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个人买彩票中了1000万元,却不幸错过了兑奖期限,想想他该是什么心情?欲哭无泪、呼天抢地、寻死觅活甚至疯掉都有可能。眼下就有这么一位彩民,只是现在他还不知道自己“丢弃”了巨奖:6月17日,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其行使期限在法律性质上应是一种除斥期间。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无论当事人是否已进行催告,均应认定为已过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权利人无权再主张解除合同。同时,应严格限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1年。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中已经明确指出:"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没有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是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该从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计算。因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4.
关于《民法通则》第137条“20年期间“的定性已经出现了除斥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权利保护期限、最长期间限制等四种学说,其中前三种学说都没有显示“20年期间“产生的制度根源和独特功能,而只有最长期间限制说鲜明表达出“20年期间“与诉讼时效主观起算标准的内在关联及其规范目标,最符合第137条的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5.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自合同应当履行之次日起两年后不得行使,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次日起两年以后不得行使。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裁判确定之次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权利人未在两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自除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权利的客体是物,而物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灭失,或者物在除斥期间届满之后灭失,那诉讼时效应当从物灭失之次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6.
保证责任期间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俊海  孙瑞玺 《河北法学》2003,21(2):103-106
保证责任期间 ① 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学界是有争议的一项制度。保证责任期间的类型主要有约定和法定二种类型 ,催告期间不是保证责任期间。保证责任期间属于特殊的除斥期间 ,其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责任期间。保证责任期间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规定 ,在理论上不合理 ,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立法及司法解释应当进行修改。对保证责任期间的认定 ,要注意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责任期间的认定。  相似文献   

7.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不消灭,但担保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担保物权实现的协议不得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效。《物权法》第202条可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当事人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约定无效。  相似文献   

8.
现行民法以“权利被侵害时”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在适用于未定期限债权时 ,其效果与诉讼时效制度限制权利的功能不甚契合 ,在法技术上亦欠完善和周延。比较而言 ,以“请求权可以行使时”代替“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较好地解决现行法的问题 ,是更好的立法选择 ,但必须同时对未定期限之债的清偿期规则进行修改 ,将债权可以行使的基础定位于客观标准而非债权人意志之上 ,才能从根本上贯彻“行使论” ,避免重蹈现行法的覆辙。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 ,本文就未来民法典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规则应规定为 :“诉讼时效期间从请求权可以行使时起开始计算” ;第二 ,未定期限之债的清偿期规则应规定为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但是 ,根据债的性质或诚实信用原则不宜立即要求债务人履行的 ,债权人应于必要期间经过后请求”。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9,(4):105-115
表意瑕疵的类型差异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可归责性与保护必要性的差异。统一的主观除斥期间并不可取,而应结合具体的表意瑕疵类型对主观除斥期间作不同设计。《民法总则》第152条采取的立法模式在路线上虽大体正确,但仍显粗糙,应予以细化。应针对过失误导创设独立的主观除斥期间,同时为重大误解情形创设独立的客观除斥期间。对于主观除斥期间,当事人存在较大的自治空间; 5年的客观除斥期间表现出半强制性,在无碍于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可予以缩短。在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的情形中,1年的除斥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但不能中断。对于5年的客观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或中断的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予以延长。  相似文献   

10.
正实践中,常有人把保证期间等同于保证责任期限。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相同。首先,法律规定渊源不同。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保证责任期限。这是中国法律文件中最早出现相似保证期间的概念,但其并  相似文献   

11.
自1995年《担保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围绕保证尤其是围绕保证期间的争论更加复杂化。大家对于保证期间的概念、性质、法律意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关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这些立法缺陷给司法实践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和法律规定上对保证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认真的审视,以使理论界定更加准确,法律规定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12.
从华为“辞职门”事件看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抵制。究其原因,是我国立法的一种定位错误,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计成了一种“铁饭碗”似的福利,并将这种福利强加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然不愿接受。国外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成为劳动用工的主要形式,是因为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当事人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合同,而不是终身都不能解除的“铁饭碗”。我国要想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就要转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念,给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适当的出口。  相似文献   

13.
14.
艾明 《现代法学》2012,(5):172-184
透过审限耗费角度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基层法院刑事审判程序具有如下特征:庭前程序的"事务化",庭前程序沦为纯粹的案件管理活动;庭审程序的"速审化",庭审时间耗费少,庭审节奏明快;庭后程序的"中心化"与"间隔化"。传统观点认为,我国刑事审限制度具有人权保障和效率提升功能。通过比较和实证的考察发现,我国"贯通式"审限的真实功能为通过监控法官的审理行为,达到塑造与行政化司法制度结构相契合的审理主体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之上所设定的权利负担,自应有期限限制,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长短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上不应强制性地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应低于最低年限,也不能高于最高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应从其设立登记之日起算。  相似文献   

16.
整体而言,审查逮捕运作期限有所缩短,程序运作的效率得到了提高.这源于检察机关在案件数量与"超期羁押"压力下的一些自我努力.着眼于逮捕案件实际处理程序流程的考察发现,一些程序环节存在并不合理的时间耗费,但却难以绝对地判定这些耗费完全没有可接受性.审查逮捕制度运作效率的提高,应该立足于当前逮捕案件处理的实践模式,并根据已有的制度经验,按照制度创新的思路来进行.  相似文献   

17.
在中奖人过期没有兑奖的情形下,体彩中心的拒付行为没有侵犯其财产所有权,但侵犯了其合同债权。从合同法的规定而言,体彩中心规定的兑奖期限不合法。但权衡彩票事业的公益性、操作上的技术性以及中奖人利益,应当适当延长兑奖时间。  相似文献   

18.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了任何规则建构都必须依循其内在制度逻辑这一普适性的法理学命题。基于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视角,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配套的《实施条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皆无法保护员工的职业稳定权,反而损害了同样值得珍视的就业权,引发了一系列影响就业数量、就业质量的利益再分配效应。缘于人力资本在监督、计量上的技术难度,企业无法就员工是否"不能胜任工作"等常规合同解除条件给出满足可观察、可检验要件的客观证据,无法满足司法治理机制的"外部视角"对于证据可观察、可检验的刚性约束,《劳动合同法》赋予企业的合同解除抗辩权不具有司法操作意义。在劳动力结构性过剩的背景下,以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降低其可替代性来提高企业解除劳资契约关系的退出成本,应当是更有助于激励企业保持稳定的劳资契约关系、节省执法成本的可行进路。  相似文献   

19.
无固定期限制度是劳动法区别于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法对私法加以干预的突出表现,或者说是公法通过私法转化的表现,是私法关注社会利益的表现。这项制度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进而言之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和功能,是其他任何制度不可替代的。  相似文献   

20.
行政机关进行诉权告知成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是由司法解释逐步确立的。在新《行政诉讼法》建立新的起诉期限制度以后,该项制度面临着是否继续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41条实质上是在法定标准以外增加了新的起算点,针对所有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法院一般直接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除非有特殊情形的推断。新法施行后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叠加适用或者选择适用两年期限和新的6个月期限。基于诉权告知制度在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的地位,我们有必要对诉权告知与起诉期限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检讨,并且对其适用范围进行类型化改造。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