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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新刑法关于累犯和长刑犯不得假释的规定提出质疑,认为立法应赋予两类罪犯假释权,并从假释制度的起源、国外实践、罪犯人权,刑罚目的诸角度进行论证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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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不仅具有缓解监狱压力、增强刑罚经济性、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实现刑罚个别化、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等重要功能,而且对惩罚、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国家、社会安定和人民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因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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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刑法理论中,危险犯似乎已是一种十分显见和引人注目的理论现象。然而,本文认为构筑危险犯理论的几大支点有失偏颇。文中共分三部分详细阐述了危险犯的主观罪过不应局限于故意,而应包括过失;危险犯的犯罪形态不是既遂,而是未遂;危险犯不应存在抽象危险犯这种极为模糊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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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犯作为服刑罪犯中心一个特殊群体,在心理、生理上具有自身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病犯管理工作中的难度,影响着监管安全稳定。因此,应在科学认识病犯的基础上,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病犯管理,确保监管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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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一种以社区矫正为实施方式的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手段,不仅仅能够缓解监狱方面的管理的压力,还可以节约大量的资源;更为重要的是可以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其再回归社会;另外假释制度也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然而在实际运用中,与国外假释制度的适用率普遍在50%以上相比,我国的假释制度的适用基本是流于形式。本文将从假释制度适用本身、相关制度适用的影响等方面探讨我国假释制度低适用率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能够适当提高假释制度的适用率,充分发挥其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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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总体运行良好,但进入新时代,减刑、假释制度也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罪犯考核计分不科学、违规计分、证明材料缺失、虚假立功,"批量提请、批量审查"导致实质化审理被虚化,检察监督被弱化。针对上述现实,按照类似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程序建立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是合理的,具有正当性基础。如此,变革由检察机关行使减刑、假释提请权,避免因提请机关的多元而导致标准不统一,有利于深层次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这契合新时代的司法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的趋势和潮流,倡导大胆尝试,适度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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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假释法律的状况,不仅关系到监狱机关的工作,而且涉及到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法制建设问题,更关系到刑罚目的的实现。因此要更新观念,提高对现代行刑理念的认识,以激励罪犯积极进取继而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切入点,从调整完善假释制度入手,使假释制度法制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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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预备作为一种犯罪形态,其行为人受到的刑罚相对实行犯较为轻微,甚至免于处罚.本文通过法律、经济、道德等多个领域的视野对预备犯的规定进行分析比较,综合论述,总结出预备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正当性的依据,从而探讨其是否符合应然上的正当标准,处于法学理论上的可辩护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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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具有调动罪犯积极改造的内在激发功能,并有建立犯人再社会化桥梁的功能。但假释在适用中也存在不足,在对假释适用的现状与不足进行阐述的基础上,笔者对假释适用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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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减刑、假释裁决权之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假释裁决权的合理配置对保证减刑、假释的正确适用,防止出现司法腐败极为重要。近年,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划归刑罚执行机关,这一主张如果被立法机关采纳将导致我国刑罚执行缺乏制约。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的诸项理由其实都难以成立:减刑、假释裁决权属司法权而非行政权,因而不应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假释裁决权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并非当今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并非我国实践的客观要求;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还是刑罚执行机关行使与刑罚目的观无关,以教育刑主义比报应刑主义更符合历史潮流为由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是难以成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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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本质研究——兼论假释权的性质及归属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假释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刑罚执行制度,但刑法理论对假释的本质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当代,假释已从一种国家对个别罪犯的恩惠演变成罪犯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是罪犯在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保持良善行为的结果。因而,在关于假释本质的各种学说中,假释权利说是合理的。假释权利说是以现代刑法思想为指导的对假释本质的全新的诠释,是国家对罪犯刑罚观念和关系的嬗变在假释本质理论上的具体反映。由假释的本质所决定,假释权应是一种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假释权应由行政性质的狱政部门或专门的假释委员会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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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在我国刑法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不仅关系着犯罪的认定,也事关刑罚。但目前数额犯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着立法确定固定数额、司法解释确定数额标准的固定性、滞后性,不能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问题。因此建立立法规定法定性、司法解释规定相对确定的数额标准体系是我国刑法实践中审理数额犯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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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原则在于使刑罚适应具体犯罪的具体情况,从而实现刑法的公正性。本文从人格调查制度的适用不应当只局限在起诉阶段与量刑阶段,在行刑阶段运用人格调查制度更能体现刑罚个别原则,尤其是假释、减刑这两个对于犯罪人来说具有“激励作用”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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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减刑假释同步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和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全过程是否合法进行检察。它包括事前检察即对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记录等改造表现的日常检察、事中检察即对监狱提请材料的检察以及事后检察即对人民法院裁定的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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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罚执行监督的一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在履行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特别是刑罚执行的监督,从实际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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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4):31-39
行为人多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从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情形谓之多次犯,多次犯入罪的理论依据在于多次反复违法导致行为整体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罚介入的界点,是行为体现出的客观危害和主观危险两方面共同积累的结果,其中主观危险性因素处于主导地位。基于刑罚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关联,二者在交叉适用时应当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但是,该原则发挥作用的场域并不及于主观人身危险性的认定,因此,将多次犯中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次数累计在"多次"之中并不违背该原则,但对于体现客观危害要素的犯罪数额,如果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在犯罪数额认定时予以扣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