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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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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犯罪的数额对定罪量刑的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济犯罪中的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经济犯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又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因此,科学地对经济犯罪中的数额进行定质定量分析和分类研究,对于正确处理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新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社会特征,对判定罪与非罪,区分其界限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含义,却有很多不同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事实说。主张该说的同志有的将社会危害性表述为指行为在客观上实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有的同志表述为社会危害性是表现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产生的  相似文献   

3.
经济违法是发生在经济活动过程中,违反经济法律、经济法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达到应受惩罚程度的行为。经济犯罪则是依照刑事法律实施了严重违反其他经济法律、经济法规具有刑事可罚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的案件往往很复杂,既有政策和时间的界限,也有其自身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所以研究经济犯罪,必须了解和把握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必须注意研究党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及其对法律的影响,从而准确区分一般的经济违法行为与经济犯罪,即准确界定经济犯罪与非罪。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为人违反有关经济法规的行为,笼统…  相似文献   

4.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既是刑法理论问题,也是司法实践问题。本文想侧重从刑法理论方面谈谈罪与非罪界限的问题。一、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  相似文献   

5.
本文作者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这四个社会再生产环节探讨了经济犯罪存在的方式,指出: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使社会主义经济遭受严重损失,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产生经济犯罪的原因,是“先天”遗留的“胎毒”和后天发展的“病毒”……。为了正确打击经济犯罪,保护合法的经济活动,要注意区分经济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1)要注意划清投机倒把与正当经营和交易的界限;(2)要划清经济犯罪与不正之风的界限;(3)要划清经济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4)要划清知识分子、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或从事业余科技劳动获得报酬是经济犯罪还是正当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6.
按照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行贿罪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相同的,即都是5000元,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是不科学的。 首先,一种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依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定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它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而是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社会政治评价,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据此,犯罪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根据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社会危害性一直被视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和罪行轻重最重要的标准。然而,随着类推制度的取消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冲突日益凸现出来:一方面,许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为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而无法予以有效的打击;另一方面,一些形式上触犯刑法法规但实际上又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却面临着刑…  相似文献   

8.
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数额能直接反映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其中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又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因此经济犯罪中一定量的数额,就成为司法机关据以定罪的前提和量刑的基础。综观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经济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的作用可以归纳为如下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9.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苏俄刑法学一直占据中心地位.社会危害性被认为是犯罪的本质属性,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实质标准,在立法中,它一直作为犯罪实质概念的组成部分,并以此为基础创建了俄罗斯独特的刑法制度.在漫长的理论发展过程中,学者们在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地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要素及其判定方式上产生了激烈的论争,这无疑深化了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在今天,这一理论的统治地位仍未动摇.  相似文献   

10.
正"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其性质的程度,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1]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必须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根据,而科学的犯罪数额标准当然应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而言,达到数额标准的不法行为也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因此,犯罪数额标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意义。"[2]  相似文献   

11.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其性质的程度.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必须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根据.而科学的犯罪数额标准当然应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而言.达到数额标准的不法行为也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因此,犯罪数额标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一、设立见死不救罪的必要性见死不救行为是一种亵渎良知、良心和道德的行为,这种见义不为、见难不助、见死不救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且践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然而,形形色色的见死不救者,除了偶而受到道义上的谴责,或者纪律、行政上的处分之外,并未产生任何的犯罪感.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学说告诉我们,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与这种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见死不救行为是一种反人道的恶劣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本质特征,只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公民救死济困的特定作为义务,因此不能按照不作为犯罪对其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3.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社会学与刑法学立场分野下的认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许发民 《法律科学》2005,23(3):54-61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社会学意义上无疑是犯罪。但在刑法学意义上讲,却并非如此。刑法上的犯罪,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刑事违法性,是立法者将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圈的标识,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在个罪成立与否的判定中,既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也要考虑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定义,以防止形式的犯罪构成解释论。在刑法学中,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是立法者选定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非仅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直接危害了国家的经济建设,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其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面对这一问题,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依法惩治经济犯罪外,还应从理论上对经济犯罪特征,包括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本质特征和一般特征进行充分认识,积极寻找应对经济犯罪的对策。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学者的主流观点一般将犯罪概念区分为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并且实际上坚持犯罪概念的实质定义,反对形式定义.本文试图以作者自己的视角和方式分别对犯罪概念的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它们重新作出评价.作者认为,犯罪的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实际上都包含着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它们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界定和评价犯罪(即解决犯罪概念/罪与非罪/定罪问题)时应该优先选择刑事违法性标准而非社会危害性标准.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10条关于犯罪的概念,科学地揭示了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把握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因此,要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釜底抽薪,撇开社会危害性这一构成犯罪所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用犯罪构成去盲目硬套。而必须先审检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解决是否构成犯罪的实质问题,然后运用具体的犯罪构成解决犯罪的法律属性问题。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通过  相似文献   

17.
金融部门储蓄人员的倒贷行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中经济犯罪出现的新特点。这种在法律与政策的夹缝中大肆牟取非法收入,扰乱金融市场和秩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把应归国家所有的金融收入装进了私人腰包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于  相似文献   

18.
经济共同犯罪中的赃款数额与定罪量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最本质和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对于经济犯罪来说,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犯罪分子对公共财产的非法占有或损害的数额。因此,在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中.以经济犯罪的数额,作为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基础,这在法学界  相似文献   

19.
必须树立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刑法观,才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今天衡量和评价一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大小,唯一正确的标准就是看这一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必须转变过去以产品经济为内容的标准。刑法对所有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应给予保护,一视同仁。  相似文献   

20.
<正> (1)挪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是贪污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挪用并不就等于贪污,挪用转化为贪污是有条件的,而且挪用的情况错综复杂。因此,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①看挪用的动机与用途。挪用公款的动机与用途不同,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及危害的程度也就不同。挪用公款以贪污论处,是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前提的,挪用公款借给其它国营、集体单位的,不能以贪污论处。构成其它罪的,可按刑法相应条款定罪科刑。挪用公款供个人经商营利、挥霍享受数额巨大的,或者进行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的,应以贪污论处,不受六个月归还期的限制。如果确因家庭生活困难、为亲友治病等原因,挪用公款供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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