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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主刑的,至于附加刑是否适用,如何适用,刑法没有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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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加刑并罚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 ,应予数罪并罚 ,但从现行《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看 ,都是指主刑的并罚 ,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判决宣告前数个附加刑的并罚、主刑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附加刑的并罚 ,主刑执行完毕 ,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附加刑的并罚 ,假释人员附加刑的并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和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并罚 ,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执行通知书对附加刑的执行情况应加以表述 ,在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 ,发现被告人有漏罪或再犯新罪进行并罚的 ,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决定执行的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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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罪犯多次犯有同种罪,例如多次强奸、多次盗窃等等,是否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刑法理论上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现在各地做法很不一致,有的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有的按一罪从重处罚。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得统一。大家知道,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诸要件。犯罪构成是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因此,如果犯罪分子以一个罪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一个单一罪;如果犯罪分子以二个以上的罪过,实施二个以上的行为,符合二个以上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数罪。数罪,既可以是触犯二个以上不同的罪名(即不同种的数罪),也可以是触犯二个以上相同的罪名(即同种的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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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种数罪的并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罪一刑的罪刑关系、行为责任论、量刑情节的差异性等原理与事实,决定了对判决宣告以前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当实行并罚;但是,对于刑法分则将多次、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不应当实行并罚;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并罚,例外不并罚;对于刑法分则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以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死刑的犯罪,原则上不并罚,例外并罚;在同时存在应当并罚与不必并罚的交叉情形时,需要按照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尤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灵活处理。对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漏罪的,不能一概采取并罚原则;在以一罪论处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量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重新决定的刑期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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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数罪中主刑的并罚原则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数罪中被判处数个附加刑(并处或单处)的应采取什么原则并罚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对此问题,谈一谈个人的不成熟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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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一九八二年第十期刊登罗平同志写的《同名数罪,毋须并罚》一文,从立法、司法及同种数罪的一些特征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在判决宣告前,对同种数罪以不并罚为宜的主张。总的看,有一定的道理,但某些方面,还可以研究。在此,我提出一些不同看法。一、同种数罪的认定首先,应弄清什么是数罪的问题。所谓数罪,即行为人之不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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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8):17-1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告人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08]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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