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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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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执行中常常陷入某种误区——或是定罪时过于严苛,或是量刑时过于轻缓,这种宽严失当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无法实现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及社会防卫的刑罚目的。将人身危险性理论引入定罪量刑的机制中,在定罪时,可以使其与社会危害性共同起双层限制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犯罪圈呈现扩张态势之时,人身危险性的出罪功能恰好可以有效限缩未成年人犯罪圈;在量刑时,审判者要认真考量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把控好从宽处罚的操作分寸。  相似文献   

2.
人身危险性是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核心。人身危险性理论重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及其处罚中的作用,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着天然而密切的联系,体现人身危险性的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定罪、量刑及行刑中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人身危险性成为定罪的根据,有助于调和定罪过于僵硬的问题。基于人身危险性的刑罚个别化可以使刑罚裁量有效合理,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相对于定罪和量刑,人身危险性在行刑中不但是对犯罪人施以何种处遇的依据,而且还能对原判刑罚进行修正,使之更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  相似文献   

3.
经济犯罪中以“数额+情节”的定罪模式,虽然克服了入罪标准僵化的缺点,但是人身危险性也夹杂在情节中进入罪量要素.在贪污贿赂犯罪、盗窃罪、逃税罪等40多个犯罪中,将罪前受过的行政、刑事处罚及罪后悔罪表现等体现人身危险性因素,作为数额折抵因素计入罪量,以达到刑罚可罚程度.然而,罪量体现法益的侵害程度,具有客观性,所以,在定罪功能上,罪量要素应无人身危险性栖身之地.人身危险性侵入罪量要素,表现出明显的社会防卫思想,混淆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混淆了刑法对象是行为而非行为人,造成了重复评价,最终不适当的扩大了犯罪圈,侵犯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危险性只有外化为客观情节时,方可进入罪量要素.  相似文献   

4.
按照西方刑事社会学派的观点,刑罚的主要任务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报应,而是以预防再犯和保卫社会为目的。近年来,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因素也开始引起我国刑法学者的关注。刑法适用中的人身危险性主要针对的是正在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的再犯可能性,其最终目标是通过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科学评估进而有效解决定罪和量刑的问题,达到预防再犯罪的目的。在实践中,应当对人身危险性评估进行科学操作,并形成有效结论,以便于刑法中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因素,其在承担犯罪防治的角色过程中,应从社会治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以及对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的打击等几方面入手,同时重点做好量刑建议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设,即:在量刑建议中须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而在检察环节推行有限的刑事和解时应重视犯罪客体的决定性价值。  相似文献   

6.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学者们对其内涵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主张宽严并举,有的主张以宽济严。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来看,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应当全面解读,其所包含的科学内涵应是全面而完整的,既包括“从宽”,也不排斥“从严”。人身危险性是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核心,重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及其处罚中的作用。它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着天然而密切的联系,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7.
被害人地位的重树,导致刑事法律关系由传统的"二元结构模式"转变为"三元结构模式"。相应地,建立在传统二元模式上的司法传统也将被打破,即被害人个人因素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将被正视,被害人情感因素便是其中之一。被害人情感因素对定罪的影响主要通过刑事和解的形式进行,而其之所以能影响量刑是因为它既可以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又有助于衡量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否。  相似文献   

8.
犯罪情节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的情节,既有定罪情节,也有量刑情节,它们是定罪和量刑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的客观事实因素。其中,定罪情节只能是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事实情况,它具有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功能。量刑情节是定罪事实以外的具体事实情况,它影响着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具有决定处刑的从严从宽的功能。总之,定罪情节是认定具体犯罪不可缺少的要件,而量刑情节直接影响着量刑轻重。  相似文献   

9.
量刑辩护是刑事辩护的一种重要辩护类型。要想做好量刑辩护,刑辩律师首先要学会如何发现并正确运用量刑情节;量刑情节与犯罪情节、定罪情节不同,其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无关,主要影响被告人的量刑。在我国刑法体系中,量刑情节可以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等类型;在刑事辩护中,不同的量刑情节有不同的运用方法,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也有不同的运用方法。不仅要全面考虑所有的量刑情节,还要注意刑事政策对量刑情节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我国犯罪论中存在着人身危险性地位的理论争议;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世界大多数国家评价犯罪的标准是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我国犯罪论对犯罪的界定标准是单纯的犯罪行为;因此,建议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建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客观辩证统一的犯罪评价机制。  相似文献   

11.
人身危险性是刑事政策科学化的重要支柱,是体现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二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承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和"严打"的具体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人身危险性是质与量、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从人身危险性视角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对犯罪现象和犯罪人客观规律的尊重,是刑事政策研究科学化的重要成果,是对人身危险性的认识由形而上学到辩证统一的转变。从人身危险性视角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从探求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科学方法、健全犯罪分类理论、完善立法和改善司法等方面寻找途径。  相似文献   

12.
人身危险性一词发源于19世纪中后期的刑事实证学派,也就是近代学派。人身危险性最早是犯罪学上的术语,后来逐渐也成为刑法学上讨论的热点。就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来看,刑法学上的人身危险性仅指再犯可能性,但是随着该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发展,初犯可能性被纳入到刑法学上必将成为一种趋势。评估人身危险性我们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人基本特征、犯前表现和犯后表现,而不应包括犯中情节。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上的功能也日趋突出,分别表现在定罪、量刑和执行上,尤以执行最为显著。加强人身危险性的研究,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也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各国立法也十分重视对其定罪、量刑、行刑诸方面的特殊处遇。在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周岁不满18  相似文献   

14.
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的关联日益密切,贪污贿赂犯罪新一轮立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则调整应当置于刑事政策框架下进行审视。考察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沿革、司法实践中的规制重点可以发现,有选择性地针对重点犯罪从严从厉打击构成我国贪污贿赂犯罪领域的刑事政策。立法上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增补情节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依据,司法解释在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情形时采用承诺谋利的观点以及由此规定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的并罚原则,都是这一刑事政策要求在刑法教义学限度内的成功融合;立法上"终身监禁"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于不同犯罪数额标准的不同步调整以及所列举的具体量刑情节,成为此次规则调整中的瑕疵。  相似文献   

15.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有许多量刑从宽的规定,程序法中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其都体现了从宽处理的倾向。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等趋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比例也在增加,如果一味从宽从轻,不利于对犯罪的预防和社会治安的维护。本文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矫正的措施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应当从多个方面落实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如不适用死刑、适用轻刑化量刑原则、对犯罪情节轻微者免予刑事处罚、尽量适用缓刑以减少关押、正确合理地适用附加刑等。  相似文献   

17.
人身危险性的定罪量刑制度研究导论,是对人身危险性的定罪量刑制度研究实然的写照与应然的期待,依循如下基本路径具体展开:国内外研究现况、研究的主要内容、亟待突破的难题、特色与创新之处等。  相似文献   

18.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态势较为严峻,且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团伙犯罪有滋长之势,而理论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过于强调处罚上的从宽。因而,须对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重新解读,这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刑事政策、"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及国际人权法之综合要求。实践中,把握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还需要注意"宽"之维的解读、刚性年龄制度之重申以及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完善等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19.
人身危险性是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根据报应限制功利的原则和报应让步功利的原则,法官在量刑时可以对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被告人从轻处罚,但不能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被告人在其犯罪严重程度所对应刑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相似文献   

20.
论量刑公正的一般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近代刑法学术史上,西方国家曾经围绕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就刑罚价值取向和量刑公正标准量刑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报应刑论认为"刑罚轻重应当与罪行轻重相适应",目的刑论认为"刑罚轻重应当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最后在两者之间形成折中主义刑罚论,认为"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事实情况都是影响刑罚轻重的因素",此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并为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纳。根据现行刑法第五条规定,我国量刑公正标准属于折中主义刑罚论,表现为"罪责刑相均衡",其精髓在于:刑罚的宽严程度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互适应",因此,正确处理法定刑、量刑情节与宣告刑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唯一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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