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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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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言 《时代法学》2009,7(3):73-79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与一般代理不同的特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性质上属于特种代理,其价值功能不仅在于维护夫妻家庭生活之便利、降低生活成本,更在于维护交易活动中“动”的安全。为突出对夫妻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有必要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本文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以及构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并采用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了详细阐述,总结了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不足,并对国外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进行了评析,结合国情,借鉴其精华,在此基础上,给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3.
本文拟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进行探讨,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含义,论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特征以及我国婚姻法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指出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不足。在此基础上,为建立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常家事代理权发源于罗马法,并为早期资本主义理论所继承。早期的日常家事代理权由夫妻委托发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家事代理权由夫妻委托发展到夫妻有相互代理权。两大法系均承认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  相似文献   

5.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法律为便利夫妻共同生活、保障交易安全而设,具有不同于传统代理形式的显著特征与特殊性质。家事代理权的成立需具备四个要件:只能产生于合法配偶之间,基础是配偶身份关系;行使代理权的一方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必须善意无过错;处置对象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范围限于日常家庭事务的处理。本文同时对超越代理权的法律后果及行使限制作了探讨,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之不足也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由于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制的适用,房地产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而且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得以体现即隐名共有人的出现。而且由于《婚姻法》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不够完善,加上《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种隐名共有权难以对抗交易第三人。因此本文从对改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和在立法中增加夫妻联名登记权的建议来进一步保护隐名共有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7.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立,对于调整、规范夫妻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对于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和保障第三人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所以这项制度对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基本含义、特征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和提出立法建议等方面做出简要的探讨,以期为我国未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构建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8.
日常家事代理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马忆南  杨朝 《法学家》2000,(4):28-34
在夫权社会中,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妻子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代理丈夫为一定民事行为的权利。随着妇女家庭与社会地位的提高,日常家事代理权逐渐摆脱了男女不平等的特征,发展成为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法学界对于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研究也几乎是一片空白。在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发展与完善的今天,是否应当在婚姻法中引入日常家...  相似文献   

9.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与一般代理不同的特点.由于该制度在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要求、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和保障第三人利益方面极具价值,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对其主体、行使、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家事代理权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先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之间处理共同财产地位的平等性,保护善意第三人等内容,但是对于夫妻日常事务代理的主体、内容如何限定,并没有明确的说法,这给日常婚姻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应该尽快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此等内容,从而确立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以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文章将从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概念、特征、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不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对建构我国的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给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1.
"法律不强人所难"是期待可能性最通俗的表述,其理论的出发点便是站在人性的立场上,限制司法权的适用。期待可能性要解决的是这样一个理论问题,当行为人的意志自由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时,如何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文在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对行为人"不得已"的行为,基于对"脆弱人性"的关怀,应当以无期待可能性为由减免刑事责任,同时作为超法规的责任减免事由,适用期待可能性时应持慎重态度,防止滥用。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要求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除非被告人提出积极的辩护主张;而证明责任倒置则是根据刑事政策或客观需要,将本应由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转嫁于被告人承担,如果被告人不能履行则承担败诉后果;很多学者将证明责任倒置误认为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中的证明责任移转,进而错误地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系证明责任倒置的典型;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根基是有罪推定,在现代法治环境下也有存在的价值,但必须对其适用进行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13.
实行行为在理论中的重大实用价值无疑给实行行为赋予了强大的生命力,然而,在相应的刑法理论已经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原有实行行为概念的存在就会失去意义,实行行为与我国的犯罪构成并不协调。危害行为的概念能够解决因果关系起因限定问题,因此,构建实行行为在我国因果关系中的言说语境似无必要。在我国的客观要件当中,没有评价实行行为的必要和可能,而只需要对危害行为作出适当的评价。  相似文献   

14.
骗取信用证行为的认定困境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不仅涉及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而且涉及到信用证诈骗罪与骗取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对于以往实践中,直接由骗取信用证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做法,应当进行深刻反思与检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滥用目的支配下实施的骗取信用证行为,造成金融机构严重损失的,成立骗取金融票证罪,即应当根据骗取信用证过程中有无真实的基础交易、被骗资金的实际用途、走向等客观方面的情况,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正确认定骗取信用证行为,建立起民刑责任衔接、重罪轻罪完善的科学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5.
16.
王太宁 《行政与法》2008,2(4):117-120
犯罪构成模式评价标准,对于研究犯罪构成具有前提性意义。评价标准的确立取决于对犯罪构成的属性、犯罪构成的机能、犯罪构成的价值三个基本前提的认识。犯罪构成不是法律,而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工具理论。犯罪构成的机能包括工具机能和理论机能。前者又分为解释机能,联系机能,评价机能,指导机能,后者又分为整合机能,体系机能。犯罪构成的价值包括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犯罪构成模式的评价标准是:是否适当解释,是否支持评价,是否和谐,是否经济。而且,这四个方面之间存在主次顺序,不可等量齐观。  相似文献   

17.
随着国家参与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限制豁免理论逐渐发展成为国际习惯。如何认定国家行为,是限制豁免理论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行为是由合格的主体代表国家所从事的行为,判断国家行为的标准有"目的标准"和"性质标准"。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性质标准更具有合理性。我国已经从绝对豁免的立场向限制豁免的立场转变,但根据什么标准来认定国家行为,国内尚存在立法空白,因此,应尽快制定《外国主权豁免法》,以适应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建设法治政府的模式与政府法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模式是以行政为主导的,这已成为法治实施过程中诸多问题的根源,而议会主导型模式将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法治政府论对于民主型政府、有限型政府、治理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和平权型政府五种价值的阐述直接证成了选择议会主导型模式的理性要素。以政府法治论为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可知,扭转立法不作为、缓解司法不独立和改善民主监督不充分将成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最新方向。  相似文献   

19.
行政主体理论在形成过程中,形式上借用了法、日概念的外壳,实质上却有将民事主体理论、法人学说迁入行政法的痕迹。当前行政主体理论遇到的问题,是与法人制度渐行渐远的结果。通过彻底摹写法人,就能够让行政主体理论继续运转下去。而目前处于上风的、仿效德、法分权主体模式之建议,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必须做有条件的引入。  相似文献   

20.
为了维护可得利益赔偿的公平性,各国法律都从不同角度限制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其限制方法无非是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的确定性等既有规则。就总体来看,过错已经不再是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主要因素,合理预见规则成为主要限制方法,另外原告必须合理确定地证明可得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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