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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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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批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但是当把《批复》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结合加以适用的时候,却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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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4)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财物的行为,虽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入户抢劫的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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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在规定了抢劫基本犯的处罚标准之后,又按照犯罪地点、侵害部门、危害结果、行为方式及侵害的特殊对象的不同,列举了八项加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但是,现实中一些危害程度不亚于或相当于八种情形的抢劫行为仍未能囊括其中,因而轻纵了部分情节严重的抢劫犯罪。其中进入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营业厅、室等实施的抢劫行为,其危害程度不低于“入户抢劫”,因此,应当将其纳入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中。对某一行为是否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形,应当在不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前提下进行论证。该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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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穴二雪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规定既体现了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社会公共治安状况的关注,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刑法功能的实现。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转化型抢劫是否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指直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不包括转化型抢劫;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仅包括直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也包括转化型抢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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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抢劫”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情节。然而,对于持假枪抢劫是否属于法定的“持枪抢劫”却有争议。通说认为,假枪不符合刑法枪支的概念,持假枪抢劫只算普通的抢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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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抢劫犯罪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依法正确适用刑法、打击抢劫犯罪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运用好这项司法解释,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夫于入户抢劫的认定问题准确把握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户”的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入户抢劫行为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公民住所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实践中,这一规定的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着因为对“户”的理解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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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确定,这是立法原则,也是刑事司法原则。重罪轻判,或者因为立法原因而使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未受到刑罚的打击,必然不利于惩罚犯罪、威慑犯罪分子。基于这一点,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多次盗窃的,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但是,仅仅对多次盗窃的行为给予特殊规定是不够的,对入户盗窃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户”,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含义相同,指公民的私人住宅),也应不受盗窃数额的限制,均以罪处。理由如下:一、对人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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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抢劫罪,因此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款是修订后刑法的新增条款,其立法本意在于携带凶器的行为本身是一种胁迫行为,携带凶器抢夺会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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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8,自引:1,他引:17
《法律科学》1998,(5)
新刑法对抢劫罪罪刑规范的修改完善,使该罪适用中产生了一系列疑难问题。作者主张:新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入户之前即生抢劫犯意,既包括进入公民私人住宅,也包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等封闭性场所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拦截公共交通工具抢劫;“持枪抢劫”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作者认为,“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的立法是不科学的。对刑法第269条中转化型抢劫罪适用中的新问题,作者亦提出了新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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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型准抢劫罪立法否定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准抢劫罪是相对于典型抢劫罪而言的一种抢劫犯罪形态。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两种准抢劫罪,即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以及第267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型的准抢劫罪。后者是我国刑法上特有的规定,国外似乎没立法的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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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人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不难看出,最高法对“入户抢劫”的理解是“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行了转化型的抢劫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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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不是刑法中的公共交通工具谢军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列举了犯抢劫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八种情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是其中之一种。这样具体细化的规定,增强了执法的统一性、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出租车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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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款从规定之时就备受争议,有些学者建议将其认定为抢夺,有些建议认定为抢劫,还有学者建议将其废除。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携带”、“凶器”等的认定标准不同。笔者认为在考究这些认定标准后,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从几个方面逐一深入,是可以判定每一案件的性质。所谓废除说、认定为抢夺说等,可以摒弃。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解释与推论,是值得我们在以后的《刑法》学习中关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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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这是对"准抢劫" 罪的规定,刑法理论上也称为法 律拟制的抢劫罪。但由于该法条 对罪状的叙述过于简单,要做到 对抢劫罪的准确定罪,就必须准 确理解和把握"携带凶器抢夺"。 对此,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 点。一种可称为客观说。认为:只 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夺行为,且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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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2)
为依法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 第三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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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2 63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加重处罚的 8种情形之一 ,并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较重的法定刑幅度。由此可见 ,入户抢劫是立法旨在严厉惩治的一种犯罪行为。由于司法实践中入户抢劫的情况比较复杂 ,因此在具体认定时 ,对“户”的范围、“入户”的非法性、暴力实施的“当场性”以及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认定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 ,对入户抢劫的认定方法作一探讨 ,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关于“户”的特征与范围1 有关“户”的本质特征我们认为 ,…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