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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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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调解制度依托调解这种传统纠纷解决模式,以各种社会与政府资源的整合为手段,近几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对当今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运作情况及实际效果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大调解机制在减轻法院工作压力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就纠纷当事人而言,较多的人倾向于法院调解,大调解机制的运行效果不够理想。改进的措施在于,充分发挥其他调解作为自发秩序的自治力量,强化其作用。  相似文献   

2.
本文是对当前部分地方推行的,力图追求法院在大调解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本土实践的反思,并试图通过论述证明:法院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很难真正地扮演起大调解中的主导角色。这与执政党对法院的定位、社会公众对解纷机构的选择倾向和司法的固有限度息息相关。法院的这种角色决定了其在追求大调解格局主导地位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策略。这些策略的采用虽然极大提升了法院解决疑难纠纷的能力,但却同时进一步限制了法院对主导地位的追求。二律悖反的事实说明准确定位才是法院在大调解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基础和关键。  相似文献   

3.
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一向以提倡基层调解为主,诉之法院,又以另一种形式的调解替代,因此,我国当下"大调解"的核心其实在于法院调解。但是,我国基层法院在现有的国家权力架构中,在无法保持独立性的实际压力下,面对正式法律与民间习惯的矛盾,无法完成他们被期待的功能。多重角色的压力使他们不得不强调调解,以调解的方式来回避刚性矛盾,以保持合法性。实际上,法院如果无法解决规则之治的问题,它就无法真正实现纠纷解决,而仅仅是纠纷解决道路上的一个驿站。  相似文献   

4.
"大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在基层实际运行状况如何,法院参与构建大调解机制是否存在必要性,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对法院在"大调解"中的地位进行分析,法院的角色定位为"参与者"可能比较合适,在"大调解"机制的运行中承担指导服务和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5.
在国家转型的时代,我国社会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为有效减少矛盾,"大调解"机制应运而生.法院调解作为"大调解"机制的重要一环,由于影响中国法院调解的因素是多样的,使法院在进行调解的操作过程中,有些案件不能及时和合理的得到调解。为了提高法院调解的效率,在"大调解"的基础上构建法院调解制度,可以采取法院委托调解的模式,来减轻法院调解的负担,从而进一步提高法院调解的效率。  相似文献   

6.
于永伟王春卫  伊文君 《法制与社会》2014,(10):113+115-113,115
我国"大调解"格局的形成是在传统的司法资源相对十分紧缺、转型社会凸显的矛盾的背景下产生的,但随着"大调解"格局而来的各种弊端也渐渐凸显。调解不是最大化地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应该真正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带来诉讼所没有的优势和利好,而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第三方之间没有法律拘束的博弈。根据"大调解"格局的形成以及ADR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对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对我国的ADR的建构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一、大调解的概念大调解目前还没有准确的定义,大字也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用语,仅仅具有描述性质。本文认为,大调解更重要的是一种新时代下贯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无论是法院内还是法院外,多方联动,共同解纷的机制,是区别于以往各自为战的独立调解机制,包括制度运行和实际机构设置的统一系统。二、现有三大调解机制的分析  相似文献   

8.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徐昕 《中国司法》2006,(4):65-69
调解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它指在中立第三方的调停下,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由于中国“和为贵”、“无讼”的传统法律文化,调解在中国的纠纷解决中自古以来一直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调解的优势显而易见,诸如,有利于和平、彻底、一次性地解决纠纷,降低纠纷解决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纠纷解决理念以及自愿性、自治性、群众性、民主性、简易性、灵活性、实用性等特征,有助于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特别是在公力救济机制尚不健全的背景下,调解作为中国基层社会权…  相似文献   

9.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介入医患之间的纠纷,运用民间调解机制进行劝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医患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建立和运行的医疗纠纷调解模式和实践经验,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具有启示性的作用。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推行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置第三方调解为前置程序、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措施,有助于高效化解医疗纠纷,缓和医患矛盾,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10.
我国商会与法院联动调解民商事纠纷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法学刊》2019,(4):99-107
在"大调解"和积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语境下,不少地方积极探索建立了以法院为主导、商会积极参与调解民商事纠纷的联动机制,但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快速推进与商会调解体系缓慢重塑的矛盾,阻碍了法院与商会联动调解民商事纠纷的改革进程。通过学习与借鉴德国在强化商会组织建设、完善调解制度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前提、一个关键、一个方向、一个保障"的完善建议,即健全商会调解组织体系,加强落实"司法推动",着力发展调解的专业优势,建立激励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1.
平利县司法局,是全县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先进集体。为了切实有效化解诸多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谐,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创建了"平利县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取得了显著成效。2012年,调处重大矛盾纠纷12起,全县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 582起。其做法值得关注和借鉴。一、健全组织网络,形成调解强大合力。该局坚持着力构建三级调解网络和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的大调解网络体系,在县上成立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中  相似文献   

12.
促进社会和谐中大调解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目前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经济、文化、意识形态领域都发生深刻的变化,经济利益相互摩擦、思想观念相互碰撞,社会纠纷和矛盾冲突凸显。为此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大调解”应运而生。大调解机制的产生顺应时代的潮流,符合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效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13.
赵卫星 《中国司法》2012,(7):98-100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纷繁复杂,涉及的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越来越强,有效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创新社会管理,在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主导,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的联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格局。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大调解机制的构建——兼析大调解与ADR的关系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章武生 《法商研究》2007,24(6):111-115
近年来,为适应解决我国转型期社会纠纷的需要,全国许多地方都在大调解机制的建设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尽管大调解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其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现实的制约。目前,我国大调解机制构建的价值取向和应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建立专门的大调解领导协调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相关机构和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此外,还要正确看待和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本刊讯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将协调和解机制引入行政审判,有效地化解了官民纠纷,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解决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提高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公信力。2012年上半年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1件,通过协调  相似文献   

16.
昆明医患纠纷第三方联合调解点,架构了一座医患双方良性沟通和信任交流的平台,是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情、合理解决医患纠纷的中立机构,将有利于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人民调解员的优势互补,有利于医患纠纷的妥善解决.通过非诉讼替代式解决方式化解医疗纠纷,使医患纠纷在第一时间内转移至院外,既维护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依法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利益,又节约解决纠纷的成本,提高了效率,是解决医患矛盾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7.
为贯彻落实中央构建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要求,2011年4月,中央政法委等16部委联合印发了《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那么,人民法院在大调解体系中究竟承担何种角色,在与非诉调解力量的对接过程中应该  相似文献   

18.
调解除了包括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外,尚有未纳入正式制度的民间调解和大调解。在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大调解即吸纳了民间调解为有机组成部分。在四川凉山彝区,"德古"领导下的民间调解将习惯法与国家法结合起来,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持了社会稳定,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容易导致正式制度和司法程序被表面化、边缘化。我国应建立规范的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民间纠纷解决活动"自下而上"的变革。  相似文献   

19.
美国司法ADR现状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型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指相对于传统 ADR,与传统无直接关系的、基于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产生发展而来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与中国、日本等具有调解传统的国家相比,西方国家对于 ADR 的利用,其走过的道路和选择的方式显示出一定的逆向性。作为现代型 ADR 发展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将 ADR 以法院附设仲裁,调解,简易陪审团审理,早期中立评价,以及诉讼中和解会议等形式日益融人民事诉讼程序。其最明显的特征在于 ADR 的司法化和制度化。司法对 ADR 的吸纳,使得从合意 ADR 这一广阔领域中区分出法院附设程序成为可能。其多元化机制对于负担过重的法院而言受益颇多,但当 ADR 在司法领域取得一席  相似文献   

20.
为全面履行好人民法院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中国特色司法职能,2008年以来,天津法院以深化改革为切入点,在全市三级法院创设了统合司法服务职能的"诉讼服务中心",逐步形成了"以市和区县双重架构的多方联动为支撑、以诉前化解、诉与非诉对接、诉讼调解和调解保障四大机制为框架"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新机制,进一步适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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