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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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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客运车辆租赁的管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客运车辆租赁,是指本市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者)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承租人)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按时间计费的经营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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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专线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专线车,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照固定线路营运,采用固定站点上、下客或固定站点上、下客与按照乘客意愿就近上、下客相结合的服务方式,按运距收费的大、中型营业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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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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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健康发展,维护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和城市面貌的改善,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是指承运人使用货运汽车,按照托运人的意愿提供零星货物运输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收费的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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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公共客运的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依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按运距收费的市内客运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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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一)营业性道路运输; (二)非营业性危险货物、大型物件货物的道路运输; (三)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车辆性能检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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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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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合作,便于中外投资者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设立后合同、章程的修改,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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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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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12,(7):37-43
1.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公布2.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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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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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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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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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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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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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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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和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纪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经纪活动,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为促成他人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经营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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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一)舞厅、卡拉喔凯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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