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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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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司法实践效果看,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还相当有限,由其承担的辩护职能的运转还不顺畅。这与立法关于侦查程序中律师权利的配置缺陷不无关系。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已有的权利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其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应结合侦查程序的特点进行适当扩张。  相似文献   

2.
权利保护机制与程序的最佳选择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当人们通过一定程序去追求公正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最终客观上能否满足人们的主观愿望处于一种难以把握和预测的情况下,人们转而求其次,才去追求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序本身的公正。所以,通过公正的程序达到公正的结果,才是权利保护的最佳状态。  相似文献   

3.
现代行政法应重视保障权利与追求效率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赋予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程序中获得公正对待、陈述、申辩、程序对抗等权利,并运用有效手段切实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真正行使,以防止和对抗行政权力恣意行使而侵犯相对人权利。  相似文献   

4.
姜栋 《河北法学》2007,25(4):152-160
"程序先于权利"是英国普通法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它产生和发展于令状制度的兴起与成熟,而之所以能够在普通法中形成程序决定权利的格局,不仅在于权利本身就和程序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还在于英国经验主义哲学传统中以程序为核心的思维方式.  相似文献   

5.
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桂明  李仕春 《法律科学》2006,24(6):127-136
以诉讼权利与审判权力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诉讼权利分为程序请求权和程序形成权两种类型。程序形成权是指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诉讼形为,无需经过法院审查,或者只需法院作形式审查,就能发生诉讼法律状态或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为诉讼权利。培植程序形成权的观念,注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侦查主体的“权利告知义务”与被追诉人的“知之权利”相辅相成。它不仅是被追诉人组织有效辩护的制度前提,也是侦查程序法治化的重要表征。在法治发达国家中,侦查权利告知机制的法律效力主要依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支撑和维系,并形成一套相对合理的规则体系。在我国,侦查机关不仅不负有告知义务,还经常侵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摆脱被追诉人权利配置的畸形现状,我国刑诉法修改应当对权利告知机制给予重视,构筑一套相对完备的权利告知体系及相应的程序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7.
侦查主体的"权利告知义务"与被追诉人的"知之权利"相辅相成。它不仅是被追诉人组织有效辩护的制度前提,也是侦查程序法治化的重要表征。在法治发达国家中,侦查权利告知机制的法律效力主要依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支撑和维系,并形成一套相对合理的规则体系。在我国,侦查机关不仅不负有告知义务,还经常侵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摆脱被追诉人权利配置的畸形现状,我国刑诉法修改应当对权利告知机制给予重视,构筑一套相对完备的权利告知体系及相应的程序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8.
柴艳茹 《法学杂志》2013,34(8):115-120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侦查程序的运作密切相关,侦查作为常态社会下最深刻影响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运作方式,极易侵犯到公民的宪法权利,导致影响宪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阻碍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妨碍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降低刑事侦查的效益、妨碍相对人其他权利的行使等不利后果。完善相关法律,培养公民宪法意识,提高侦查人员宪法意识,加强侦查管理、切实贯彻实施法律,严格违法官员惩戒制度、强化律师辩护职能等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不受侵犯的有效对策。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李浩 《法商研究》2007,24(3):86-92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由强职权主义模式转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便凸现出来。当前诉讼实务中仍然存在着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认定未经辩论的事实、未能适时公开法律见解和心证、强调中立而忽略实质平等、对调查取证过于消极、过分追求诉讼效率。为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需要增强辩论原则的约束性、要求法官适时公开法律见解和心证、适度帮助弱势一方当事人、适当行使调查取证权、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学》2015,(5):137-144
民事程序权利的充分实现离不开救济机制的相应保障,通过比较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中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同配置方案,能够提炼出程序类型及其主要功能与救济机制之间的关系原理;通过比较同一程序场域中不同权利所对应的不同救济机制,能够提炼出救济方式和救济力度与权利之重要性程度之间的关系原理;通过拓展程序价值目标与救济机制选择之间的关系原理,能够提炼出建构救济机制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藉此,应当以适度救济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平等救济原则等为指引理念,依循救济机制与程序类型、救济机制与权利性质之间的关系原理,分别从理念、规范和实践三个层面对我国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体系及其内外部关系,予以系统性、全面性的矫正和优化。  相似文献   

11.
审判前程序中的辩护因侦查程序的高度封闭和警察、检察官与案件结局的明利害关系以及缺乏中立第三方的裁判机制等原因而失去存在的空间。辩护制度改革的根本出路不是加辩护权利的外延和规模,而是确立基本的权利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2.
简易程序选择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为了实现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规定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可是,完整的被告人选择权包括简易程序启动的选择权和启动后的变更权。为此,本文指出有必要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使简易程序的功能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  相似文献   

13.
从应然层面分析,作为精准扶贫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精准扶贫对象享有了解权、申请权、评论权、获得通知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等程序权利。行政法赋予精准扶贫对象程序权利,有助于提升其对精准扶贫行政认同感;提高精准扶贫的精准性;有助于预防和纠正精准扶贫行政权力的违法和滥用。为了确保程序权利的有效实现,精准扶贫制度的设计者和实施者应当转变将精准扶贫对象作为精准扶贫行政过程客体的观念;同时,扶贫制度设计者还应当规定国家与地方权力机关相应的职责;此外,行政法需要为精准扶贫行政主体配置义务,并规定精准扶贫对象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4.
若以诉讼立场为划分标准,公诉人与被害人均为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主体,两者在惩治犯罪目标的指引下有一定的协同性。基于各自的程序利益重点不同,检察机关的公权力与被害人权利之间存有分歧,甚至是冲突也在所难免。其中的原因不仅仅是价值观念的差异,更多的是公诉权在程序运行中未能顾及被害人个人利益的需要。在域外,公诉权的运行虽不受被害人意志左右,但却十分尊重其情感需要并给予适当的程序参与机会。从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出发,国家权力充分尊重权利,是实现我国公诉权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协调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5.
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是切实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实现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路径,在司法改革和新《民诉解释》刚刚出台的背景下,面对现行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体系中存在的救济缺位或过剩、救济方式不当、救济程序粗疏、救济对象模糊、救济标准混乱以及救济路径混同或错位等问题,需要在对应性原则、比例原则和效益原则的指导下来建构和优化该类机制。在机制构建中,应当考虑救济机制与程序性质相适应、救济方式与制度功能相契合、救济效果与自身属性相吻合、救济力度与权利重要性相适宜、适用顺位与救济机制类型相适应、救济方式与救济对象相适应、救济方式与当事人意思相协调等等,并理性衡平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救济成本与救济收益、当事人与法院以及当事人相互间的关系,进而逐步建构救济多样化、救济力度有层次性和不同救济手段具有协调性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各类主体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一个处境尴尬并且备受争议的角色。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也颇有疏漏。立法上,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简约但不易于操作;实践中,损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利益的现象亦有所见。本文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程序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从程序方面入手对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程序权利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程序公正简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永红 《河北法学》2002,20(3):136-139
程序公正并不仅仅是追求实体公正的工具和手段 ,它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 ,并且现代法治社会应以程序公正为本。程序公正的理念渊源于西方自然正义论 ,被认为具有独立和优先于实体公正的法律价值 ,它与我国法文化传统和现实存在着差异和冲突。  相似文献   

18.
冀祥德 《中国律师》2005,(11):31-33
在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论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被奉为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对此已成共识。但是,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在两个价值目标之间进行选择,尚存争议。我们认为,实现在绝对真实观中引入相对真实观、在认识论中引入价值论、理性解读刑事诉讼的利益观等刑事诉讼理论观念上深刻变革之前提下,程序优先才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冲突选择的价值追求。在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论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被奉为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努力实现两者的并重或者平衡,无疑是刑事诉讼的理想或终极追求。然而,当二者发生冲突之时,如何在两个价值目标中进行取舍选择,却是见仁见智。笔者认为,程序优先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冲突选择的价值追求。理解这一问题,必须彻底走出一些观念上的误区,实现刑事诉讼理论观念上的深刻转变,必须理性解读刑事诉讼的利益观,在绝对真实观中引入相对真实观,在认识论中引入价值论。  相似文献   

19.
程序正义是民主制度设计的重要一环,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构建公民社会的基石性要件,是司法正义的必然要求.没有程序正义,司法的公正便无从谈起,而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执念业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极大阻力.辩护律师作为追求程序正义的专业群体,在接受委托、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却困难重重,危机四伏,这与我国程序正义理念的缺失关系紧密.时下恰逢我国刑事诉讼法大修,本文将分析正当程序下辩护律师的权利、话语、意旨三者关系,以期对刑诉法大修中设计的律师之权利义务制度有所破解.  相似文献   

20.
随着对"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摈弃,程序正义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在肯定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的同时,我们不得不进一步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让程序正义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大展手脚。法治建设不仅仅是国家的事,它的实现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共同努力,因此本文换一个角度着重从"守法"方面分析了程序正义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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