,本刊特邀请几位专家学者就律师的职业属性问题进行了一次笔谈:  相似文献   

11.
《中国律师》2015,(4):36-37
关于律师执业权利:有为才有位去年和前年我们都根据全国律协的工作,准备了一些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提案,今年也有一部分。但就我个人而言,无论是全国政协委员还是全国人大代表,都是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我们不能仅就一个行业去呼吁,更该关心如何更好地完善法律制度、如何更好地落实法律制度……律师参与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法官、检察官在法庭上对律师的不尊重,其实也是对法律  相似文献   

12.
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确系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具有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纲领和行动指南。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伟大战略决策中,律师如何适应新形势,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针,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出谋献策,保驾护航,这是对我们每个律师,尤其是西部律师的严峻考验。笔者拟就这一专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略表拙见。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坚定信念,是律师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   当前,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一…  相似文献   

13.
一、律师与公证人业务范围冲突的原因与弊端 (一)律师与公证人业务范围冲突的原因 律师与公证人之间业务范围发生重合是一种正常的现象,这种业务上的重叠是不可避免的。第一,律师、公证人在职业特性上具有共同之处。首先两者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其次,律师与公证人的职业活动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都是以法律应用为核心内容的。第二.关于律师与公证人业务范围的立法具有抽象性、开放性的特征。以我国法律对律师业务范围的规定为例,我国《律师法》虽然没有关于“律师见证业务”的直接规定,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就明确了律师的职业性质属于国家公职,同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自由职业者的私人开业的律师区别开来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同检察、审判人员一样,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尤其是我国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笔者认为关于我国律师的职业性质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似以规定“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更为恰当。  相似文献   

15.
中国的律师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接受党和国家的领导,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提供法律服务。因此,我们称中国的执业律师为“人民律师”。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如何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既要考虑到国际通行的做法,更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为此,近年来我们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律师行业自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听取人民代表的意见,接受广大人民的监督,建立一支“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合格法律服务队伍,来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高度重视、积极办理…  相似文献   

16.
“八荣八耻”是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来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最近,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发出通知,要求在法律服务行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教育引导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法律服务中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要将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荣八耻”和我们律师职业的工作特点、律师行业的现实状况相结合,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切合实际地融合进律师职业、融入到律师的执业行为中去。因此,笔者认为律师职业应该具有以下荣辱规范:  相似文献   

17.
今年以来,关于律师工作,张福森部长有过三次讲话。第一次是今年3月“两会”期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张部长作了一个关于律师工作的发言,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法律服务业的改革;今年5月15日,在“纪念《律师法》颁布五周年座谈会”上,张部长在总结《律师法》的伟大意义和积极作用之后,提出要不断探索发展和完善律师制度的新路子。此次常务理事会上,张部长的讲话,更有新意、更有高度、更有深度。如建立政府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社会律师的设想问题,又如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措施问题,又如文明律师事务所的评比问题,或如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问题,又如律师的培训问题,又如《律师法》的修改和提高律师执业门槛的问题,又如完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问题,又如解决地方律协“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建设和律协机构设置、律协会费收取的问题等等,都是第一次公开的全面的权威论述,都将是我们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方针和指导思想,都将是我们需要认真学习、领会乃至贯彻的。现将录音稿摘要发表,供大家学习与参考。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虽有明文规定,但对律师提供的证据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处理方法有碍于律师工作的开展,现谈谈笔者的看法。一、现行法律对律师取证的规定:198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唯一的一部关于律师的法律——-《律师暂行条例9规定:“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此立法规定赋予律师调杏取证的权利,但对于律师提供的证据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1986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即(SG…  相似文献   

19.
沈凯石 《律师世界》2002,(10):40-42
按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律师法律服务的规定,我国政府承诺:加入WTO后,由于“跨境提供服务”和“国外消费”不易被控制和很难有效管理,因而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对其没有限制;但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我国政府作了一定的限制。从目前分析,由于外国律师在华提供法律服务范围的局限性———仅能提供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和所在国的法律服务,因而对我国目前律师服务市场冲击和影响不大。但允许外国律师进入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对我国律师的执业影响是深远的。我们可以这样说,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或者最高指导原则是维护客…  相似文献   

20.
杨志宏 《中国律师》2010,(12):52-53
关于律师豁免的含义目前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律师豁免的含义仅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即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律师豁免的含义不仅是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在庭审前的诉讼阶段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及向有关部门提交的诉讼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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