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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法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长期以来,人们在理解这段话时,普遍认为这是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深刻揭示,对认识一切类型法的本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据此对法的本质作了进一步概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此种理解和概括,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体现。把法的本质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不仅理论上不科学,而且实践中也有害。下面,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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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本质内容与本质形式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法的本质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自由、权利与权力这三元或三维要素的统一体,它们是法的核心内容、基石范畴;而法的本质内容是有其形式的,即法的内部结构特征,这种形式也属于本质范畴,它包括法的规范性及其普适性;法的义务性;法的权威性;法的程序性与可诉性;等等。它区别于法的一般外在形式,如法的公开性、统一性、法的时空规限性、法的位阶与种类的多样性,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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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现象本源于法条关系,其罪刑关系如何,则需要到社会中去寻找根源。法条竞合的社会本质是犯罪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法条竞合的社会本质是其最深层次的本质,它揭示了法条竞合发生的根源,也决定了法定刑的适用选择;法条竞合现象在理论属性上既非单纯的法条关系,也不能全然归于罪数形态研究中去,有立法方面的法条竞合(静态的法条竞合)和司法方面的法条竞合(动态的法条竞合即法条竞合犯)之分;法条竞合与犯罪构成理论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静态还是动态的法条竞合都未改变竞合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逻辑上包容或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的法律本质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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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程序的本质与经济法程序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程序法是本体法价值目标的最终保障,没有公平合理的诉讼程序是难以保障法的实质公平的.经济法既然是以实现整体经济利益这一特殊价值目标为基本原则的,就必然要求它有特殊的程序法保障.因此,按照经济法的特殊要求构建经济法程序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本文的目的在于,指出法程序的本质属性,同时从理论上探索经济法程序的特征,以及它与其他法程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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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与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是法学界分歧较大的重要理论问题。本文拟从法学基础理论和部门法学相结合的角度,探讨法及环境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希望借此加强部门法学与法学基础理论的相互联系,以进一步推动它们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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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与法律的概念与本质,古今中外,论者如云,定义丛生,莫衷一是。我国学者前些年也有过热烈的争论、至今余波未息。市场经济的建立,更引起对法的本质的再认识。总的说来,过去的讨论,大都限于法或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共同性、法以什么为本位、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别是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关系,等等。1994年8月,在大连经济开发区举行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理论讨论会,进一步研讨了法的精神。会上,笔者提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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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通过公共言说积累下来并借由语言表达的共识,故具有语言的特征交流性;法律包含对善的规则和实现善的程序这两个内容,而辩明“善”的唯一途径是自由言说的交流。法律本身的特性与主要构成内容的要求,促使各单个法律规定或各个法律体系在各自中的不同阶段及相互之间存在不同层次的交流需要。这种“交流”产生类似“言语行为”的效果,当“效果”规模达到一对话系统的积累程度时,新的共识便形成,新法也由之产生。虽然法律的这种“交流”行为是必然的,但“交流”的规模不是普遍的,新法的催生必须依靠话语对象,它们要具有催生新法所需的“规模”,这便是所谓的“法的群体”。法律们一旦形成“群体”,这种“群体性”就会对新法的产生起到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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