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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主刑的,至于附加刑是否适用,如何适用,刑法没有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  相似文献   

2.
刑法学界有关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亦称累加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等。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不是只单独地采用某一种原则,而是根据所判刑罚的不同种类采取不同的原则。这对数个主刑并罚的情况是不难理解的,法学界认识也基本一致,如数罪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重刑吸收轻刑,只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对数罪中有附加刑时,并罚采用什么原则,法学界认识就有分歧了。刑法  相似文献   

3.
论附加刑并罚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 ,应予数罪并罚 ,但从现行《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看 ,都是指主刑的并罚 ,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判决宣告前数个附加刑的并罚、主刑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附加刑的并罚 ,主刑执行完毕 ,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附加刑的并罚 ,假释人员附加刑的并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和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并罚 ,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执行通知书对附加刑的执行情况应加以表述 ,在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 ,发现被告人有漏罪或再犯新罪进行并罚的 ,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决定执行的法院。  相似文献   

4.
<正>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刑法颁布以来,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同种数罪是否适用并罚原则的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我认为数罪并罚是罪  相似文献   

5.
论同种数罪应当并罚贾莲君同种数罪应否实行并罚,我国理论界一直有争议."肯定说"认为,同种数罪也是数罪,我国刑法第64条只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并罚,并未局限于异种数罪,因而对同种数罪不并罚于法无据;而且对同种数罪以一罪论处,会导致罚不当罪。"否定说"...  相似文献   

6.
一个罪犯多次犯有同种罪,例如多次强奸、多次盗窃等等,是否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刑法理论上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现在各地做法很不一致,有的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有的按一罪从重处罚。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得统一。大家知道,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诸要件。犯罪构成是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因此,如果犯罪分子以一个罪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一个单一罪;如果犯罪分子以二个以上的罪过,实施二个以上的行为,符合二个以上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数罪。数罪,既可以是触犯二个以上不同的罪名(即不同种的数罪),也可以是触犯二个以上相同的罪名(即同种的数  相似文献   

7.
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罪一刑的罪刑关系、行为责任论、量刑情节的差异性等原理与事实,决定了对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但是,对于刑法分则将多次、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不应当实行并罚;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并罚,例外不并罚;对于刑法分则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以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原则上不并罚,例外并罚;在同时存在应当并罚与不必并罚的交叉情形时,需要按照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尤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灵活处理。对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漏罪的,不能一概采取并罚原则;在以一罪论处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量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重新决定的刑期之内。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数罪中主刑的并罚原则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数罪中被判处数个附加刑(并处或单处)的应采取什么原则并罚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对此问题,谈一谈个人的不成熟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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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人徐某原系中国银行荣成市支行一储蓄所主任。1995年被支行内部聘任为干部,但未在组织部门备案。该利用职务之便于1997年5月至同年9月,采取收储户存款不入帐的手段,先后多次挪用资金112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后荣成市支行决定对其停职审查,徐某在清理帐目时发现帐内尚有因长期挪用形成的75万元的亏库短款,为防事态扩大,徐某利用原职务上的影响于1997年10月6日,用本行同城票据交换单套取联行资金75万元偿还库亏。至一审宣判前,徐某归还资金49万元,尚有138万元不能归还。  相似文献   

11.
《法学》1991,(6)
拐卖人口罪最本质的特征是以获利为目的,把人口当作“特殊商品”贩卖。而我国刑法第141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中,除规定刑种刑期外,未设附加刑,  相似文献   

12.
《法学》一九八二年第十期刊登罗平同志写的《同名数罪,毋须并罚》一文,从立法、司法及同种数罪的一些特征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在判决宣告前,对同种数罪以不并罚为宜的主张。总的看,有一定的道理,但某些方面,还可以研究。在此,我提出一些不同看法。一、同种数罪的认定首先,应弄清什么是数罪的问题。所谓数罪,即行为人之不法行为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罪犯孔某因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服刑二年后,因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被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余刑八年。该罪犯在一次劳动中脱逃。罪犯孔某在服刑期间,其家人以量刑过重为由申诉,结果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改判孔某有期徒刑五年。后孔某被抓获归案,依法追究孔某的脱逃罪时,涉及对原判刑罚的数罪并罚问题。按刑法规定,新罪所  相似文献   

14.
罗平 《法学》1982,(10)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同一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对新发现的罪行,无论与已判决的罪是否为同名数罪,都要依照刑法的规定实行并罚.在这方面是没有分歧意见的.但是,同一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了同名数罪的,是否也要实行并罚?这是我国刑法学界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是关系到数罪并罚原则的一个争论的焦点.对此,我愿就管窥所见,写出一点看法,参加对这个问题的讨论.  相似文献   

15.
由于行为具备数个犯罪非价内涵,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连续犯在罪数上应定位为数罪。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非并罚的实质根据是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降低,对连续犯非并罚的实质根据则是出于对诉讼经济的考量。在认定非并罚数罪的主要特征时,对同一行为应从自然重合与规范限定两个层面进行判断,对牵连关系则应从行为人所认识的、数行为在经验法则上所具有的通常伴随关系方面进行判断。鉴于我国对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的现实状况,我国刑法中应弃用连续犯的概念,以彻底解决其可能带来的程序繁琐问题。  相似文献   

16.
<正> 有牵连关系的两罪,即通常所称的牵连犯。牵连犯在刑法中虽然不是什么重大的理论问题,但因涉及如何适用刑罚判刑,是按一罪择一从重处刑,还是以数罪实行并罚,从而与刑罚最后结果是轻是重有密切关系。因此,是否承认牵连犯,对有某种牵连关系的两个犯罪行为的处罚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牵连犯的概念不很明确,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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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告人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08]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18.
浅谈附加刑的适用麻树玲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还是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活动,都不重视对附加刑的适用,原因涉及立法和执法等多方面。本文试对此作一些探讨并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一附加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主要是对于一些出于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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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规定只有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缓刑制度的适用范围太窄,为了有利于犯罪分子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应扩大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等四种附加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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