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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渐深入 ,基层法院中暴露出来许多问题。从法院的管理体制看 ,司法管理的行政化严重影响司法职能的发挥 ,行政化的司法管理方式混淆了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界限。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必须注重利用本土资源 ,同时汲取国外的有益经验 ,让司法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相似文献   

2.
龙宗智  袁坚 《法学研究》2014,36(1):132-149
司法行政化,即以行政的目的、构造、方法、机理及效果取代司法自身的内容,形成以行政方式操作的司法。法院司法运作的全过程均带有行政化色彩,表现为司法目的和价值的行政化、案件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司法人事制度和法院结构的行政化以及审判管理的行政化等。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司法行政化可以弥补一线司法能力之不足,可以抗制外部干预。但其过度发展会妨碍依法治国,损害办案质量与效率,危及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阻碍法院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司法行政化的根源在于基本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司法功能设定的非司法化和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财政供应制度以及国家机能分化不足,亦为重要原因。遏制司法行政化需强化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审判功能以及终局性纠纷解决功能;需阻隔行政性要素介入审判,建立审判独立的"二元模式";需在法院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上下级法院业务管理上"去行政化"。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院在理论上的司法属性并没有改变法院现行体制本身的行政化。要使我国法院体制适应司法审判的客观需要 ,实现我国司法的现代化 ,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就应当走法院体制非行政化的道路  相似文献   

4.
法院工作行政化是我国现行法院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审判权行使、法官考评以及上下级法院关系等方面。造成法院工作行政化的主要原因是院长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监督,法官缺乏职业尊荣感和独立判断的精神,上下级法院关系定位存在偏差等。法院工作行政化,违背司法工作自身规律,对于规范司法、公正司法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切不可等闲视之。我们应该从约束院长权力、改革法官考评制度、规范定案权、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正确定位上下级法院关系等方面着手来解决我国法院工作行政化问题。  相似文献   

5.
司法改革的落脚点应是法官审判权的独立,司法改革的任务是“去行政化”也即在于实现法官独立,去行政化的过程亦是实现法官独立的过程,所以去行政化与法官独立之间实属平行关系.改革的内容应当与存在的问题相匹配,才具有针对性与实用性.法官审判不独立的问题包括法院内外部两方面对法官独立的干涉.上海方案的法官独立改革内容与去行政化的改革任务之间,只是一种充分不必要的关系.上海改革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从五个方面实现:实行员额分级管理制、细化法官终身责任制、明确上下法院关系、改革外部监督考核制度、完善实体证据规则制度.  相似文献   

6.
陈华 《法制与社会》2016,(4):203-204
司法体制改革最主要的任务是要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地方化、法院管理行政化现象严重,难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本文认为要想实现法院管理的去行政化,要以法官的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的独立性为基础,捋顺法院纵向指导关系,健全法官监督机制,建立一套合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要求的法院管理体制,有效实现法院管理体制的去行政化。  相似文献   

7.
本文通过分析法院管理行政化的概述,阐述法院管理行政化现状及法院管理行政化的危害,对法院管理行政化的改革展开探讨研究,旨在为法院基于法院管理行政化的改革研究适用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8.
本文意在分析我国司法体制运行中的所存在的行政化痼疾。文章分析了司法体制行政化问题的表现、劣势、成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法律科学》2015,33(1)
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虽然符合《宪法》以及相关组织法的规定,但是却与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法院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权责统一”和“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不相一致,会导致审判责任主体归属不明,使得审判权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痼疾难以根治,从而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随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推进,应该对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传统做法进行改革:法院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是针对年度经费支出、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以及辖区法官队伍的总体情况.  相似文献   

10.
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与司法权的行政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认为 ,我国宪法及其相关组织法规定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做法存在一些弊端 :其一 ,如果同级人大否决了法院的工作报告之后 ,实践中就会导致审判责任主体归属不明 ;从诉讼制度的基本法理上看 ,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作法与审判权的性质相背离 ,将会进一步加剧审判权的行政化。因此 ,笔者认为 ,人大监督法院的最好方式就是要求法院必须按照国家制定法的规定审理和判决案件 ,如果有个别法官枉法裁判 ,人大可以对其行使罢免权或弹劾权 ,并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追究其相关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11.
田林 《中国审判》2010,(9):70-71
基层法院相对于上级法院,诉讼活动最为活跃,面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矛盾也最为直接。因此,基层法院的司法活动是体现司法文明、构建和谐司法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内容之一。目前,80%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处理,80%的法官在基层法院办案。  相似文献   

12.
提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较为独特的制度。完善提审制度是本次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改造案件报请的制度依托,其目的是在审判重心下沉的背景下,通过提高特定类型案件的审理级别,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提审是有别于其他管辖规则的主动调整规则和例外裁量规则。提审受我国四级法院兼治初审管辖的传统以及司法行政化管理理念的影响。从实践来看,提审在过往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运行逻辑本质上与司法权和司法组织的运行理念及应有机理有隙,因此,未来可逐步通过完善保障司法公正和促进法律统一的制度予以弥补,逐渐弱化提审。  相似文献   

13.
陈雷 《中国审判》2010,(7):59-59
本刊讯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开工作水平,密切人民法院与群众的联系,打造“阳光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6月11日举办了首次“法院开放日”活动。本次活动的主题是“人民法官为人民,能动司法促发展”,为此,鄞州法院邀请了来自该区各个行业的150余名代表,通过走进法院参观、零距离接触,使他们对法院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与公开度。  相似文献   

14.
现代司法关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组织安排表现为一种不同于行政系统垂直结构的审级构造模式,这种审级构造在制度原理和技术规范上可以概括为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实行职能分层、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三方面的内容。中国司法改革应以现代司法的审级构造原理和技术规范为依据,改变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化运作的非正式制度,通过合理的职能分层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双向制约机制,确立合理的终审审级制度以维护司法的终局性。  相似文献   

15.
超越地方主义和去行政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司法地方化妨害法律的统一实施,影响司法权威,需要通过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和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加以弱化。这一改革方案需要一一加以落实,必须细化具体措施和完善配套制度。超越地方主义与去行政化应双管齐下,避免顾此失彼——在弱化地方主义的同时强化了省级以下审判机关的内部统制,将使司法机关行政化倾向加剧;并就达成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途径和相关细节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6.
司法独立原则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原则,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而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司法存在征行政化的倾向,成为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特点,也是近年来为许多学者所诟病的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端。本文从司法独立理论的要求出发,确立司法行政化的合理界限。有利于人们认清司法独立的内在含义,能够使人们对司法行政化有理性的认识,消除对司法行政化盲目的排斥心理。  相似文献   

17.
法院司法公信力反映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是否信任及信任程度的心理认知。加强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应注重研究法院与法官角色、能力、行为中影响群众认知的关键因素。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了一定范围内不特定群众对法院及法官的有关心理认知,并就群众认知与法院工作实际之间存在的反差进行比较,剖析造成反差的成因。针对影响群众心理认知的关键因素,本文从司法权威、法官职业化、法官形象、审判权运行、司法公开5个方面就法院司法公信力提升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8.
作为司法实务工作者,笔者对于法院工作"行政化"的弊端感触颇深,也深知祛除行政化的重要意义,更能理解进行此项改革的难度.近二十年前就有专家深刻分析过我国审判活动"行政化"的各种表现、危害,并提出了相关改革建议.在过去二十年里,学术界对法院工作行政化这座"堡垒"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理论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也对其发动过无数次"进攻",比如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合议庭制度、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实行院长庭长办案制度等等.虽然这些理论研究和改革措施使司法规律更加清晰,使法院行政化程度在某些领域有所减弱,但并没有最终消除行政化,甚至因种种原因使行政化在某种程度上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党的十八大部署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法院工作行政化又成为改革的主要对象.  相似文献   

19.
在"司法去行政化"的潮流中,佛山中院等数个法院试行"审判长负责制"的改革方案,其中有不少亮点,亦有不足。本文以佛山中院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的实践为基点,在分析佛山中院改革后仍存在法官积极性保障存疑、公开透明度模糊、财政不独立和相关配套体制不完备等不足后,提出改良法院编制、调整法院财政来源等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20.
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我国法院现行管理体制完全地方化和行政化,这是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根源。构建新的法院管理模式,必须符合改革价值定位、符合中国特殊的司法国情、遵循法院管理的一般规律等标准。依据此标准,文章提出:借鉴司法委员会管理模式的外部资源获取方式,成立相对独立的司法委员会负责人财物等管理决策;借鉴司法自治型管理模式,实行法院内审判业务和行政管理事务相分离;以此两点为基础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司法委员会型管理模式并对司法委员会人员构成、运作方式、法官选任、司法预算等具体制度进行设计。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需要修改法律扫除改革法律障碍、调整司法管辖区、理顺与地方党委管理、调整地方人大监督法院方式、改革上下级法院关系、成立专业化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改革法院系统党组织、改造审判业务庭为单纯专业化审判组织等项改革措施进行配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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