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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对《证券法》进行了修改,但是经过有关内幕交易的相关条款仍显不足和欠缺可操作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极其复杂,在这里我们从内幕交易人员、内幕信息这两个核心要素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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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是从外延上限定范围,实践中应当以交易行为时行为人是否具有与特定的内幕信息相关的管理监督地位、职务或者业务作为标准进行实质界定。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地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获取内幕信息,均可称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内幕信息,应当依法以重要性和秘密性为标准,客观、相对确定性是对重要性特征的实质解释、合理延伸。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属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但明示、暗示近亲属交易或者从他人交易中获利的应以内幕交易定性。泄露内幕信息只能是故意行为。特定主体之间进行大宗交易不可能成立内幕交易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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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界定是认定某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80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关键,虽然《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对《刑法》第180条进行了修订,但修订后的刑法中关于此罪的规定很少适用,这与日益严重的证券犯罪现实形成鲜明对比。造成这一原因在于刑法依托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上存在缺陷,本文试借鉴英美法的理论,立足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对内幕信息中的非公开性标准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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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诠释。为准确理解、适用《解释》,现就《解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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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人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行为主体除了知情人之外即是"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然而此种界定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愈发受到质疑。从国内外已有的证券市场经验来看,知情人之外从合法渠道获得内幕信息的人亦有可能构成内幕交易,对于证券法中"知情人"之外行为主体的确定应当更加宽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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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中短线交易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各国在刑事立法上一般都强调惩处短线交易犯罪,我国《证券法》也明确规定短线交易属非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内幕交易罪,但并未详细规定短线交易犯罪,这样便产生了许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本文着重从证券内幕交易的视角,对处罚内幕交易犯罪中短线交易和归人权作一专题探讨,以期更好的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罪中的短线交易和归人权处罚问题,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均衡和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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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 Xin-yi 《河北法学》2012,30(2)
韩国通过制定、实施资本市场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力度.该法扩大了内幕人员和内幕信息的范围,强化和完善了对公开收购、大量取得或处分股份过程中的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完善和强化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等.在我国完善证券法、期货交易法律、刑法等立法过程中,韩国资本市场法的许多规定和做法均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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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的新闻发布会。《内幕交易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总共11个条文,已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两高"为何出台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着重于解决哪些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于近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内幕交易解释》的出台背景?裴显鼎: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飞速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发展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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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幕交易罪主体界定问题的核心是规范用语表述繁多,易引发文义混乱和逻辑冲突.这种表述的多样性源于对欧、美不同认定标准和理论基础的借鉴.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路径应是以法国的“二元基础理论”为参照,将我国《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内幕人员的表述修改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并将其划分为“直接知情人”和“间接知情人”.如此,既可以保证立法用语的一致性,也能够体现证券内幕交易体系解释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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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内幕交易的界定 在中国,迄今为止尚无一例内幕交易案件被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其原因之一就是人们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性质、危害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内幕交易就是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内幕人员或者非内幕人员围绕内幕信息所实施的“利用”、“泄露”、“建议”行为。其中,“利用”就是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泄露”就是将内幕信息的内容告知他人;“建议”就是根据内幕信息对他人的买卖行为提出倾向性意见。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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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表明证监会对内幕交易信息传递人的责任追究存在着严重的选择性执法问题,对相似的案例适用不同标准。这种执法策略会引发执法行动的法律逻辑不周延、激励复杂内幕交易行为、对部分市场参与者产生负面影响、潜在的逆向选择等问题。引起证监会选择性执法的原因是《证券法》中内幕交易规则的逻辑含混未能给证监会提供清晰的技术路径与明确的监管目标,以及规制证监会权力行使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存在缺陷,司法机关对证监会权力的监督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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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证券市场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犯罪化了,但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关于此罪的规定很少被适用,刑法的预防、威慑和惩罚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这与日益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现实形成鲜明对比。笔者以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刑法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以及刑法、附属刑法、行政法规之间缺乏应有的衔接和协调而导致司法操作的困难。本文立足于刑法180条(修正案)的规定,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主体、客观方面、处罚等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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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是内幕交易性质与数额认定的基础.最新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并未解决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判断的核心难题与实践障碍.既要根据资本市场现实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适度提前认定,又要在评估高风险信息基础上排除其具有重大性的可能.并购重组是内幕交易重灾区,有必要深度分析并购重组中内幕信息形成规律,建构类型化司法判断规则,并以此为经验逐步研究其他类型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规则.判断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应以更为接近个案专属特征的指导性案例细化例外情形的司法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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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可谓是证券市场上的"毒瘤",随着对其危害性认识的不断深入,各国纷纷立法对其加以规制。但如何准确界定内幕交易这一证券交易欺诈行为,对于各国监管者而言却非一件易事。通过对中美两国相关立法及判例的比较研究,要对内幕交易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至少应从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三个方面加以深入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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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与生俱来的"毒瘤",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对证券丧失信心,而且违背证券市场的最基本的三公原则,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虽然在2012年我国最高法和最高检联手出台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在实际生活中内幕交易案件依旧猖獗。本文拟从"光大事件"入手,分析当前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结合这些问题给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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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根据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是否包含"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的行为.从而引起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有的学者指出.该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1] 有的研究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该将此类建议行为作为犯罪论处:[2]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幕人员建议、劝说买入或卖出内幕信息所指证券的行为,是一种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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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资本市场法上内幕交易规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国通过制定、实施资本市场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力度。该法扩大了内幕人员和内幕信息的范围,强化和完善了对公开收购、大量取得或处分股份过程中的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完善和强化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等。在我国完善证券法、期货交易法律、刑法等立法过程中,韩国资本市场法的许多规定和做法均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