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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犯罪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既遂,但距离犯罪结果的发生还有一段距离,这时犯罪嫌疑人若自动采取措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对这种情况是以犯罪既遂论处还是以犯罪中止定性存在争议。如果,我们对犯罪中止对其处理,可以尽可能鼓励犯罪嫌疑人及时放弃犯罪,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有利于发挥犯罪中止制度的最大功效。  相似文献   

2.
孙倩 《法制与社会》2014,(16):242-243
当代大学生的数量不断增多,大学生犯罪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文通过对当代大学生犯罪特征的研究,从多方面分析大学生犯罪现象的形成原因,并未预防和阻止犯罪的发生提出了几点建议。只有通过社会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的发生,才能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使其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  相似文献   

3.
《刑法》78条第一款规定,“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对“阻止他人犯罪未获成功”能否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存有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和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发现之所以不能缓解青少年犯罪问题原因之一是因为我们不能有效控制或阻止不同文化给青少年带来的冲击。价值观决定着人的一生,而文化冲突导致了价值观出现偏差。通过对文化和文化冲突的分析希望为青少年价值观问题和青少年犯罪问题从文化角度提出些意见。  相似文献   

5.
本文案例启示: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应按共犯脱离理论对其以犯罪中止论处。在共同犯罪既遂前的任何阶段都应允许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只要其表示并从心理、物理上隔断、撤回共同犯罪关联的加功行为,即使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必承担共同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基本案情]2011年9月,张某、李某、付某等人预谋对某金店进行抢劫。为避免被监  相似文献   

6.
法医学尸体检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众的利益,掌握凶杀案件发生的特点,有助于立法部门制定相应的法规法律,从而有效预防和阻止犯罪。作者对  相似文献   

7.
余岚 《法制与社会》2010,(23):234-235
中止犯,又有称中止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阻止犯罪完成的情况。本文从中止未遂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出发比较了德日刑法中关于中止未遂的成立条件。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国际文化财产犯罪呈稳步上升趋势。虽然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相关的国际公约,但是并未能有效的阻止日益猖獗的国际文化财产犯罪。就我国而言,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并未能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我国的国际文化财产犯罪。通过研究国际文化财产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提升我国预防和打击国际文化财产犯罪的水平。  相似文献   

9.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如何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问题。虽然我国采取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相结合的方式来阻止未成年人犯罪浪潮的高涨,但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不足.刑事政策叉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成效不甚理想。采取何种刑事政策能有效地弥补刑事立法的不足,以达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法治国视野中的卧底侦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面对犯罪形态的不断升级和犯罪能量的不断加剧,卧底侦查作为一种超常规的犯罪侦查方式,已成为刑事政策学、刑法解释学及刑事诉讼法学上的重大课题。本文基于刑事法治的立场和刑事一体化的视野,探讨了法治国中犯罪对抗的应有底线和卧底侦查发动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卧底侦查中面临的刑事实体法问题,如陷阱侦查、警察亲自实行犯罪及不阻止犯罪行为等。此外,文章还对程序法上的令状保障、出庭作证及证据效力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1.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意图,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效性作为一个必要条件在单人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尚为国内刑法理论界所普遍接受。然而,在共同犯罪中,在个别共犯成立犯罪中止上却出现了争议。就笔者所知,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所有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均须符合有效性条件,即所有共犯只有既在主观上放弃犯罪意图,又在客观上积极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方可成立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是所有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都不必以有效性为条件,即所有共犯…  相似文献   

12.
论罚金刑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可适用罚金的犯罪共20条。这些犯罪绝大部分是贪财图利或有关财产的犯罪,如投机倒把犯罪等,极少数是非贪财图利、罪行较轻的犯罪,如妨碍执行公务罪和违反国境检疫规定罪。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关于罚金刑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当前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第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适应我国现在、将来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我国当前犯罪特点是:经济犯罪严重,不仅自然人进行经济犯罪,而且法人也进行经济犯罪。罚金刑是一种剥夺金钱的刑罚,对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具有特殊的意义。它通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不仅可起着实际惩罚和教育罪犯的作用,而且也是剥夺其继续犯罪的资本,从而阻止其再进行同类犯罪。法人犯罪由于其实施犯罪的主体是由一定组织机构组成  相似文献   

13.
论共犯关系的脱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共犯关系脱离 ,是指具有共犯关系的共犯人停止自己的行为 ,断绝自身行为与其他共犯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并为阻止犯罪的实现作出了真挚努力的犯罪形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共犯脱离的考察 ,对脱离的内涵、机能、标准以及要件进行了具体的论述 ,并认为 ,不同的共犯人由于其在共犯中作用的不同 ,其脱离共犯关系的要件具有不一致性。  相似文献   

14.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和真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中止有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两种形式。消极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消极地放弃犯罪活动;积极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以后,还需要一段时间才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犯罪人用积极的行动,去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谓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之概括述语,因而刑法理论上将“有效性”作为积极中止成立的必要条件,不具备“有效性”这个条件,中止不能成立。然笔者认为,“有效性”  相似文献   

15.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指使肇事者逃逸的以共犯论处,这只涉及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对于指使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人逃逸的如何处理,值得研究.原则上讲,故意或过失行为致使他人受伤的,行为人都有救助的义务,阻止行为人救助的,可能构成遗弃罪或者不作为的杀人罪的教唆犯,但在强力阻止的场合,阻止者单独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被害人自陷困境的场合,若仅限于言语阻止他人救助的,不宜评价为犯罪,但在强力阻止的场合,可以评价为不作为的杀人罪.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不作为,必须以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只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的行为才构成不作为犯罪。①我国刑法未明文规定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但刑法理论上都认为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之一,也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先决条件。换言之,行为人因其先前实施的行为使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即有责任保证这一危险不会转变为损害法益的现实即构成要件的该当结果。如果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那么行为人就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然而…  相似文献   

17.
情景预防的概念分析及其理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志雄  孙静 《法学家》2002,(4):91-97
前言 从犯罪产生之日起,预防犯罪的思想也随之萌发。从古代中国的“以神助政”、“以礼防民”、“德主刑辅”到古代西方柏拉图的“人之品性”,亚里士多德的“均产法”,无不体现着这样的一种观念:“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 “预防犯罪是指从总体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可能力量,最大限度地消除产生犯罪的主客观因素,阻止……  相似文献   

18.
被告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受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相似文献   

19.
陈洪兵 《法学家》2015,(2):28-45,177
由共犯论的纯理论性研究转向分则具体共犯问题的解决,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对于共犯与其身份,应坚持分别定罪说。因为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不处罚片面对向犯;若大量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则有成立共犯的余地。不阻止他人犯罪的,成立遗弃、渎职等罪的单独正犯与他人犯罪的帮助犯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持有型犯罪共犯的认定应慎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为共犯,故而计算来源不明财产的数额时,不应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家属参与理财的,有单独成立妨害司法罪的余地。  相似文献   

20.
犯罪是和刑罚相对应的概念,合理的违法性论必定与能够充分发挥其效果的刑罚论相联系;离开对刑罚相关问题的认识,不可能清晰地揭示犯罪的本质。特殊预防和由费尔巴哈所首倡的消极一般预防都存在明显缺陷。积极一般预防论的主旨是通过指导公众的行为,确立公众对于规范的认同、尊重进而预防犯罪。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造成法益侵害,刑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基本行为准则的存在并最终保护法益,相应地,对刑罚的目的就不应当定位于通过威慑来阻止现实或者潜在的犯罪人和社会一般人今后不犯罪,而是要凸显规范的意义,引导公众按照行为规范行事,因而主张积极的、规范的一般预防,使犯罪论和刑罚论浑然一体、前后照应。肯定积极的一般预防论有助于准确认定中止犯、过失犯;同时,不会造成重刑化,不会无端限制个人行动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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