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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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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殷璇 《法制与社会》2012,(15):98-99
金融发展的今天,放松金融管制和市场化的金融制度改革必然促进个人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的参与金融活动,而该领域金融消费者受害问题正日益突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银行作为与金融消费者联系最为密切的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上有重要地位,而现今银行业金融保护的制度构建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和相关的比较法考察,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制度构建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金融机构不当说明行为充斥金融市场,日益升级的金融监管规范却无法抑制层出不穷的虚假说明、不说明现象,相关的消费者投诉也是有增无减。归根结底,在于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规则因其法律性质,无法给予消费者应有的法律保护。针对当前金融市场上日益泛滥的金融机构不当说明弊病,我国有必要借鉴日本的金融消费者立法的实践经验,在明确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信息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构建具有针对性、可理解性、可获得性这些体现消费者对信息需求的金融机构说明义务规则,以从根本上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知情权是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消费的前提,也是金融消费者实现其他权益的基础。但是,当今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多样化,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其知情权经常受到各种侵害,由此引发了诸多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然而,目前我国在维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因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相关金融立法、行政监管、司法救济等方面的改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4.
建立一个畅通、公正且高效的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既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整个金融市场健康和稳定发展的基石。因此,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在整个金融消费者保护架构中处于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荷兰的消费者保护法以及金融法均处于欧盟领先地位,其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也别具特色。在国内,拥有一个覆盖全部金融服务领域的统一纠纷解决机构——金融服务投诉局(KiFiD)处理来自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同时,荷兰作为欧盟成员国  相似文献   

5.
美国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监管改革方案及其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09年6月18日,美国政府发布题为"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的金融改革方案,2009年7月22日,美国政府向美国国会递交"2009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议案,对前者进行补充和完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改革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建立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美国的金融改革方案对我国银行监管、金融市场监管、金融创新及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均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6.
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金融产品走向多样化、专业化,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信息弱势地位日益凸显。传统法律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视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未要求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从而使两者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状态,并由此引发了诸多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有鉴于此,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在立法中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倾斜保护,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引入适合性规则。我国立法并未在实质上贯彻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在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上存在诸多缺陷,亟须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7.
翟昆利  苗雷 《法制与社会》2013,(34):262-263
随着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和信用消费等消费形式的普及,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日益紧密,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也已渗透到消费者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金融消费在方便消费者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威胁消费者权益的因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相关机构应以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基本定义及其基本权利为着入点,明确立法思路和保护渠道,能够使金融消费者人群保护机制得到完善,并确保金融消费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将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入手,并深入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8.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普遍意识到,只关注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而忽视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会破坏金融业赖以发展的基础,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如何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以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乃至国际经济组织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以后危机时代世界各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和经验为参考,研究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趋势,以期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刘贵鑫 《法制与社会》2013,(25):262-263
伴随着当前我国的金融产品越来越专业化和多样化,金融消费者在自身的金融交易过程中,其信息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过去传统的法律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放在了平等民事的主体地位,并没有要求我国的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消费者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这一义务,进而使得金融消费者以及金融机构这二者处于一种义务和权利不平等的状态,并且因此引发了很多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侵害的事件。知情权是法律赋予金融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也是金融消费者行使其他权益的重要基础。本文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必要性入手,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0.
福建省厦门市.作为海峡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中心城区,拥有经济特区和自贸区“双区”叠加的政策优势。厦门辖区经济发达,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林立,金融活动高度活跃。为全面推逬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促进厦门金融市场健康有序运行,2019年4月24日.  相似文献   

11.
金融消费者保护已经受到我国立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学界的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是一切问题的前提,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范围是问题的关键。我国目前对金融消费者的民商事法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法律保护都略有不足,应当进一步具体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加强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完善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设立专门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加强刑事法律的保障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增进行业保护和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相似文献   

12.
刘迎霜 《现代法学》2011,33(3):91-98
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一个应该关注的问题。美国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改革措施值得我国借鉴。我们应准确界定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范畴。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路径应当是: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确立为金融监管的基本职责,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法,但更倚重于金融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3.
自20世纪60年代金融消费者保护进入人们视野以来,在金融综合经营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金融消费者保护呈现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横向性立法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统一化保护、扩大金融安全网的适用范畴,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周全保护等趋势。我国应重视授予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权力,并着力构筑统一的金融产品销售规则,明确扩大金融安全网适用对象的同时建立显性的、规范化制度。  相似文献   

14.
制度变迁视角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融市场是一国经济体系的础石,与国家经济社会密不可分.随着经济社会化进程的加剧,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日趋突破传统私法之意思自治思维而以社会为本位,对新兴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消费者即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合理保护,从而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遭金融市场中不法行为的侵害、维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  相似文献   

15.
在当前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混业不断加剧的背景下,笔者立足金融学等理论,为投资者身份嬗变提供理论依据,明确提出包含各类投资者在内的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将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界定为金融消费者,并将其分为专业金融消费者和一般金融消费者。专业投资机构和具有一定财力、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是专业金融消费者,排除适用保护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制度。应授权监管者依据市场情势变更调整专业金融消费者的认定标准,采用动态类型化的概念界定方式,实现对弱势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和金融安全等金融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6.
涂永前 《法律科学》2010,28(3):160-168
为应对金融危机,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预防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奥巴马政府酝酿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其改革方案的核心就是设立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于金融监管法律存在诸多缺陷、金融消费者权利保障不到位以及没有构建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来说,美国2009年《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及存在系统性风险金融产品及服务监管方面是一个可以借鉴的“他山之石”。  相似文献   

17.
刘佳  孙昂 《法制与社会》2012,(7):102-103
席卷西方国家的次贷危机,进一步向世人表明保护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得以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在我国一直没有赋予金融消费者以合法的概念和地位,这就在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上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带来了很大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得到合理解决,才能够更好地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18.
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对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填补金融机构欺诈行为造成的社会性损害,抑制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与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过,该责任在我国实际上落空。落空的背后有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如“金融消费者”概念缺失与金融领域的“生活消费”解释困境使得其请求权主体不明;缺乏体现金融业专业性与特殊性的告知义务保障;与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不相称的证明责任使得其难以证明金融机构欺诈;法院审慎控制其负面激励功能。因此,不仅要从请求权主体、金融机构告知义务以及金融机构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加以完善相应制度,而且要以金融消费者所受损失为基础确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额,抑制其负面激励功能,以在金融领域实现正义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19.
袁康 《检察风云》2013,(3):12-14
金融发展促进收入分配调整的前提是完善的金融市场结构,但金融垄断的现实困局造成了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破除金融垄断成为了实现金融公平的重点。通过金融反垄断制度的完善,引入竞争主体、优化竞争环境、引导竞争活动、规范竞争行为,构建具有竞争性的金融市场,完善金融市场结构,为调节收入分配和实现金融公平提供助力。资源配置失衡下的金融垄断尽管我国已经完成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市场调节机制已基本建立,但是在金融领域仍然具有很强的垄断色彩。尽管金融机构数量较多,但大型金融机构几  相似文献   

20.
不同于以实体店为基础的传统消费网络,以互联网为核心技术所搭建的金融消费网络突破了传统金融市场的信息约束条件。这一经济形式也将成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时代的重要体现。作为市场地位中弱势的一方———消费者,因互联网的技术性以及秩序体系尚未成熟等问题,其利益常常受到损害而投告无门。而金融市场的新发展既不能简单适用正规金融监管制度,也不能完全适用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应当在“保留与创新”并行的理念上,继续落实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借助其沟通各部门进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同时,可以在P2P网贷领域引入类似破产重整的制度,以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对于降低互联网金融中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风险应该是有所帮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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