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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女性配偶在台湾的生活适应研究——以闽籍女性为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祖群英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9,(11)
近年来,跨海出嫁台湾的大陆女性配偶日益增多并逐渐成为台湾社会新的移民群体.由于两岸特殊的政治背景和台湾当局某些政策的限制,大陆女性配偶在台湾的生活适应面临诸多困难.文章主要以福建省的田野调查为例,考察她们的生活适应状况及其所遭遇的主要问题,分析她们缘何成为社会的边缘群体而备受歧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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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4,(12)
两岸通婚自20世纪80年代恢复以来呈现出迅速增长的态势。其中以大陆女性跨海出嫁到台湾居多,并逐渐成为台湾社会新的移民群体。因"移民"和"媳妇"双重外来者的身份,台湾的大陆女性配偶要面对婚姻与移民的双重适应与文化挑战。文章运用社会支持理论,结合田野调查,对大陆女性配偶社会支持的特点进行描述与分析,以期对她们的通婚行为有更为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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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桥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5,(4):59-62
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未确认配偶权制度,学术理论对配偶权问题的争议颇大。分析配偶权概念的内涵和处延是探讨配偶权问题的关键。配偶权内涵的界定与配偶权意识的萌发有很大关系,且需要确立一定的定义标准。配偶权应能体现这项权利形成的原初价值和夫妻关系的本质内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配偶权应当包括同居权、贞操权及生育权三项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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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2014,(9):61-61
为了加强党和政府的廉政建设,中央制定了领导干部报告制度,本人表示坚决拥护和执行。请问,领导干部要报告的个人婚姻子女事项都有哪些?——读者 徐明达 答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自情况和职务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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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不断增多,已成为一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一个突出问题。一、表现形式一是当后台。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往往成为其配偶、子女所办企业的无形资本,领导干部则有意无意、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了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保护伞”和“铁后台”。有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之所以能够心想事成、大发横财,主要是靠领导干部撑腰打气,当后台,依仗种种特权,从经营中谋取超额利润。甚至还为配偶、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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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台湾中华海峡两岸联合文教经贸协会的邀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副巡视员刘云刚率队,组织省委党史研究室、省革命历史纪念馆和全省党史部门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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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5年3月14日,在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令国际社会瞩目的<反分裂国家法>以2896张赞成票和没有反对票的投票结果高票通过,并随即由胡锦涛主席签署国家主席令予以颁布实施.4月26日,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开始其大陆八天七夜的“和平之旅“;5月5日,亲民党主席宋楚瑜也开启其八天九夜大陆之行.连宋的大陆之行,谱写了两岸关系历史的新篇章.那么,台湾问题的由来是什么?台湾问题为何迟迟得不到解决?为什么“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模式在台湾问题上很难施行?<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对解决台湾问题有何作用?连宋的大陆之行是否有助于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本刊记者就这些问题专访了全国台湾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台港澳与世界事务研究所所长、全国高校国际政治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导师李义虎教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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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办二处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06,(3):49
问:什么人可以申请领取奖励扶助金?
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可以向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领取奖励扶助金: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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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通过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他人,该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否合法有效?本文认为,认定此问题,一是应明确夫妻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投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权及股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在夫妻离婚情形下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既应适用实体法又应适用程序法,三是如果夫妻一方的转让行为存在有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严重损害了配偶一方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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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黑龙江)》2021,(4):57-57
死者的人格受法律保护吗?法条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