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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129-136
自19世纪以来,议会至上原则一直是英国宪政实践与理论基石,这在作为英国司法审查之依据的越权无效原则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但越权无效原则存在自身的局限,在对该原则的批判过程中,普通法宪政主义要求将法治而非议会至上原则作为法院司法审查的基础,因为议会同行政一样有可能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普通法和普通法法院则在保护人权、践行法治精神方面具有议会和行政所不具备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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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对香港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香港殖民地时期的司法审查制度 (一)《皇室训令》与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的范围与一国宪法架构中的权力分配密切相关.在英国,司法审查主要是集中于审查行政部门之行为是否合法和恰当.由于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而其议会是至高无上的,故英国国内的法院不能对议会法令的合法性有任何质疑.然而在美国,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则是司法审查的重要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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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世纪,英国上议院利用与谘议会的密切联系取得了司法权。此后,上议院逐渐地扩展其权能范围,取得了包括初审管辖权和对下级法院审判案件的管辖权,中世纪后期,上议院的司法权衰落,直到1621年复兴。复兴后的上院司法权主要定位于上诉管辖权并通过1876年《上诉管辖法》奠定其现代发展的基础。上议院作为立法机关握有最高的司法权力,这是英国独特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它为维护英国的自由与法治传统做出了贡献,也为我们观察制度转型提供了一个范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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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早期司法审查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与制衡分权学说:自然法是高于人定法的高级法,这种高级法促使了法院宣布制定法无效这种观念和实践的出现,但这种观念和实践在殖民地早期处于萌芽状态,甚至和当时的议会至上是矛盾的,因为制衡分权学说尚未取得主导地位。随着殖民地脱离英国,制衡分权学说逐渐取代议会至上学说成为北美的主导性学说,议会的地位下降为三个平等部门中的一个,因此宣布议会立法无效从而捍卫自然法的观念逐渐变得清晰,司法审查获得更加坚固的理论支撑。自然法和制衡分权学说是美国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司法审查制度是应自然法和制衡分权的需求而产生的独特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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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6日至14日,我随中国检察代表团赴英国考察培训。考察培训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代表团在英国华威大学法学院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英国司法制度和证据法的专业培训,先后听了六位教授的专题讲座。第二阶段,代表团先后考察了英国皇家高等法院、伦敦皇家刑事法院、伦敦地方治安法院、英国皇家总检察院、英国第十八司法区皇家检察署等司法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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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霞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3):74-83
英国中世纪的教会法通过由神职人员担任大法官及其他大法官法院官员的途径对英国衡平法产生重大影响,自一般原则至具体制度,从实体规则到诉讼程序,衡平法上无不留下了教会法的印记,表现出宗教性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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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审查是英国制约检察机关起诉工作的重要途径,起诉和不起诉决定都可以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英国检察机关在个案中通过司法审查实现向法律和当事人负责,以此弥补检察机关在整体上向议会负责的不足。长期以来,英国高等法院倾向于不愿意介入审查起诉裁量权,被害人通常也得不到成功质疑不起诉决定所必需的决定理由,司法审查监督不起诉决定的作用相对有限。近年来,英国法院审查不起诉决定的意愿有增强趋势,这促使检察机关对提供不起诉理由做出改进,并在合法合理行使起诉裁量权方面日益面临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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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传统的历史成因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英国早在盎格鲁 -撒克逊时代就滋生了“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和政治协商传统的最初萌芽。诺曼征服后 ,在强大王权和贵族联合势力大致平衡的力量对比条件下 ,封建法历史地充当了推动法治传统成长的“不自觉工具”。随后形成的普通法以其特有的判例法形式、相对独立的法庭组织、司法职业化以及富有理性的审判方法 ,进一步巩固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制度基础。与此同时 ,古代的政治协商传统发展到了具有一定代议性质的政治协商新阶段。到中世纪末 ,以普通法制度和议会制度为支柱的宪政传统在英国确立起来。总而言之 ,促成英国宪政传统形成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国家和社会的适度紧张关系与相对均衡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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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位于欧洲西部的岛国,由大不列颠岛(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岛东北部和一些小岛组成。 英国的政体为君主立宪制,且是议会君主立宪制。国王是英国的象征和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尽管英国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但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体制,这是英国司法体制的一大特点。英国的司法体制分成3个系统:英格兰与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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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中的议会主权与法律主治思想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议会主权”被认为是产生英国宪法的第一条大义。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英国行政力量的加强和欧盟法体系的加入,“议会主权”受到了来自国内行政集权和欧盟法效力的限制和冲击。尽管如此,它依然保留了其在宪政体制中的核心地位。“法律主治”是以“议会主权”为前提的,其作为“英吉利制度的要素”和英国宪法产生的第二条大义,与“议会主权”共同构成了英国宪法的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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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的合宪性审查体系主要以议会的宪法委员会的审查为核心,辅以法院实施的弱司法审查,形成了一种混合模式。该宪法委员会性质上是一个普通且不具独立性的议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普通议员构成,审查内容以立法草案的合宪性审查为主。法院依据《宪法》第106条“宪法优位”条款对议会立法进行弱司法审查,审查必须遵循合宪性推定、冲突明显以及不得宣布立法违宪等原则。该模式对我国当前在合宪性审查制度建构中如何找准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定位,以及如何充分发挥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都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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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型权利保障模式,英联邦国家建立的弱司法审查体制引起了比较宪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该体制的必要性成为一项核心议题,主要内容是如何理解新模式下法院与议会的关系。对话理论问世以后,迅速成为回答该问题的统治性范式。它涵盖了法院和议会互动的各个环节,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在后续发展中,原本重在描述弱司法审查体制的对话理论逐渐出现了规范性转向,开始针对议会和法院如何行使权力提出指导意见。但是,对话理论没有充分论证弱司法审查体制的独特性,也没有阐释该体制的价值内涵,其规范性转向因而遭到批判,需要予以补充和完善。经过重构的对话理论包括三个层次,分别论证弱司法审查体制何以可能、为何可欲以及如何可行,从而兼具解释性与建构性。尽管如此,新的对话理论仍有发展空间,需要在与实践的互动中进行调整和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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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是英国司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此时期普通法产生并逐渐形成,使得英国的司法制度走向了自己独特的道路。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典型代表,尤其是唐朝前期,公正廉明的司法制度,也对我国的司法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主要是从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角度对中世纪英国和唐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进行比较,虽然不同文化,不同地域,不同形式,但主要是想通过文章了解中西方司法制度的不同发展方向以及结果,用以明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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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法上几种特别的司法救济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国行政法上几种特别的司法救济方法李湘如英国与美国一样,强调司法的统一性,强调司法对行政的监控,行政法上的一切争议最终由普通法院说了算,而不设专门的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由于英国有800多年连续发展的司法历史,它在监控行政行为的手段上,在纠正不法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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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解释法律,但是,它们不能改变或推翻议会制定的法律。在英国铁路委员会诉皮金(1974)一案中,上议院明确指出:法院不能对一部成文法的效力提出质疑。不过,成文法条款的含义有时候可能是模棱两可或不清的,这时候法院就有必要去澄清法律条文的含义,法官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