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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文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5):249-256
物权限制是指法律对物权的支配力和排他力的限制,亦即对物权人享有的利益和行为自由以及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限制。我国《物权法》中物权限制制度具有以下优点:限权模式合理、可行;限权范围全面、突出;限权目的明确、正当。我国《物权法》中物权限制制度的不足是:物权限制制度并未充分体现国情、物权限制制度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缺陷。 相似文献
2.
王润莉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4(2):46-51
我国现行担保法中关于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担保形式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物权担保制度的核心。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现行物权担保制度本身存在一些矛盾和不足,有损于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尤其在存续期间的问题上学者之间观点不一,本文论述了我国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应该有存续期间规定的原因及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3.
梅瑞琦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4)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主要取决于物权公示制度、登记审查制度以及物权行为制度.登记成立主义与实质审查协力为登记公信力提供了制度基础.采取形式审查主义的德国,其登记具有公信力,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进行效力绝缘.德国法的流通抵押,抵押权公信力的完全获得,尚需抵押权抽象性理论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结合.我国登记模式应为登记成立主义+物权行为有因性+实质审查主义+担保物权从属性.如果土地使用权将在大范围流转,应建立权利流转的登记成立主义,如果土地使用权将仅仅在集体范围内(熟人社会之间)流转,那么任何形式的登记都将是多余的. 相似文献
4.
试论我国资源物权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常丽霞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3):99-102
资源物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 ,要求自然资源法应以传统物权法为理论基础 ,根据自然资源所特有的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 ,构建我国的资源物权制度。本文从资源物权制度的体系化设计、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源物权的变动、不动产资源物权的登记制度等几个重要方面对我国现行资源物权制度进行了反思与探讨 ,并在传统物权理论的基础上 ,提出了对策方案。 相似文献
5.
梅瑞琦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5):20-24
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不同的立法说明了担保物权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并且两者各自所抽象的原因不同。在形式审查主义下,物权行为无因性为物权登记公信力提供了支撑,并与担保物权独立性协力为担保物权登记公信力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6.
艾围利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5):50-54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基本性的制度。历史上并无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登记成为不动产物权的必然要求,可以说"登记天然非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天然为登记"。物权登记行为的本质为行政行为,通过法理分析可以发现物权合意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登记行为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物权登记行为和物权合意行为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其成立要件各不相同,因此在各种不同条件下物权行为的效力会有所不同,物权变动也会因此存在各种不同情形。 相似文献
7.
许晓琪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2,(2):68-72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德意志法系最具特色的制度特征之一,由于物权和债权的不同特性,由此也衍生出了各具特色的规则。其中,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即为著例。物权行为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饱受争议。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民法学的复苏,在民法的制定过程中,学者们对物权行为的态度也各执一词。《物权法》的颁布似乎对物权行为制度的引进与否作出了回答,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仍需对这一重要问题进行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8.
姜沣格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2,14(6):55-57
随着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现代民法重视物的利用趋势相契合,应重新构建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占有制度在内的我国农用地他物权体系.用益物权中应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担保物权中应包括地押权和让与担保,占有制度中应确认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时效取得. 相似文献
9.
朱一抒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在普遍承认的物权变动的三个原因中 ,源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被视为最大量、最主要的 ,大陆法系的某些国家称该原因为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同债权行为以及民法其他部门法上的法律行为性质一样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基本理论及各国态度 ,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第三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上的优势 ,善意取得制度本身不能代替物权行为理论保护第三人 ,考虑物权变动除最重要的所有权外 ,还要考虑他物权 ,物权行为理论的重点是物权合意。我国应采纳物权意思主义的模式。 相似文献
10.
李芳梅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7,20(2):39-43
提高军事征用效率的过程就是不断制定和完善军事征用制度的过程,完善军事征用制度就必须明确军事征用权的性质及其变动过程。军事征用物权的性质是征用人对征用物享有的用益物权。军事征用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两类,我国的军事征用实践中平时为对不动产的征用,对动产的征用适用于紧急情况及战时,军事征用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和交付。军事征用物权的权限是对征用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内容。军事征用物权的消灭就是对征用物的归还及军事补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