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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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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昊明 《法学家》2023,(1):176-190+196
《刑法》第17条是有关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规范。未成年人在相邻接的责任年龄期犯同一犯罪,如对犯罪结果具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而未履行义务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如为同种数罪,则应考虑对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后罪在量刑上予以优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之人应当对抢劫罪的一种法条竞合与三种法律拟制情况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之人承担刑事责任“情节恶劣”要件应采主客观结合说,对其启动核准追诉程序应在立案后,核准否定权非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属,核准追诉过程中应当有辩护律师参与。在例外情况下可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对“两小无猜”条款的解释应当采“特殊政策说”。专门矫治教育的决定机关专门教育委员会应当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其适用对象无年龄下限,执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到三年,并应扩大申请救济的权利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2.
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的问题,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结论相反的司法解释。对于《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中的"罪",从实质合理的角度看,不应局限于刑法上的"犯罪",应当将其解释为"罪行"。但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使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行",基于该类主体实施转化型抢劫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也不宜承认其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3.
从程序上看,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行为属于侦查程序的行为,而不是立案程序或审查起诉程序的行为。因而报请核准追诉的时间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需要逮捕被追诉人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的同时报请核准追诉;二是在无需逮捕被追诉人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在确定查明的事实与收集的证据符合核准追诉条件时,就应当立即报请核准追诉。根据这种程序定位,在核准追诉的证据方面,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实体法事实确定证明对象,根据审查批捕标准确定核准追诉的证明标准;在核准追诉的当事人参与权与救济权方面,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还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服不予核准追诉决定的,不可提起自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相似文献   

4.
刘仁文 《法学》2023,(7):59-76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降低到十二周岁,如何妥当适用这一规定是当前司法实务中亟须解决的问题。为了平衡双向保护原则中社会保护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关系,同时也为了使立法、司法保持逻辑自洽,采取“罪行+两个特定罪名说”解释“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这一范围具有合理性。从当然解释的立场出发,采用“择一对应论”对“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一结果要件与前述的罪名范围排列组合成四种情形较为可取。通过重点考察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前科及悔罪表现、被害人的特殊性与人数、行为次数、犯罪地点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等积极性因素,同时重视对其身心发育是否迟滞、其成长环境是否存在严重缺失并由此导致人格缺陷,被害人是否存在明显过错等消极性因素的考察,从而综合判断涉案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要求。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程序上,应将与侦查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作为启动报请机关;采用逐级上报、层层审核并最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决定是否核准的方式;在报请核准期间,可以考虑将涉案低龄未成年人临时安置在看守所设立的专门区域;同时,应当允许涉案低龄未成...  相似文献   

5.
核准追诉制度是追诉时效制度的组成部分,目的是解决极其严重的犯罪超出20年追诉时效期限后的追诉问题。核准追诉的对象是具备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犯罪人,其犯罪所适用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追诉必要性条件是核准追诉的核心要件。核准追诉的证据应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其程序有待规范和统一。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对司法机关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正确适用法律,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同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然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出现的调查主体不统一、调查程序启动过晚、相关机构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调查工作的普遍开展。因此,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探讨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7.
医疗事故罪应以医疗责任事故为限,立案追诉标准应限定重伤害危害后果和犯罪主体责任程度要件,可引入信赖原则确定医疗事故罪犯罪嫌疑人,其主观要件为重大业务过失。医务人员应积极应对,依法执业。  相似文献   

8.
周光涛 《证据科学》2007,14(2):118-121
医疗事故罪应以医疗责任事故为限,立案追诉标准应限定重伤害危害后果和犯罪主体责任程度要件。可引入信赖原则确定医疗事故罪犯罪嫌疑人,其主观要件为重大业务过失。医务人员应积极应对,依法执业。  相似文献   

9.
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和制度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如何落实好这些规定,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这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的配套工作,促进公检法司在诉讼程序上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笔者以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配套工作制度应围绕专门机构的设置、社会调查的完善、分案起诉的执行、量刑建议的提出、诉中考察的探索等进行设计,这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涉及的程序,同时也要兼顾与  相似文献   

10.
实践中对拒执行为的追诉率极低,严重损害了拒执罪的威慑力,放任、加剧了更多的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拒执行为。完善拒执罪的犯罪构成、简化该罪的追诉程序,由法院直接将事实材料交人民检察院,启动公诉程序将更有效率且不违反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11.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诉讼各环节起着不同的作用,存在缺陷的犯罪构成理论制约着刑事诉讼的各环节.从犯罪构成理论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制约看,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最大不足是缺少消极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应包括犯罪客观、犯罪主体、犯罪主观和犯罪阻却四个要件,不包含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明确的位阶关系,能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完善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入罪"与"出罪"并重,积极构成要件与消极构成要件兼备.  相似文献   

12.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诉讼各环节起着不同的作用,存在缺陷的犯罪构成理论制约着刑事诉讼的各环节。从犯罪构成理论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制约看,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最大不足是缺少消极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应包括犯罪客观、犯罪主体、犯罪主观和犯罪阻却四个要件,不包含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明确的位阶关系,能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完善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入罪”与“出罪”并重,积极构成要件与消极构成要件兼备。  相似文献   

13.
秉持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全面细化。检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践,存在封存机关不统一,封存程序、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保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高质量运行,应明确将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管理的统一主体,加快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完善查询程序,构建未成年人罪后考察机制并完善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14.
伍昭 《法制与社会》2010,(24):72-74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新增设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本罪在与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等发生竞合或关联时的处理,同时还应注意正确处理本罪实施过程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相似文献   

15.
执行难问题,原因固然复杂,但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追诉乏力甚至形同虚设不无关系。因此,进一步完善拒执罪的追诉程序,加大对拒执罪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实乃解决执行难的重中之重,当务之急。一、原因:拒执罪立案何其难  相似文献   

16.
张寒玉 《人民检察》2012,(13):51-54
2012年5月23至24日,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下文简称"未检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这次会议是高检院首次以未检工作为主题召开的全国性检察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致信本次会议强调,要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和司法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相似文献   

17.
1.201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高检发释字〔2011〕1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京检字〔2010〕107号《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刑法》第363条和364条对淫秽物品犯罪作出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关于网络信息的犯罪,其中涉及发布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涉罪行为,在立法解释及相关法律中也有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两高"在2004年和2010年分别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进行规定。文章认为,在刑法上,我国存在对淫秽电子信息规制范围过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定罪标准不明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欠完善等问题,因此,应扩大刑法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定罪标准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9.
正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治,实现"教育、感化、挽救",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价值取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有效性、全程化的帮教方案,充分运用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分案起诉、心理辅导、跟踪回访等制度机制,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化帮教挽救实效,帮助众多未成年人走上了正确的人生道路。本文结合2012年的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总结了对涉罪未成年人实现帮教挽救的经验做法。  相似文献   

20.
殷一琪 《法制与社会》2010,(32):40-40,44
与西方国家的少年保释制度相比较,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呈现出程序保障性、适用非常态性、适用非专门化的特点,出现保证方式单一、监督手段缺乏、监管措施缺失,适用难以统一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完善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对策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的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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