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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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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陆锦华 《知识产权》2002,12(6):19-23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按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构成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满足5项条件: 1.在专利权被授予以后;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3.为了生产经营目的;  相似文献   

2.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相似文献   

3.
许诺销售侵权及其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诺销售的概念及特点许诺销售是新专利法增加的重要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张颖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提出,“‘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品货架或者展销会陈列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许诺。”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4.
冯晓青 《中国法律》2011,(4):49-52,110-113
一、引言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的专有权利。以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论,我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前述规定。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包含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不包括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相似文献   

6.
程永顺 《知识产权》2003,13(5):39-43
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过程中,正确理解外观设计产品的制造、销售与使用行为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到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几则案例,对此问题作一探索。(一)对制造、销售、使用的理解1.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使用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使用,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得到了应用,而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获得专利时,其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是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之外的。因此,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讲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禁止权时,并未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禁止权。也就是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周中琦 《知识产权》1996,6(1):28-29
依专利法第11条,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制造、使用、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另外,进口他人专利产品或依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构成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叙述简便,以下统称专利权人)享有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的禁止请求权和赔偿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专利权诉讼中,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果没有一定的措施,使侵权人暂时停止侵害,则等到专利权人得到胜诉判决,其损失可能  相似文献   

8.
我国2000年8月25日新修订<专利法>对原1992年<专利法>第62条进行了部分修正,将原<专利法>第62条第2项作出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规定修订为新<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试对该规定加以释评,以求教于大方.……  相似文献   

9.
衣庆云 《知识产权》1999,9(2):37-38
我国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标记权仅仅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及专利号,完全取决于专利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专利权人有标记的权利,也有不标记的权利。一般地说,专利权人会选择加注标记,因为,这对自己的产品是一种宣传,也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防止无意侵权行为的发生,也防止有人有意以不知道是专利产品为由,进行侵权。 任何权利的行使…  相似文献   

10.
关于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马放 《知识产权》1998,8(6):8-13
一、序言 专利权本身存在一些限制,其中第一种限制就是我国专利法第62条所规定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权用尽理论是在对专利权的这种限制  相似文献   

11.
董美根 《知识产权》2008,18(6):94-99
根据美国的实践,源自于默示许可的专利使用权穷竭上升为法律的规定后,专利产品无条件的销售导致已售专利产品上的使用权穷竭,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还导致同一专利权人的与已售产品具有实质性技术特征的方法专利或组合专利穷竭。此外,专利权人还可通过可执行的限制条件来排除专利使用权穷竭。相比之下,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不仅导致法律之间、法条之间的冲突,而且还会导致专利权人的控制专利产品的售后使用,有修改之必要。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指的使用者、销售者所享有的合法来源抗  相似文献   

13.
Trips协议第50条规定为了保存证明侵权的有关证据,在有关证据显然有被销毁危险的情况下,如果认为适当,司法当局应有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取临时措施。为了与Trips协议的规定相一致,我国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著作权法和商标法通过法律的修改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中以及诉前的财产保全制度。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中也新增了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但诉前财产保全并不是诉前证据保全。为了与Trips协议的  相似文献   

14.
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权人有权诉请人民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怎样理解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含义,怎样具体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一条,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如何正确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以保护专利权人与非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进一步的分析研究。“所谓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是指因专利权被侵犯,请求人民法…  相似文献   

15.
专利进口权与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郝红 《山东审判》2001,(3):8-10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越来越突破地域性的限制,平行进口在各领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允许。在专利权领域,日本最高法院1997年维持的东京高等法院对“BBS铝制车轮”一案的判决颇具代表性。尽管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专利权人享有进口权,但正如“BBS”一案判决所认定的那样:专利权人享有的“进口权”,未必能够禁止“平行进口”。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后,并没有完全禁止平行进口,这与Trips协议的相关内容及国际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是相一致的。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销售者或使用者主张权利的理由经常是:其不知道所销售或使用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且该产品有合法来源,因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赋予被控侵权的销售者和使用者该项抗辩理由的是现行《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63条第2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相似文献   

17.
许诺销售侵害专利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专利法在2000年的修改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相关内容。笔者认为,在许诺销售的侵权赔偿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比较薄弱。建议许诺销售侵权赔偿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这样既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能更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在临时措施方面,笔者主张在相关的法条中对临时措施的内容具体化,同时赋予司法机关主动介入的权利,加强对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利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8.
季辉 《政治与法律》2003,(2):97-100
我国的专利法在2000年的修改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相关内容.笔者认为,在许诺销售的侵权赔偿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比较薄弱.建议许诺销售侵权赔偿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这样既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能更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在临时措施方面,笔者主张在相关的法条中对临时措施的内容具体化,同时赋予司法机关主动介入的权利,加强对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利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9.
毛大春 《知识产权》2001,11(4):28-30
一、引言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我国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此次专利法的修订,适应了现代化高新技术迅猛发展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需要,对专利权提供了更为有效、更为广泛的法律保护。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原专利法第八条中有关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了扩充,赋予了专利权人的一项新的权利——许诺销售权。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ell),亦称提供销售或为销售而提供,简言之,就是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①  相似文献   

20.
诉前证据保全Trips协议第50条规定,为了保存被诉为侵权的有关证据,在有关证据显然有被销毁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认为适当,司法当局应有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取临时措施。①为了与Trips协议的规定相一致,我国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著作权法和商标法通过修改,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中以及诉前的财产保全制度,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也新增了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但诉前财产保全并不是诉前证据保全。为了与Trips协议的要求相一致,2001年6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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