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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证明理论对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严格证明是指对具有证据能力的法定证据调查程序的证明。严格证明具有递进性功能,即具有真实发现、权利保障与权力规范、判决结果正当化这种递进性的功能。在适用范围问题上,证据合法性的证明由被告人以自由证明方式承担主观的证明责任,控诉方则以严格证明方式承担客观的证明责任;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只应要求以自由证明方式进行,而不应要求严格证明。判决若是建立在以违反严格证明的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时,必须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上进行纠正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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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排除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事诉讼中 ,尽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但有关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不仅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缺乏明确的规定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认为 ,检控方在法庭上需要证明的不是刑讯逼供的不成立问题 ,而是侦查人员所提交的庭外讯问被告人笔录———也就是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所作的供述笔录———的自愿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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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虽然初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司法解释得以确立,但是由于未建立起配套的保障规则,特别是未建立非法证据的证明制度,致使该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远未得到有效实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执行,往往以对非法证据的证明为基础。为此,我国应当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较为成熟的经验,科学地构建我国非法证据的证明制度,以确保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人权保障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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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上的基本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迪恩茨于1926年提出,之后由德国传至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并在学说和判例中得以发展。尽管这一理论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些许不同,但其出发点及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共同性,因此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理论及实践也颇具借鉴意义。近年来,学界逐渐展开对严格证明与自由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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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大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力度,有必要在诉讼证明环节上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实行举证责任适度倒置,这是由证明对象本身具有的秘密性特点所决定的.在商业秘密认定上,不应由鉴定结论说了算,凡是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均可以作为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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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证据方法及证据调查程序之差异,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存在自由证明与严格证明两种证明方式。自由证明的目的在于缓和严格证明的非柔软性,确保裁判的迅速作出,故有其合理性。但由于自由证明在证据方法及证据调查程序上皆不受法的拘束,故相对于严格证明,在事实认定的公正上存在其弱点,因此自由证明之适用对象应限定在诉讼要件事实、外国法、特殊经验法则等非本案判决事项上。另外,自由证明与释明虽同为灵活之证明方式,但二者间却存在本质之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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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主线,证明对象则是证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证明因何而起、如何进行、向哪发展都取决于证明对象。本文从含义、特征、研究意义等方面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进行了简要分析,以期说明证明对象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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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不仅强调对犯罪的追诉以及责任的追究,还注重人权的保护。当前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目的。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则要充分考虑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公诉机关与行为人在资源占有以及权力力量对比比较上的区别。从维护司法权威,平衡控辨双方法律地位的基础之上,法院最多只能承担相应的诉讼程序查明事实的义务,而不能对任何的事实问题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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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两大诉讼的证明标准谈起,通过二者的对比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对证明标准的影响来论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为切入点,然后以点带面,对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作更深入的剖析,从而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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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为法律真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成为我国诉讼法学领域乃至整个学界所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些学者对传统的客观真实理论提出了挑战 ,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该是一种法律真实 (亦即相对真实 ) ①;而持客观真实论的学者也积极回应 ,《法学研究》2 0 0 2年第 4期刊登了张继成、杨宗辉二位先生撰写的“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一文 (以下简称张文 ) ,主张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客观真实” ,并从逻辑学的角度对持“法律真实”论的学者进行了批判。张文的发表在法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因为无论是持法律真实观还是客观真实论的学者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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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典的修正和司法实践中诉讼证明的乱象要求完善我国的自由证明规则.自由证明的核心内涵是不受证据方法和调查程序的严格制约,其价值在于缓和严格证明的僵硬性及平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自由证明的适用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法律法规及经验法则,自由证明也广泛适用于非讼程序、决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在证据方法的限制方面,自由证明的证据关联性较为灵活,不要求最佳证据,证据排除规则较为宽松.自由证明程序可以不奉行直接原则和当事人公开原则,调查程序可以简略化,但仍需遵守宪法和民诉基本原则,注重保障当事人权利及相关权益.自由证明具有发展性,应当随时势不断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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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整个刑事诉讼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的内涵是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主权时,不论是控方还是辨方的律师在行使自身代理权时,都离不开证明标准.本文在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提出树立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构建科学化的刑事诉讼证明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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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刚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鉴定这一活动的证据表现形式由原来的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这一改动不仅体现了鉴定作为言辞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这一特性,更值得一提的是摘去了其原有的由于专门性知识及结论二字所带来的神秘面纱。无论以何种表达方式出现,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并不先天具有证据优势,若要在法庭上发生作用通往法官的自由心证,需以经过合法调查且有证据能力为前提。判断用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首先就应当通过严格证明之调查。本文通过对刑事鉴定意见和严格证明二者的分别释义,梳理二者间的关系,试寻一检验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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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证明活动过程,而证明标准的确定,是整个过程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确定过于单一,未能体现出刑事诉讼的阶段性。本文在分析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体系,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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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各个诉讼阶段是否存在区别的问题,当前主要存在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按照先后次序严格进行,只有前一诉讼阶段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个诉讼活动,既不能跨越也不能颠倒。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立案阶段为怀疑;在侦查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而在审判阶段的标准才能沿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从总体上讲,自侦查机关到起诉机关最终至审判机关的刑事证明标准应是越来越严格的递进关系。第二类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对刑事诉讼的三个诉讼阶段都明确的提出了刑事证明标准,并且三个标准基本表述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证明标准的掌握上基本是一致的,没有显著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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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运行,标志着我国开启了在线诉讼时代,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并运行。截至2020年8月31日,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222473件,审结194697件,在线庭审率98.9%,平均庭审时长29分钟,比普通线下诉讼节约时间约3/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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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发展及从中规定的有关非法证据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探讨,非法证据排除应当运用到公、检、法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各程序中,最终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的程序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