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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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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红兵 《江淮法治》2013,(13):40-41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1962年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王某在2009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为经营收购粮食、种植兰花、工程建设等业务,采取出具借条,定期支付利息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的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71.8万余元未归还,给存款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其中,被告人王某在2010年以月利率30%向汪某借款56万元未归还。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0月11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相似文献   

2.
背景:2013年2月28日,曾被誉为"青岛市十大杰出青年"的民营企业家刘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出资罪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指控刘迪等人在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亿余元,至今29亿余元无法归还。而此案涉案金额远远超出轰动一时的  相似文献   

3.
犯罪嫌疑人程某,系湖北省某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该镇个体私营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一九九七年十月三日和七日,程某擅自以管委会在某市农行西门桥分理处帐面存款不低于二十万元为担保,在该分理处为自己和干儿子吴某分别贷款十万元和九万元,期限六个月。程将此款供个人和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到期无力偿还,程某潜逃到云南昆明市做生意。案发后,城关镇人民政府用管委会在分理处的存款107740元归还程某担保货款十万元的本息。另外九万余元,检察院找使用人员追回,归还了吴某在西门桥分理处贷款九万元的本息。此案在讨论定性时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主观上明知用单位存款担保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将被银行强行扣  相似文献   

4.
被告人徐某原系中国银行荣成市支行一储蓄所主任。1995年被支行内部聘任为干部,但未在组织部门备案。该利用职务之便于1997年5月至同年9月,采取收储户存款不入帐的手段,先后多次挪用资金112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后荣成市支行决定对其停职审查,徐某在清理帐目时发现帐内尚有因长期挪用形成的75万元的亏库短款,为防事态扩大,徐某利用原职务上的影响于1997年10月6日,用本行同城票据交换单套取联行资金75万元偿还库亏。至一审宣判前,徐某归还资金49万元,尚有138万元不能归还。  相似文献   

5.
[基本案情] 杨某,系国家工作人员。1998年7月,杨某擅自将掌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下称简“农保金”)存单8.2万元借给程某在信用社质押贷款7万元做生意。同年11月,杨某再次将三张“农保金”存单,共计金额11.8万元,借给程某质押贷款11万元,后因程某未能及时收回贷款,致使贷款不能到期归还。1999年12月3日,信用社将质押存单的存款抵扣了贷款。1999年11月13日杨某在催款无  相似文献   

6.
<正> 被告人李某,男,40岁,系某信用社会计兼出纳员。一九八○年底,李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用某存款单位的户头,伪造该单位提款凭证,将国库款六千元划归其假立名为赵强的私人户头,定期储蓄一年,于一九八一年底提取“利息”三百二十四元之后,仍将六千元存入国库。此案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将公款当私款储蓄骗取利息,客观上虽己改变了六千元公款的所有关系,但他一年后又将此款自动归还国库,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将此款占为己有的目的,应视为违反财经纪律的挪用性质问题;他骗取的利息三百二十四元,则纯系贪污,但因数额太小,尚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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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官司的胜败以她能否举证而定来信小田和小庄离婚,离婚证上注明各分得存款伍仟元.小田曾带上署有小庄名字的贰仟肆佰元三年定期存单和小庄的印章到储蓄所登记,并说明她与小庄离婚,这笔存款分归她所有.三年到期,小田去储蓄所取款时,其存款早在四个月前被小庄“挂失”领走.小田多次向小庄索要该存款及其利息.小庄辩称:此存款系他个人所有,存款单和印章是小田盗走的.现双方为这笔存款争论不休,小田要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8.
李乔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2):100-101,87
《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35期)刊登一篇题为《擅自用单位存款担保贷款,造成损失该定何罪》一文,该文分析的案例是:“犯罪嫌疑人程某,系湖北省某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该镇个体私营经济区委员会副主任。~九九七年十月三日和七日,程某擅自以管委会在某市农行西桥分理处帐面存款不低于二十万元担保并立下字据,在该分理处为自己和其于儿子吴某分别贷款十万元和九万元,期限六个月。程将此款供个人和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到期无力偿还,程某潜逃云南昆明市做生意。案发后,城关镇人民政府用管委会在分理处的存款107740元归还…  相似文献   

9.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无论采取何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方式,均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10.
梅锦  王英芳 《河北法学》2014,(12):122-128
售后包租是开发商的促销手段之一,但“包租”约定,使得售后包租的行为具备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应保持足够的谨慎,其直接原因在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应当由“强政府——弱市场”向“强政府——强市场”进行转变,政府应当适当放权,加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慎用也使得存款人能够以被害人的身份来维护其债权。对于售后包租的行为,只要开发商已经依法取得了预售销售许可,通常就不应将其认定为“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间所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领域的法律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1.
4月24日,“809佛山邮政储蓄案”主犯何丽琼在听法院一审宣判。涉案金额逾13亿元的“809佛山邮政储蓄案”近日一审宣判,主犯何丽琼因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四罪,被判处死刑;主犯陈琦丽因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4名被告人分获4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2.
利用细微特征识别伪造借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法者利用文件做案,伪造的程度难以彻底。自以为聪明的手段往往顾此失彼,暴露出可供检验者发现的蛛丝马迹。某法院提交我处检验一张3万元的借条。同时送检的材料是一张吴某书写的曾贴在单位楼道墙壁“学习栏”内的“学习心得”(样本)。案情是纪某向法院起诉,出示由纪某书写内容,吴某签名的借条一张,要求吴某归还3万元欠款。而吴某称决无向纪借款一事。追究借条上签名何来,吴某说发现单位楼道内“学习栏”中他写的“学习心得”(共两页)的第二页丢失,该页只写半张字,最后有吴某的名字。且借条用的也是稿纸下半页并与“学习心得…  相似文献   

13.
周泽 《中国律师》2003,(11):77-78
据媒体报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偷税和非法持有弹药,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午、副董事长孙志华、总经理孙德华最近被徐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河北省徐水县公安局这样介绍大午公司的“非法集资”问题:1993年以来,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不收利息税等手段,在周边村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达1.8亿余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孙大午兄弟因大午集团“非法集资”被捕,各界大表同情。一些学者甚至通过组…  相似文献   

14.
1998年3月5日,曾某与杨某签订“共同协作安装赣南宾馆中央热水工程协议”。约定:四台机组安装,杨某投入资金2-3万元,到期全部工程结束,由曾某付给杨某报酬3万元(含工资、利息),其余费用由曾某承担。杨某投资从1998年9月付清(归还),报酬在1998年内兑付。如宾馆只安装一台机组,报酬按1万元计算。如违约超期,每月超加1千元整。协议签订当日,杨依约投入曾2万元,曾向杨出具了借条。因曾未在98年9月归还杨投入的2万元,杨起诉要曾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判决:曾某偿还杨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宣判后,双方服判,未上诉。1999年元月杨某再次起诉,请求判令曾某按协议约  相似文献   

15.
孔力  卫红春 《检察风云》2012,(23):20-22
2011年5月,杨海洋利用担任河南省平舆县一粮库负责人的身份监守自盗,将价值15万余元的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小麦盗卖,由此案发。28岁的杨海洋虽然年轻,但他肆无忌惮的作案手段也让人吃惊:他将100万元收粮款挪作他用,拒不归还;他以潜规则为由,公然向企业索取好处费24万元;在法庭上,他更无悔改之意,拒不认罪。2012年8月6日,犯贪污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杨海洋被判刑19年。  相似文献   

16.
《政府法制》2012,(9):9-9
吴英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吴英案被泛称为涉及非法集资,这个说法稍微有点笼统。通常理解的非法集资,就是刑法概念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长期受到法律界人士诟病,曾轰动一时的企业家孙大午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牺牲品。但是,法律意义上的非法集资不光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集资诈骗罪,本次法院判处吴英的罪名就是集资诈骗罪。  相似文献   

17.
王茜 《法人》2023,(5):87-88
<正>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派生集团”)和唐军、张林等46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数罪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派生集团被罚16.1亿元,原董事长唐军、原总经理张林被判20年刑期,罚款合计近一亿元。2022年12月22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派生集团罚金16.1亿元。  相似文献   

18.
山西省何津市阮文俊问:我乡郭志荣于1992年起开办“典当商行”。我父亲因与郭熟悉,便应郭之邀,陆续将五万余元现金存在郭的“典当商行”。1993年8月份,当地政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2)284号文件省政府(1993)60号文件,收缴了郭的“典当商行”的营业执照后,郭继续以“典当商行”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并高息发放贷款。后在93年10月份,王天顺等人向郊的“典当商行”抵押贷款三万余元。我父亲在郭与王等人签定的“当票”中担保人栏目中签了自己的名字,当我父亲要求清退存款时.郭则要从我父的存款扣除王等人的贷款,为此,双方发生纠…  相似文献   

1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公开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和还本付息的承诺四个特征。构成该罪不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构成要件,应当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作为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应当结合该罪的犯罪客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委托理财,应当从合同是否存在保底条款、合同的签订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资金的去向和用途、是否造成投资人损失四个方面综合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应当从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行为人的经济能力、筹集的资金的实际用途和去向,是否实际归还等方面综合考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具有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相似文献   

20.
张明 《检察风云》2006,(6):45-47
2006年元月27日,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安徽省最大的一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走上被告席的是,安徽省太和县的农民企业家李文彬和他的4名直系亲属。据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7月以来, 安徽太和县皮条孙镇塑料加工厂,在法定代表人李文彬等人的策划、安排下, 以投资建厂、扩大生产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 6.43亿余元。至2004年12月案发,尚有7836万余元未能兑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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