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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管理学上的中西合璧,“末位淘汰”机制被引入我国,并在许多单位中广泛应用。末位淘汰制促使员工不断关注自身的绩效及自身在团队的绩效排名,使用人单位得以组建高绩效的精英团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然而,末位淘汰制作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手段,有其积极性的一面,可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激励员工、保护先进。同时,它的消极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一些用人单位将“末位淘汰”的处理方法单一地理解为解聘员工,引发了不少劳动争议。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末位淘汰的效力问题,并提出如何合法地应用末位淘汰制,避免用人单位陷入违法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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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下跨国企业迅速发展,全球企业文化交流加强,末位淘汰制即被引入我国,并在许多企业广泛应用。末位淘汰制能够促使员工迫于被淘汰的压力下不断提升自身竞争能力,使自己在团队中脱颖而出。对企业而言,员工自身能力的提升使企业得以组建高素质的精英团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但是末尾淘汰制给员工带来的精神压力,对人身心的压迫感使员工倍感压抑,社会各界对这种制度的合法性一直争论不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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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公务员末位淘汰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务员末位淘汰制是一种以排位定去留的考核淘汰机制,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希望通过末位淘汰制来保持对公务员的工作压力,从而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但由于末位淘汰制本身在政府人事管理中的局限性,使它并不能产生相关部门所预期的效果。本文通过对公务员末位淘汰制的法律冲突、逻辑误区、操作矛盾和反向效应等方面的分析,对公务员末位淘汰制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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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管理,许多企业不断探索和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甚至直接仿效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经验,如用人单位常用的绩效考核办法——末位淘汰制。如果企业把末位淘汰制作为单位规章制度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或已把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内容,那么末位淘汰制能否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该如何认识和界定其性质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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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2):39-42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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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弊端,司法实践中常常对其予以诸多否定性评价。然则,末位淘汰作为一种竞争激励手段,并非洪水猛兽,只要该制度存在的相对性评价、必然性末位特性不违背劳动关系中的本质属性,法律则不应过多干预,应给予企业经营自主权。本文在评述末位淘汰制度、劳动关系本质的基础上,对企业依该制度作出的管理行为合法性评判的思路进行梳理,为末位淘汰制度下用人单位的灵活运用和司法实践中的准确判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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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家银行末位淘汰了3名职工,3名职工认为"末位"和劳动能力并不是一个概念,单位"末位淘汰"他们不合法,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要求银行给这3人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银行不服,将3名职工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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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者在绩效考核中位于末位,与其是否能够胜任工作,二者之间并无必然关联。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替代劳动法规定的解聘条件,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属违法。但用人单位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排名末位的员工采取降级降职或调岗调薪等变更劳动合同措施,只要该行为系基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且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应对此类内部管理行为直接作出违法性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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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劳动法的视角,对末位淘汰制进行深入分析。作为一项针对人的内部管理制度,它必须符合法律对制度内容、程序的合法性要求,必须合理地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必须有一定的外部监管进行制约。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该制度在劳动法中应用时,必须更强调对弱势的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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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确定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是以保证企业与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也逐渐多样化、复杂化,劳动关系也相对不稳定,劳动制度不断地变化,企业与员工之间不能很好地适应这种改变,加上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导致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现了诸多问题,造成较多劳动合同违约现象。目前,劳动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而劳动纠纷又不能很好地解决,给企业和员工造成很大的困扰。文章将结合作者多年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围绕劳动合同纠纷中违约受害人补救措施这一重点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为其他企业妥善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一点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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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的重要性,阐述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的规定对企业和员工影响的几个重要方面,对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的规定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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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部门①劳动关系,在外观上与企业内劳动关系并无差别。但因用人单位的特殊性而导致这类劳动关系具有区别于企业劳动关系的某些特质。公共部门劳动关系存有区别于企业内劳动关系的法律环境,在协调机制也有自己的特点,需要针对公共部门劳动关系的特质而采取不同的员工激励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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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合同法在对企业用工、企业管理和发展起到规范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经调查研究发现,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首要和最根本问题是没有考虑到不同类别企业的特点。在我国,企业根据规模不同,一般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对大型企业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他们有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对人力资源进行正规的管理,另外也有经济实力应对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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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宏观经济压力增大,企业发展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一些企业不得不裁员减薪甚至拖欠员工薪水,而一些企业员工则从自身利益和前途出发,纷纷跳槽,由此形成了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过程中,在法律适用上等方面遇到了诸多疑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