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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人身危险性是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核心。人身危险性理论重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及其处罚中的作用,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着天然而密切的联系,体现人身危险性的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定罪、量刑及行刑中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人身危险性成为定罪的根据,有助于调和定罪过于僵硬的问题。基于人身危险性的刑罚个别化可以使刑罚裁量有效合理,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相对于定罪和量刑,人身危险性在行刑中不但是对犯罪人施以何种处遇的依据,而且还能对原判刑罚进行修正,使之更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执行中常常陷入某种误区——或是定罪时过于严苛,或是量刑时过于轻缓,这种宽严失当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无法实现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及社会防卫的刑罚目的。将人身危险性理论引入定罪量刑的机制中,在定罪时,可以使其与社会危害性共同起双层限制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犯罪圈呈现扩张态势之时,人身危险性的出罪功能恰好可以有效限缩未成年人犯罪圈;在量刑时,审判者要认真考量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把控好从宽处罚的操作分寸。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执行中常常陷入某种误区——或是定罪时过于严苛,或是量刑时过于轻缓,这种宽严失当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无法实现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及社会防卫的刑罚目的。将人身危险性理论引入定罪量刑的机制中,在定罪时,可以使其与社会危害性共同起双层限制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犯罪圈呈现扩张态势之时,人身危险性的出罪功能恰好可以有效限缩未成年人犯罪圈;在量刑时,审判者要认真考量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把控好从宽处罚的操作分寸。  相似文献   

4.
犯罪情节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的情节,既有定罪情节,也有量刑情节,它们是定罪和量刑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的客观事实因素。其中,定罪情节只能是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事实情况,它具有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功能。量刑情节是定罪事实以外的具体事实情况,它影响着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具有决定处刑的从严从宽的功能。总之,定罪情节是认定具体犯罪不可缺少的要件,而量刑情节直接影响着量刑轻重。  相似文献   

5.
按照西方刑事社会学派的观点,刑罚的主要任务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报应,而是以预防再犯和保卫社会为目的。近年来,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因素也开始引起我国刑法学者的关注。刑法适用中的人身危险性主要针对的是正在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的再犯可能性,其最终目标是通过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科学评估进而有效解决定罪和量刑的问题,达到预防再犯罪的目的。在实践中,应当对人身危险性评估进行科学操作,并形成有效结论,以便于刑法中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6.
人身危险性一词发源于19世纪中后期的刑事实证学派,也就是近代学派。人身危险性最早是犯罪学上的术语,后来逐渐也成为刑法学上讨论的热点。就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来看,刑法学上的人身危险性仅指再犯可能性,但是随着该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发展,初犯可能性被纳入到刑法学上必将成为一种趋势。评估人身危险性我们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人基本特征、犯前表现和犯后表现,而不应包括犯中情节。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上的功能也日趋突出,分别表现在定罪、量刑和执行上,尤以执行最为显著。加强人身危险性的研究,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也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经济犯罪中以“数额+情节”的定罪模式,虽然克服了入罪标准僵化的缺点,但是人身危险性也夹杂在情节中进入罪量要素.在贪污贿赂犯罪、盗窃罪、逃税罪等40多个犯罪中,将罪前受过的行政、刑事处罚及罪后悔罪表现等体现人身危险性因素,作为数额折抵因素计入罪量,以达到刑罚可罚程度.然而,罪量体现法益的侵害程度,具有客观性,所以,在定罪功能上,罪量要素应无人身危险性栖身之地.人身危险性侵入罪量要素,表现出明显的社会防卫思想,混淆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混淆了刑法对象是行为而非行为人,造成了重复评价,最终不适当的扩大了犯罪圈,侵犯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危险性只有外化为客观情节时,方可进入罪量要素.  相似文献   

8.
相对于1979年刑法而言,1997年刑法典谨慎地选择了客观主义,偏重于结果无价值论.上述变化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但是犯罪行为是由犯罪人实施,刑罚由犯罪人承受,对犯罪人科处刑罚完全不考虑或不顾及人身危险性不利于教育犯罪人回归社会.倡导在司法实践中将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考虑因素之一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也应该予以限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通过程序控制在上述限制过程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9.
人身危险性应当是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的结合。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罪过均有区别,不可混淆。讨论人身危险性对立法、犯罪预防、量刑与行刑均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0.
简析人身危险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身危险性应当是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的结合。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罪过均有区别,不可混淆。讨论人身危险性对立法、犯罪预防、量刑与行刑均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1.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官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并且能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及其社会危害性的主客观事实。酌定量刑情节非法定性不仅违背了刑法基本原则,更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和酌定量刑情节对量刑的普遍性意义,有必要对《刑法》第62条和第63条进行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12.
在现代刑事司法中,定罪公正和量刑公正一起,构成了司法公正的丰富内涵.而目前,我国量刑不公的问题却日益凸显,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学界与实务界也开始关注和研究量刑问题.但人们往往是从实体法的角度研究量刑,其实,量刑公正不仅是实体问题,更是一个程序问题.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化是实现量刑公正的程序路径,但量刑程序的科学设置不...  相似文献   

13.
量刑阶段法官自由裁量权是直接影响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状态的一项司法权力。由于法律的概括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原因,导致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过宽,幅度过大。同时立法水平的限制,现行法律缺乏一个统一、详尽、具体的量刑标准,从而有可能破坏司法公正。然而自由裁量权在审判过程中是无可避免的,因此只有从加强司法解释,确立统一量刑规则,定罪和量刑程序分离,建立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等方面予以适当规定,才能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为实现量刑公正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4.
量刑与定罪有着不同的司法功能,在量刑阶段。寻求设计与之相适应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证据规则等制度内容,是我国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下,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基本要求、扩宽当事人参与法庭调查与辩论范围、建立量刑建议制度等内容,可以得出,在量刑阶段建立相对独立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制度,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可行性。  相似文献   

15.
人身危险性是刑法研究和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概念。作为犯罪学创立后诞生的概念,国内学者对其论述较少,且多是从刑法规范角度入手。结合哲学等人文社科领域研究的进展来分析法学领域中人身危险性研究的方法和路径,可以得出人身危险性研究的路线始终是围绕先天危险性和后天危险性展开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中国量刑独立的最终去向是迈向多元性。特别是相较于定罪程序,量刑程序因量刑信息的多元、参与主体的多元和量刑规则制定主体的多元而呈现出开放性特质,并因为量刑形式、方式的多变和量刑证据规则的宽松而呈现灵活性特征。  相似文献   

17.
建构身份犯、限缩刑罚权、关注人身危险性是刑法身份的三大功能。违法身份犯(义务犯、表见的身份犯)的身份是违法的基本要素,因为违法是连带的,该身份如果发生效用会对无身份者参与行为的不法产生连带性影响;责任身份犯的身份是责任要素,因为责任是独立的,该身份对无身份者的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其他限缩刑罚权的消极身份,基本上也受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独立的共同犯罪归责原理影响。阻却构成要件的消极身份特别地受到法益概念的相对性影响。阻却可罚性的消极身份与量刑身份均属于个别化的要素,有类似于责任身份的规范特点。  相似文献   

18.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尽管该模式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具有可行性,但在不认罪案件中却存在着较多的局限性,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则可有效避免现有模式的弊端。独立的量刑程序更符合定罪与量刑之间的差异性要求,也更有利于实现程序价值和落实庭审实质化。此外,在案件繁简分流、认罪认罚从宽等新的司法改革背景下,不认罪案件中适用独立的量刑程序已经逐步具备了可行性。  相似文献   

19.
以数额作为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虽然直观明了,但过于僵化。《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这一标准,采用“数额与情节择一”的模式,将有利于解决罪刑失衡难题。以往的数额量刑标准难以跟上经济发展的社会现状,若继续采用这一标准势必要不断修改《刑法》,不利于保证《刑法》条文的稳定性,而采用弹性标准则可以克服此矛盾。在贪污受贿案件中,数额的因素只能作为计算罪量的一项参数指标,而情节的因素则理应通过贪污受贿犯罪的情节规定加以明确适用。同时,数额与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考量比重还需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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