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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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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景龙 《江淮法治》2012,(22):55-55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家对校车驾驶人员资格有着专门的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不但要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而且还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不得驾驶校车。  相似文献   

2.
2009年,在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事件后,我国对安全驾驶问题前所未有地重视起来。纵观交通肇事案件,酒后(包括醉酒)驾车,超速驾驶、超载驾驶、无证驾驶、驾驶制动技术不合标准的车辆、报废车辆等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在其中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3.
危险驾驶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或增加不应有的危险的行为。这种危险驾驶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驾驶状态的高度危险,如饮酒驾驶、疲劳驾驶等。另一种情况是驾驶行为的高度危险,包括严重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等。现今,以醉酒驾车为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影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最大危险因素之一。本文对醉酒驾车行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驾驶入虽属无证驾驶,但因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设立交强险保障受害第三人权益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否定在驾驶入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对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应负的责任,也无法律规定明确无证驾驶不属于可保风险,故投保人在无照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聪慧 《政府法制》2012,(35):21-21
不少人都觉得只有酒后驾驶小轿车才算酒驾,电动车应该没啥事。要是您也这么想,那可就错了。11月14日,济南市中区一男子就因为酒后驾驶电动车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了刑,这个案子可给大家提了个醒.不光醉酒驾驶汽车,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发生事故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6.
本文以调研上海市危险驾驶罪司法裁判情况为基础,以截至十月全市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罪219件案件为素材,分析司法现状,总结、归纳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具体特点,重点剖析目前执法、司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以期能够降低危险驾驶罪施行中的不足,促使危险驾驶罪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7.
L3等级是自动驾驶汽车的中间等级,既有自动驾驶模式,也有手动驾驶模式。对该等级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犯罪主体进行研究,可以解决所有等级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罪主体问题。L3等级自动驾驶汽车手动驾驶模式交通肇事时,驾驶员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主体要求;自动驾驶模式交通肇事时,自动驾驶系统、驾驶员、生产者、研发者均可能对事故的发生产生原因力,但并非都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自动驾驶系统不具有自由意志和责任能力,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生产者与研发者的责任不能依交通肇事罪进行罪责评判。驾驶员因具有监督管理与安全注意义务,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8.
丁芝华 《河北法学》2023,(10):162-177
加快自动驾驶立法,对于推动自动驾驶的研发和商业化,抢占该行业发展的制高点,掌握自动驾驶规则制定的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近些年来,德国坚持以加快实现自动驾驶的正式应用为导向,注重夯实伦理基础,着力创新监管模式,围绕准入管理、运行监管、事故归责等重点问题,通过法律法规的制修订等方式,在全球范围内率先建立了相对正式、完整的自动驾驶监管制度体系。该国注重立法上的突破和创新,快速推进自动驾驶立法的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9.
魏文波 《法制与社会》2011,(34):284-285
众所周知,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因现行的法律对危险驾驶的规定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因此,对危险驾驶的内涵和相关制度构建有必要再做进一步的研究,并在我国已经设置危险驾驶罪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的设想,希望对我国设立的危险驾驶罪提供一点有价值的参考,以有利于刑法保护机能的实现、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并能够唤醒人们保护生命、重视法律的意识。  相似文献   

10.
李秋霞 《法制与社会》2011,(35):269-270
将酒后驾驶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的酒后驾驶行为与作为犯罪的酒后驾驶行为,对不同性质的酒后驾驶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从而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黄鹏 《河北法学》2023,(10):138-161
自动驾驶时代产生了使用者具有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理论上对此主要有乘客说和驾驶人说两种观点,但各有其解释上的困境。驾校教练之于学员和使用者之于自动系统,在车辆控制结构和安全驾驶目标方面具有许多相似性,因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社会角色具有多元性、相对性和多重性特征,可以为不法归责提供基础。总言之,使用者具有乘客和驾驶人双重角色特征,既可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动驾驶技术初衷,还可以维持现行刑法规范的规制结构与刑法理论的归责原理。此外,醉酒者虽享有接管驾驶的权利能力,但缺乏接管驾驶的行为能力,并可通过酒精锁等科技方法防止醉酒者接管驾驶,从而阻却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可能性。为解决多名使用者的义务竞合问题,仍需设置一个负责的驾驶位以确定其中的驾驶人。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假牌假证、酒后驾驶、超速驾驶、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随着酒驾、飙车等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数量增加和严重程度的提升,在立法上设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有呼声、人大代表有建议、政协委员有提案,可谓人心所向,大势所趋的社会性事件。为从根本上规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等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本文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四个部分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深入地分析。  相似文献   

14.
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8日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会上表示,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笔者以为,通过立法来惩治“危险驾驶”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   

15.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这样的规定会导致怎样的结果、公平与否?本期“一家之言”围绕这个话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6.
黄庆畅 《政府法制》2009,(17):16-16
近年来,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越来越多,酒精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 面对严峻现实,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哪些工作?为什么酒后驾驶屡禁不止?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整治酒后驾驶?近日,笔者就此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  相似文献   

17.
任刚军 《政府法制》2009,(21):52-53
酒后驾驶,是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及其活动过程,以及存在的潜在危害性和造成的危害性结果。  相似文献   

18.
陈颖 《法制与社会》2011,(14):88-89
酒后驾驶几乎从汽车发明以来就相伴左右,由其引发的交通事故每年都夺走很多人的生命,2009年这个问题再一次被国人所关注,随着一起起恶性事件的发生,人们对酒后驾驶的关注也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孙伟铭一案一审死刑判决的出现。更是在全社会范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本文将通过对以酒后驾驶有关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比较,阐述了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9.
自动驾驶时代的到来并未根本性地动摇传统过失犯理论,由此不存在革新过失犯归责体系的必要性。自动驾驶技术给过失犯理论带来的真正挑战在于,如何将现有理论适用于这种新场景,以应对算法黑箱、交通参与主体多样化等局面。为此,刑法应与其他部门法、监管政策有效协调,理性地介入到自动驾驶的风险分配过程中。分配风险及确定注意义务时,要考虑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使用者等主体间的利益权衡、对汽车的现实支配程度、风险控制能力、技术发展水平和公众认知等因素。从自动驾驶系统的可解释水平和技术发展趋势来看,算法黑箱不能成为放弃过失犯中预见可能性要素或者降低归因归责标准的缘由。这种突破只会创设新一轮风险,阻碍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被告人邹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将路边行走的吴某某撞倒在地,邹某某见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捉获。经鉴定,吴某某为重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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