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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6):62-66
我国证券虚假发行上市问题屡禁不止,这折射出证券发行监管无力。透过证券发行监管中的问题,可以看到根源在于证监会、保荐人及证券交易所监管权配置被扭曲,因而应当重新定位三者的职能,合理配置监管权。证监会应当逐步放松股票公开发行审核的行政管制,回归执法者角色,配合完善的保荐人制度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虚假发行上市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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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证券立法总体评析 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向前发展的过程,也是证券法律体系逐渐构建的过程。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国证券立法已初具规模:从形式上看,既有《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又有《国库券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还有《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行业自律规范;从内容上看,上述法律法规广泛涉及证券市场主体、证券市场客体、证券市场行为、证券市场监管等,基本涵盖证券市场的方方面面;从结构上看,证券市场基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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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第95条的规定,是指“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各种教材都提到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主体之一,对证券市场发挥着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集中统一监管相互补充作用的自律监管作用。但是是这样的吗?证券交易所是当然的自律监管主体吗?笔者试从下列角度提出质疑,以求教于各大方之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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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发行上市条款的重大修订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全面修订是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许多重大条款的修订为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创造了条件。其中,证券法对发行上市体制的修订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上市监管体制,强化市场主体对证券发行上市行为的约束,提高市场融资效率指明了方向。笔者试图从证券法重大条款的修订历程入手,通过对繁琐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理清证券法修订的基本脉络,并对证券法发行上市条款的修订要义和理由进行解读与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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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证券发行权属性之争以及法定披露与自愿披露之争为我国证券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证券发行权和上市权的商事权利属性,决定了证券发行上市应放权于市场,由市场来对发行人作价值判断;法定披露理论的支持,决定了我国的证券发行监管必须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机制。通过中外证券发行的社会宏观与微观基础的实证考察,比较我国与域外证券发行制度的市场生态、信息披露、司法与执法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寻求证券发行注册制路径。当下,我国证券限量发行的审核制是造成证券市场供需失衡、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我国证券发行的注册制改革应依循渐进式变革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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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是指专门从事已发行的证券买卖的场所,它是最重要的高度组织化的证券流通市场的主体.但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参加交易,也不提供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的主要正向功能是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转,创造连续市场,提供交易信息,方便双方成交,为投资者减少风险.它是国家金融机构进行公开市场业务、实现国家金融政策的场所.但同时证券交易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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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潮流而动抑或逆之——也论我国证券交易所法律性质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全球证券交易所纷纷向公司制转变的世界潮流,我国证券交易所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何去何从是近年来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与会员制相比较,其实公司制更能保证交易公正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并能更有效率地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也更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更重要的是,选择公司制有助于改变我国证券交易所准政府职能部门的地位,增强证券交易所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时,我们应当注重平衡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中股东利益与公众利益、商业职能与公共职能的冲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上市地位的应用和选择恰当的自律监管模式来解决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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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7):38-44
【裁判摘要】
权证产品属新型证券衍生品种,具有不同于股票交易的特点。权证发行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可创设权证。投资者以交易所审核创设权证违规为由而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具有可诉性:证券交易所审核合格券商创设权证。是证券法赋予其自律监管职能的行为。其审核行为只要符合权证管理业务规则.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其对于投资者因权证交易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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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交易所自治性和自主性严重不足,自律监管形同虚设,无法适应国际范围内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交易所自律监管能力的缺失,同时也是自律监管法律制度的缺位。尊重交易所独立法律人格,还原其作为自律性组织的固有权利和活动空间,在此基础上构建有利于其开展自律监管的法制基础,是提升我国证券交易所竞争能力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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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上侵权法律关系具有可仲裁性,在司法不足以充分及时救济投资受损权益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证券仲裁的替代性优势。借鉴美国等发达资本市场证券仲裁体制及完善的路径,我国在立法中应尽快确立证券行业仲裁模式,在政府部门监管下由行业自律组织主导证券仲裁规则的制定与实施。证券行业仲裁不等于行业垄断仲裁,证券仲裁与公共仲裁之间系良性竞争关系,通过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和司法保障等措施,切实保障证券侵权仲裁的公正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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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监管权限在法律层面和操作层面界定都十分模糊,这导致了证监会的权力过分膨胀,不但影响了交易所自律功能的发挥,也使得自身不堪重负,监管效率下降,无法承担起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重任。根据各国的实践经验,充分发挥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功能对于完善市场的监督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没有自律传统的证券市场而言,首先清楚的界定交易所和证监会的权限并严格的执行就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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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中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限制了行业良性竞争、阻碍了行业技术创新、侵害了网络用户权益,规制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我国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现状,研究发现:互联网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有抵制性交易、捆绑性交易以及歧视性交易等三大类型,其垄断行为具有产品的信息效应、用户的锁定效应以及复杂的垄断效应等三大特性。鉴于以上特征,文章对此类行为的违法认定原则和违法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其中:政府要加快完善反垄断的法律体系,转变行政化的监管方式;行业协会组织要科学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机制,发挥行业组织的软硬约束作用;行业内互联网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企业自身的自律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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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全球证券交易所方兴未艾之“Demutualization”改制潮流,在阐述“Demutualization”内涵及各国实践、成因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对传统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督机制造成的影响及各国相应变革措施,并着重阐述了处于法律混沌形态的我国证券交易所之改制取向及自律机制之重构建议:这包括应明晰产权,政府对交易所参股10%为宜;创新自律监管机制,可实行沪深交易所交叉上市,引进代表公众利益的独立董事、设置自律法规委员会、上诉委员会等;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业协会之间合理配置好权限,共同编织好证券监管之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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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监管一直以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大量中国公司境外上市,公共利益理论对监管制度理论上的支持作用明显下降,因此需要更丰富的私人利益理论共同完善对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理论基础。本文认为,公司境外上市监管体系的完善,要在反思传统公权监管理念的基础上,从政府公权监管和证券行业自律、政府公权监管和私权诉讼两个方面,选择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路径,进而提出重构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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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历来是境内外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和交易所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本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在关联交易概述、关联人的界定、交易规模测试和审议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两地关联交易监管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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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健全的自律监管体系有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本文在指出和分析中国自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借鉴英美国家以及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关于自律监管的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自律监管的一些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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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但是,规范证券市场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尚未出台,现有的法规又较为笼统,有的已经过时,证券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因此,证券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出现,在当前有上升发展的趋势。因此,加强和加速证券立法尤其是证券犯罪的刑事立法已迫在眉睫。 一、证券犯罪的概念 对证券犯罪,可作两方面的理解:广义上讲,证券犯罪是指与证券有关的所有犯罪,它既包括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操纵市场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也包括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诈骗、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狭义上讲,证券犯罪仅指在证券发行、交易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