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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风生水起背后:法律难界定2009年中国互联网的首起不正当竞争案开打,标的额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近日,由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开心网(www.kaixin001.com,以下简称开心网)将www.kaixin.com(中文名称亦为开心网,以下简称千橡开心网)的持有者——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用“开心网”名称,赔偿1000万元并公开道歉。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相似文献   

2.
北京市二中院不久前对引起各界关注的“真假开心网案”作出一审宣判: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与“开心网”相同的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其赔偿“开心网”的拥有者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万元,并不得再使用与“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这起源于复制性模仿的网站诉争至此终于有了一个“说法”。  相似文献   

3.
风生水起背后:法律难界定2009年中国互联网的首起不正当竞争案开打,标的额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近日,由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开心网(www.kaixin001.com,以下简称开心网)将www.kaixin.com(中文名称亦  相似文献   

4.
“开心网”(k&ixfn001.com)和“开心网”(kaixin.com),哪个是“正宗”的?相信这个问题能够难倒相当多的网民。  相似文献   

5.
郭寿康  陈霞 《政法论丛》2005,1(5):89-95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擅自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不是所谓的“中国特色”、一时之需。相对于注册商标,商品特有名称是商品表征中相对易变的部分,也是商品外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符合商品流通规律的。对于商品特有名称的简称等非正式名称,在具备公示、持续使用和特有性的条件下也构成商品特有名称,从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商品特有名称在本质上是未注册商标,对其应限定于为相关公众所共知的范围内适度保护,才能保证经营者有相当的行为自由和较低的信息搜集负担。  相似文献   

6.
原告多来米中文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站名称为“多来米中文网”和“多来米”,网址为www.comefirst.com.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的Google网站首页注明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050124,飞翔人公司为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相似文献   

7.
案件追踪     
原告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8848.com)中向互联网用户免费提供名为“MYSEARCH”的插件下载服务。用户下载安装该插件后,就无法正常接受原告提供的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商誉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  相似文献   

8.
叶俭  刘苓 《广东法学》2001,(5):19-22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的实施为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对“知纪商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有着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裁判摘要】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其开办的网站首页设置“影视频道”,用户点击进入相关页面后进行操作即可观看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且从相关页面上显示的域名、网站名称等信息均未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网络服务提供商如主张该网页系其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应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0.
案件追踪     
Google搜索引发名称权纠纷原告多来米中文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站名称为"多来米中文网"和"多来米",网址为www.come-first.com。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的Google网站首页注明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050124,飞翔人公司为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2006年11月17日,原告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书记载操作内容如下:进入Google网站首页分别  相似文献   

11.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案例:S公司生产的“泰美饲料800”是获金奖的畅销商品。曾为S公司代销过此种饲料的1公司制作一批“泰美饲料800"编织袋,编制袋上印有虚构的Y市S公司名称、电话及电报挂号,其颜色、图案、设计、名称与S公司生产的“泰美饲料8O0”包装袋雷同。I公司将此种编织袋用于自己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造成S公司产品销售量大幅度下降。S公司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定1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I公司立即停止…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介 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利方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硬件产品开发、销售与服务的中外合资企业.1998年11月20日,四通利方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sina.com.cn"的域名,并随后推出新浪网北京网站.1999年10月28日,新浪互联公司成立,主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1999年底至2000年3月,四通利方进行了业务重组,将其经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转给新浪互联公司经营,四通利方公司将其拥有的域名"sina.com.cn"授权许可新浪互联公司使用,并向新浪互联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而新浪互联公司负责新浪网北京站具体信息服务的运营业务.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日趋增多,加大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的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中,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商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下文简称“费列罗”案)尤显特殊,该案件在当时具有标志性意义,影响了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就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提出了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14.
在现行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下,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经常发生权利冲突,且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在先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可能侵犯商标权或者其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的关键在于“突出使用”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而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侵害在先权利、违反公平竞争,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相似文献   

15.
【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应有所限制。商标的作用主要在于商品的识别性,即购买者、消费者能够通过不同的商标而区别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防止购买者、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虽然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相似文献   

16.
范静 《法庭内外》2006,(2):44-44
国内知名电子商务网站8848去年年底推出的“搜索助手”软件.本想在竞争激烈的网络搜索市场杀出一片地盘,不料因该软件恶意修改百度、搜狐、中搜在线等网站的搜索页面而触犯众怒,被接连告上法院。2005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8848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向百度、搜狐、中搜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6万余元。  相似文献   

17.
商标     
《电子知识产权》2013,(11):11-11
“米兰”名称被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而状告商评委的案件,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决定。2010年11月16日,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注册“米兰”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的“印刷”等服务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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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故事 被“搭便车”的驰名商标 企业品牌信誉的积累是企业多年间不断优化投资、诚信经营和广告宣传的结果,这种信誉沉淀和负载于企业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其他商业标志之中.一些恶意的侵权行为人希望不劳而获,“绞尽脑汁”地寻求一切搭乘便车的可能.这种行为不仅屡次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利益损失,而且对权利人的日常生产经营和品牌推广造成了极大的干扰.山特电子公司的商标权纠纷案就属此类情形.  相似文献   

19.
日本法律对商业形象权的保护   总被引:28,自引:3,他引:25  
一、什么是商业形象权在某些商品上使用著名人物的形象或姓名、虚构人物或动物的形象或名称,吸引顾客,增强商品的购买力,在日本,这些商业活动叫“商品化”。关于商品化权,因为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还没有专门规定,所以要得到法律保护,就要注意满足法律的一般条件。为了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就应当注册商标,在指定的商品、服务范围内受到保护。为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该商品(物)顾客吸引力的经济价值应当产生“权利”,即具有广泛的“周知性”,这样对他人使用同一或类似标识的行为,就应受惩罚。如果姓名(包括笔名、雅号、艺名、…  相似文献   

20.
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相分离的,是两种不同的权益,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经使用而产生的权利,无需注册。商标权作为一种注册而产生专有使用权的识别标识,主要功能就是识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以商标为简洁明了的识别标记的同时,也可借助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一起形成另外的识别方式,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此时,就是再利用两种方式指示其特有的商品或服务了。加多宝与广药之争中,“王老吉”属于注册商标,主要受商标法保护,红罐包装、装潢属于未注册的商业标记,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应归商品在推广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缔造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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