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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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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喆 《法学杂志》2012,33(6):111-116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原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我国却融入了一些非市场经济的因素,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对驰名商标的追求已经畸形化,使得驰名商标在中国被扭曲和异化。市场是优胜劣汰的竞技场,市场经济立法的基本宗旨是公平竞争,驰名商标在受到特殊保护的同时,不能挤占普通商标平等竞争的市场地位,企业更不能以驰名商标为幌子去坑害消费者。要通过建立动态认定机制,消除现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机制带来的一些弊端,化解立法宗旨和实际效果之间的矛盾,使驰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都确立了对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探讨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的合理性,对于规范商标管理,形成统一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现实意义。但本文认为,政府认定著名商标不如让市场认定;就商标专用权保护而言,认定著名商标没有必要;著名商标制度容易助长地方保护主义;著名商标并不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条件;依靠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建议加大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并取消对著名商标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论商标功能的实现途径与反向假冒的危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集来源识别、质量保证、市场开拓、形象塑造、商誉积累诸功能于一体。商标赖商品而存在,商品假商标以流通,商标功能的价值化凸显使商标超越了纯粹的标记性符号而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财产形态。具有战略眼光的经营者不仅重视现实的经营利益,更关注潜在的竞争优势,因此驰名商标的培育便理所当然地成为其经营战略的重要内容。反向假冒行为蛮横地割断了商品与商标的联系,盗用了他人商品的信誉,阻碍了他人驰名商标战略的实施,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背离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准则,理应被商标法禁止。  相似文献   

4.
从"阿迪达斯三道杠"案到"红色鞋底"案,我国司法判决对位置商标的态度日渐明朗;从《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看,我国立法亦未完全限制其"出位"的可能;而参考司法实践对位置商标现实需求及诸如美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已存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位置商标存在乃应时之需。我国应整合现有商标体系,将位置商标纳入非传统商标类型,进而进而统一对其功能性审查(尤以单一颜色商标为重)与显著性审查,以此实现法律体系内部自洽,维护有序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5.
商标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的21世纪日益凸显,已成为企业最具价值的无形资产。以商标权作为投资手段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并成为企业总体战略的重要内容。因此,研究企业如何将自己的商标从无形资产转变为有形资产,并在转化过程中运用商标权资产投资策略,不仅可以扩大产品市场的份额,提升商标的价值,而且能取得商标使用的规模效应。  相似文献   

6.
冯晓青 《法学家》2012,(4):115-127,179
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范畴,但在受法律保护方面与已注册驰名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正当性,符合商标权作为私权保护的立法意旨,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有利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澄清,如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因使用而获得商标权利。从立法层面看,未注册驰名商标受到了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商标立法的保护。我国法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应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做出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商标侵权理论可以称得上商标领域的制度基础,既是商标理论研究时常讨论的难点,更是商标审判实践中人们时刻关注的焦点。面对商标侵权具体纠纷,案件所涉各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必须进行多维度思考,才有可能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以"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商标侵权纠纷为例,有必要分别从普通注册商标维度、驰名商标维度、商标滑稽模仿维度以及不正当竞争维度进行考察,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今日油条"商标之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以不同维度考察时,尤其需要坚守商标基础理论,以求探寻比较准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下,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重注册、轻使用”的做法,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现象严重。注册商标不使用不仅有违商标注册的目的,而且导致注册商标资源的浪费。而商标识别功能的实现,是以商标的使用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更是商标权人的义务。注册商标权的维持也往往以持续的商标使用为基础。为了保障商标使用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规范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督促商标权人真正地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既让不使用的注册商标面临撤销风险,同时还应统一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对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全方位的权利限制。以此,强化商标权人的使用义务,既是对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纠偏,同时也是在制度体系上保障商标回归其真正功能。  相似文献   

9.
Chinese trademark law has established the cross-category protection system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based on the confusion theory. The system, however, has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 and does not fulfill completely the needs for protecting well-known trademarks. Consequently, when hearing trademark cases, some judges have abandoned the confusion theory instead of using the dilution theory in judging well-known trademarks. Through analysis on 100 judgments concerning well-known trademark cases,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influence of the dilution theory on the ruling of trademark cases is increasing. Certain conditions should first be satisfied when introducing the dilution theory to rule trademark cases: Firstly, the contents of the dilution theory shall be grasped as correctly as possible to avoid plausible understanding; secondly,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ilution theory shall adopt the existing institutional criteria as much as possible by full use of the leeway of interpretation provided by the existing system.  相似文献   

10.
为应对商标俗称抢注案以维持商标权保护的实质正义,理论界启动了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但该理论存在诸多法理上难以逾越之障碍,其既不符合商标权取得自然正当的前提条件,也违背了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和商标的契约本质,同时还与商标法上能成就商标权的"使用"界定不相吻合。因此,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不足可取。针对商标俗称被抢注,并非舍"被动使用保护论"不可,现行《商标法》有足够的制度资源为之提供救济,如"在先注册商标保护模式"、"驰名商标保护路径"、"绝对禁止作为商标的保护途径"、"在先企业名称权保护方法"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手段"等都可以为此类案件提供解决之道。任何一种理论的创新都应强调其法理可行性和现实必要性,否则,一旦有了该理论且人们对该理论形成使用上的路径依赖时,却又发现该理论自身携带严重的病理基因,人们将变得动弹不得。所以,从法理上对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重新展开一番检思和质评殊为必要。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节目名称与已注册商标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频发,然而,各个法院对于在节目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却尚未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鉴于合理划分节目名称与节目商标以及平衡节目名称利益与他人商标利益的需要,商标性使用的判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商标性使用的应有内涵,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量被诉侵权者在节目名称中使用标识的主观意图、使用行为产生的客观效果以及是否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的因素,以准确判定商标性使用的事实。  相似文献   

12.
This article examines trademark parody in statutory and mass media case law by, in part, analyzing several key cases which illustrate the use of quantitative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trademark parody infringement. Although the 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trademark parody has not been settled definitively, courts’ attitudes toward survey evidence, particularly its probative value and materiality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have evolved over time. Courts now admit survey evidence if it meets certain methodological conditions. In trademark parody litigation, survey evidence pointing to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has evolved as the standard test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However, there are questions whether vague, subjective concepts like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and “perception of substantial similarity” between trademarks can be adequately measured by consumer surveys. It is argued that multi‐method research which has both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aspects would provide more reliable data than the “one‐shot” surveys or case studies that are widely used in settl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cases.  相似文献   

13.
尽管地理标志与商标均是在市场中使用的商业标识,但是地理标志强调产品特征与其来源地在自然、人文因素或声誉上的联系,而商标法对此不予以保护。欧盟以专门立法模式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从制止不正当竞争及避免误导消费者的双重视角处理在先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当地理标志与在先商标存在冲突时,欧盟除了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基本原则外,综合考虑在先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以及已经使用的时间等因素,以不使消费者混淆为前提,允许地理标志与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有限共存,TRIPS协议规定的商标权例外之描述性合理使用为共存方案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欧盟正在通过签订双边贸易协定的策略将其内部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处理规范融入国际贸易法领域。欧盟相关经验为我国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关系在立法模式的选择、具体规则的细化和符合国际贸易协定要求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驰名商标制度的检视与完善是新时代下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理解仍存误区,首先应澄清的是,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不是商业宣传概念。驰名商标界定的关键是公众的知晓程度,涉及公众范围的界定与知晓程度的判断两方面。我国商标法以是否注册为标准区分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并赋予不同的保护效力;相关行政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证明附加了诸如使用时间等硬性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通过以下思路进行完善:区分相关公众熟知和一般公众广为知晓两个层次的商标,分别赋予混淆保护和淡化保护;正视互联网技术和新兴行业发展对商标知名度认定的影响,舍弃相关硬性规定,避免僵化。  相似文献   

15.
吕炳斌 《法学家》2020,(2):73-87,193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16.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太平 《法学研究》2014,36(6):162-180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相似文献   

17.
为克服信息不对称对交易的负面影响,人们采取了信息、信誉与法律三种应对机制。无论何种机制,其作用的充分发挥都有赖于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在信息经济学语境下,商标的功能就在于标示和区分商品出处,在降低信息成本的同时,激励企业保证商品质量,但激励不等于义务,企业并不因为使用商标而承担额外的品质保证义务。而商标法则通过规定商标确权条件、制止混淆和淡化,确保市场上商标的相互区分,为信息与信誉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尽管如此,离开相关法律的协同作用,商标法也难以有效运行。这就决定了只有合理划分商标法与相关法律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边界,才能完善我国商标法乃至整个市场法制。  相似文献   

18.
杨静 《知识产权》2020,(3):60-75
继存废争议后,人们对地域性原则的真正内涵少有研究。恶意抢注外国知名商标屡禁不止,根源在于对外国商标使用地域限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及将国内使用作为第一要件的要求,不符合现代商业实践及商标法地域性原则。经比较,美国法不以外国商标在境内使用为条件,只要抢注行为对美国相关公众识别利益造成误导和混淆即予以禁止,体现了保护本国法益的地域性原则本质。实用主义财产理论和反欺诈理论认为,在使用行为和显著性效果二元论下应以显著性效果为皈依。地域性原则内涵既包括行为地,更包括结果地,在授权确权中应摒弃以商标使用行为地为标准的做法,建立以商标知名度所及之结果地的地域性标准,并结合抢注者主观恶意,认可域外使用证据,对显著性所及之本国公众利益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9.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注册商标使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未注册商标包括一般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它们分别依法享有优先注册权,在先使用权及专有使用权。这些权利基于商标功能和实际需要而产生。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还存在概念不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不当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郑志 《知识产权》2020,(5):74-80
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商标假冒侵权的构成存在交叉,有必要在犯罪客观要件构成的判断中吸收商标假冒侵权的判断标准。商标许可的存在应以合意说为标准,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保护,相同商标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判断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综合考虑一般公众的认识。商标使用的判断需要加入识别来源的功能性考量。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相同也不会导致混淆,则可排除犯罪成立。在商品类别比对中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据,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宜提供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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