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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平埔族在和汉人移民的接触中 ,引进了汉人移民的地权观念、租佃习俗和农耕模式 ,使平埔族群内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竹堑社为例 ,利用土地文书 ,研究这一变化的进程和由此产生的平埔族社群内部的贫富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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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平埔族群文化变迁及其原因试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平埔族群在清代被汉文化所融合,其文化变迁速度之快,传统文化消失之彻底为其它台湾少数民族所仅见。文章首先阐述平埔族群文化变迁的过程,然后对平埔族群文化变迁的原因作了分析,并认为平埔族群文化发生变迁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最后文章还对平埔族群文化变迁的实质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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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新观念,大胆探索农地(宅基地)持有权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是确立农地(宅基地)公有制及其公有产权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观念;二是大胆进行"不求所有,但求持有,重在利用,讲求效率,追求绩效"为目标的现代农民土地(宅基地)持有产权理论创新、体制创新与机制创新,为农村第四次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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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产权社会化理论试探时珍马克思(加上恩格斯)的产权理论是极为丰富的,下面仅侧重从产权社会化的角度进行初步探讨。一产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在漫长的原始社会里,产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公有到私有的过程。原始社会早期的原始群逐水草而居,漂泊不定。以后随着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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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埔诸族概况平埔族是汉族对于住在平地的土著诸族的通称,旧作“平埔番”,亦作“熟番”,分布于台湾北部、西部沿海五百公尺以下的丘陵及平地。自北而南,有宜兰平原、台北盆地、北部丘陵地、台中盆地、台南平原及屏东平原.清道光时(1821—1850),一部分迁移至开发较晚的埔里盆地、恒春平原及宜兰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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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学的角度看,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的几个阶段分别是土地私有私用、土地公有公用和土地公有私用几种权利配置模式的变迁。现行农地集体所有成员承包经营的模式源于实践的内在要求,是符合经济规律和历史规律的,因此是有生命力的,未来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将是一条渐进的完善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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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6,(1)
现在,全省各地已将合作化运动的重心转到整顿巩固现有合作社和试办高级社的工作上来。高级社已建成五百多个,预计到明年春耕前可发展到三千多个,加入高级社的逐户将占到全省总农户的百分之十五以上。为此,在指导现有初级社处理社员私有生产资料入社问题上,应十分重视适应向高级社过渡的新要求。今冬试办高级社的工作,对于新社的巩固和老社的提高,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老社提高的过程中,却暴露出一部分农业社对社会主义因素的增加,重视不够。有些合作社的生产水平已具备了取消土地分红的条件,但牲口、农具等生产资料公有化进展很慢;甚至一些有四、五年历史的老社,还没有一头公有牲口。有些农业社没有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降低土地报酬,以致土地分红形成"水涨船高";其结果使某些社员的资本主义思想滋长起来,不愿意再积极参加劳动,另一部分社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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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在我国的出现决不是偶然的,是公有产权和非公有产权在企业内部融合所形成的一种新的财产所有结构。混合所有制是一种新的独立的所有制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开放性、兼容性和过渡性。混合所有制开放型的企业财产所有结构,适应了社会化生产对财产运作的要求,是一种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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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一种生产关系,首先要看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封建社会的生产以农业为主,土地便成为主要的生产资料。地主阶级掌握了土地所有权,也就占有了基本的生产资料,无地少地的广大农民不得不向地主缴纳地租,租种土地。所以考察封建制生产关系,主要应当考察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土地所有制通常有封建国家直接占有的形式和地主私人占有的形式。我国古书上所谓“公田”就是国有土地;所谓“民田”就是私有土地。在封建社会里,皇帝是地主阶级的总头子。他自己就直接占有大量土地。宋朝皇帝占有土地600万亩,而明武宗时仅北京附近的皇庄就占地20余万顷(每顷100亩)。明朝皇帝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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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关于不同性质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否定之否定理论,揭示了人类历史上所有制实现形式“公有———私有———公有”、“统一———分离———统—”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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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农有农用、农有公用、公有公用、公有农用的变革历程。本文从历史的角度,旨在分析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农地制度的历次变革及意义,指出土地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期为完善贵州农地制度提供必要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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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财产的大量流失给中国社会带来了一些不和谐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针对公有财产的许多重大变革常常都是在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就轻率地在制度和实践层面上展开。中国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管好用好具有独特政治、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公有财产。为此,必须通过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规制来发展民主法治,有针对性地对公有财产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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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社会,无论土地是私有还是公有,追求土地合理有效利用是土地制度变革的根本原因和动力。离开了对土地的利用,就失去了土地存在的意义。因此,土地所有权的本质,不在于抽象之“所有,”而在于具体的“利用”。如何发挥物的效用,充分利用物的价值是任何国家权利设置的基本原则,也是构建土地制度的价值标准。在土地利用问题上,罗马法中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与日耳曼法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达到了高度统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