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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以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环境、规范林权管理工作为主线,对林权登记、林权流转、林权争议处理以及林权市场服务等四个方面内容作出了规范。《条例》的制定是保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进一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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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消费争议行政调解中的行政性,直接表现为行政调解过程中调解人作为工商管理机构对于经营者有一定的约束能力。所以在效力上,消费争议的行政处罚效力和效果都大于普通的调解。但是行政调解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点来说行政调解与一般的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并无区别。行政调解书仅仅作为一个合同意义的存在,如果当事人对消费争议的行政调解进行反悔可以选择其他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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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浙江省湖州市聚焦行政争议纠纷实质化解,创新搭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实体平台,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全方位打造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湖州样板"。近3年来,湖州市行政机关平均败诉率为10.92%,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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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2月14日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主题——律师参与行政调解,共促社会和谐进步签字台上,端端正正放着"海淀区行政调解工作合作协议",北京市海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秀荣和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梅在合作协议上郑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这就是北京市海淀区"2012年行政调解工作推进大会"上的一幕。众所周知,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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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的性质以及司法调解是否可以运用于对行政争议的化解一直以来都是行政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将司法调解的性质定位在一种不同于司法审判的独立调解权的地位上应该是合乎实际的二者并行不悖。行政争议是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调解的途径寻求解决的,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的行政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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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作调解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在审判实践中,对不服行政调解起诉的,人民法院也一概不予受理。但从调查中发现,有的行政机关在调解民事或行政争议时,调解协议是采取强迫、欺骗等违法手段达成的,直接损害了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当事人对这种违法行政调解不服或反悔的,起诉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文试就这个问题作一探讨。一、无效行政调解的表现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诉讼外调解活动。行政调解作为解决一般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有效行政手段,已经广泛适用于行政管理活动中,为平息社会矛盾,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