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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田力 《检察风云》2010,(17):38-39
2010年1月,程俊应邀到新加坡讲学,不料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却被一副铮亮的手铐铐住了双手。原来,他是警方五年来一直网上通缉的逃犯!  相似文献   

2.
2001年4月21日下午2时30分,一辆警车冒雨驶进铜陵市检察院,随后,两名检察干警押着一个中年男子下了车。至此,安徽省公安厅挂牌通缉的在逃8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徐中天终于被缉拿归案。  相似文献   

3.
尹拴海 《政府法制》2008,(18):54-54
8月6日凌晨4时许,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经过7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架网布控和艰难追捕,在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大元村将在法院庭审期间脱逃的故意伤害(致死)、组织越狱的犯罪嫌疑人赵七明成功抓获归案,同时被抓获的还有被新疆警方因涉嫌抢劫罪网上追捕的赵七明妻子姜晓燕。  相似文献   

4.
《光明日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载文:湖南省衡东县看守所的在押案犯杨某借律师会见其调查案情之机,以喝水、上厕所为由,趁看守人员擅自离岗而脱逃,律师发现此情后,马上向看守所报告,但终于未能及时止住事态的发展,让被告人逃脱得逞。后来,该律师被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对此案定性,争议较大,也给我国法学理论界及实际工作部门提出了一个颇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押案犯惜律师会见之机逃脱,律师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我国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2月17日)中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含干部、战士和在编职工)犯罪案件,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理武装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对于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某地武装警察人员在地方执行看管死刑犯期间,因擅离职守,致使两名死刑犯脱逃,其行为系赎职行为没有异议。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玩忽职守定罪,  相似文献   

6.
华洋  祯吉 《检察风云》2005,(9):21-23
古人云“国无常弱无常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奉法者强则国强。”正是有感于问题的严重,江泽民同志才痛声疾呼:“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毫无疑问,如果执法执纪人员腐败犯罪愈演愈烈,何异于以虎狼御羔羊?残民以逞的结果,必将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构想沦为空谈!一度震惊椰岛,备受世人关注的海南省纪委第一派驻纪检组原副组长张庆贪污等五罪并罚一案,正昭示着我国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张庆是海南省掌控一定纪检大权的纪委中层领导,翻船落马时,被发现张庆的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532万…  相似文献   

7.
邵土平胆子之大令办案人员吃惊:他最多一天竟然删除了80多条违章记录,日创收达6000多元。贪得无厌,获四罪加身2008年8月14日,浙江省东阳市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中心原主任邵土平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相似文献   

8.
抢劫、抢夺犯罪(简称“两抢”犯罪)是多发性犯罪,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且呈不断上升趋势。 一、“两抢”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现行法律量刑偏轻,对犯罪分子没有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对于一般抢劫的被告人,法院的量刑幅度一般在三年至十年之间;对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的抢夺被告人,法院则多在  相似文献   

9.
红豆,曾经的当红歌手,一个快被人淡忘的名字。2011年6月16日,这个名字再次出现在众人“面前”,只是这次的出现系因他重蹈覆辙——涉嫌猥亵男童被包头警方抓获。  相似文献   

10.
劳教人员唐根强, 在安徽省宝丰劳教所劳教期间,因手指受伤由管教干部殷某、杜某带至芜湖市广济医院治疗。2003年7月2日凌晨4时许,唐根强趁管教干部熟睡之机出逃, 出逃前盗走杜某价值1003元手机1部,殷某2200元及价值475元手机1部。  相似文献   

11.
姜案是属于先直接故意杀人后,又抢劫财物的犯罪案件。对这类犯罪案件应该如何定罪,近几年来理论界是有争论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各持己见,有的将这类案件定为抢劫罪,有  相似文献   

12.
本案应定两个罪杨兴国彭××、魏××为本部门创收索要回扣一案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笔者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某县工商银行的受贿责任,彭、魏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亦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彭、魏二人的行为还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一、彭、魏二人的行为即非个人受...  相似文献   

13.
14.
杨某今年46岁,家住大连。凭借着自身的努力,他不但获得了大学学历,并在自己担任医生的一家医院干出了些名气。他本该有个更加美好的前途,谁料却因“兄弟情”给自己带来了灾难。  相似文献   

15.
被告人徐某原系中国银行荣成市支行一储蓄所主任。1995年被支行内部聘任为干部,但未在组织部门备案。该利用职务之便于1997年5月至同年9月,采取收储户存款不入帐的手段,先后多次挪用资金112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后荣成市支行决定对其停职审查,徐某在清理帐目时发现帐内尚有因长期挪用形成的75万元的亏库短款,为防事态扩大,徐某利用原职务上的影响于1997年10月6日,用本行同城票据交换单套取联行资金75万元偿还库亏。至一审宣判前,徐某归还资金49万元,尚有138万元不能归还。  相似文献   

16.
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实施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非法行医罪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法条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其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是本罪的加重结果。本文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作了论述,并探讨了非法行医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7.
芦剑 《法学》1990,(12)
《法学》1990年第5期刊登《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理》一文,据案情介绍,银行会计王某将本行650万元库金,假冒其他银行名义,擅自拆借给另一银行,月息千分之九,两月为期,到期归还。王将本金还入本行,将利息占有。作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属贪污罪,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现提出几点看法供参考.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不仅构成贪污罪,而且首先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一,王某利用职权擅自动用银行库款,自定利息拆借外行,以非法占有利息为目的,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范围。所谓营利活动,不仅包括各种工商业经营活动,也应包括借贷经营活动,王某私自动用巨额库款借贷,从中取得巨额贷款利息并非法占有,其行为应认定为营  相似文献   

18.
杜军 《经济与法》2002,(8):27-27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第310条又规定了“包庇罪”,有人对这两项罪提出了疑问(1)对前罪,它是否有规定的必要?(2)对后罪,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的辩护律师,能否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乃是基于如下认识:被告的辩护律师肯定是知道案件的真相,也就是说他心里面知道他为之辩护的被告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  相似文献   

19.
在主流的司法观念中,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在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由此,一些人认为,为了实现实体正义,法院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应当在判决中予以变更;也有人认为,法院判决不能脱离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那么,法院在审判中究竟是否有权改变起诉罪名?本刊结合具体案例,邀请专家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0.
2003年至2005年,四川广安境内发生了3起令人震惊的抢劫金库金店血案,案件引起各级党政领导和公安部、四川省及市、县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被列为四川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大案。案件侦破后,案犯已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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