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因停车问题,王力与李海发生纠纷,导致李海踝关节骨折、头部外伤、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发后,王力与李海达成赔偿协议:"王力无条件支付李海30万元,已支付15万元,余款15万元应分三次付清……"然而,王力支付了15万元后,并未支付剩余15万元。于是,李海将王力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15万元及利息。  相似文献   

2.
因停车问题,王力与李海发生纠纷,导致李海踝关节骨折、头部外伤、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发后,王力与李海达成赔偿协议:"王力无条件支付李海30万元,已支付15万元,余款15万元应分三次付清……"然而,王力支付了15万元后,并未支付剩余15万元。于是,李海将王力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15万元及利息。  相似文献   

3.
为您服务     
提前还贷账怎么算背景:赵先生夫妻两人均在事业单位工作,两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公积金贷款30万,贷款年限15年。最近,夫妇俩想提前还贷10万元,请问,每月月供将为多少?理财计划:公积金贷款30万,贷款期数180个月,按公积金贷款月利率0.3675%计算。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第一个月,赵先生归还本息合计为2281.2元,其中支付利息1102.5元,归还本金1178.7元。以此类推,两年后赵先生总共归还贷款本息54748.8元,其中归还本金29517.17元,支付利息25231.63元。当赵先生提前还款10万元后,剩余贷款本金=300000-29517.17-100000=170482.83元,按照剩余期限13…  相似文献   

4.
博览之窗     
《先锋队》2004,(18)
最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资深检察官们总结出当前腐败的16种“新花样”。进行分析后认为,一些腐败“新花样”的性质,按照现行法律难以定罪,急需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晰。支付“劳务费”、“信息费”等。行贿人向某领导“求字”,请该领导为自己公司的一个庆典活动“题词”,8个字8万元。某局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后,对方办公司,请他“介绍信息”,然后以“支付信息费”的名义,给他价值10万元“干股”。巨额受贿,小额回赠作掩护,美其名曰“礼尚往来”。某县级市副市长为他人谋利后,对方送上了数万元。过年时副市长回赠一件近千元的衣服,…  相似文献   

5.
赵炜 《先锋队》2014,(4):38-39
某市农业局下属单位果树场与市食品公司罐头厂承包人杨某发生债务纠纷,2003年,市法院\判决,果树场应支付杨某贷款62155.20元,利息83290.95元,共计14万余元。2004年2月,市法院从果树场执行了2万元后,剩余12万余元一直未能再支付。2004年7月25日,果树场场长王某与付某(本市烟草公司党支部书记)签订一份协议:委托付某处理果树场与杨某之间的债务纠纷,  相似文献   

6.
今年春节前夕,内江市东兴区的包工头何某有点惴惴不安。年关将近,手下十多个农民工兄弟的工资还没有着落。“兄弟们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却过不好年,心里难受啊!”何某回忆起年前的窘境,忍不住向记者大倒苦水。何某是东兴区人,2013年,他与内江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就某外地工程签订劳务作业实施协议书,该工程于2014年完工,但工程方却没有按期支付何某55万元劳务费。  相似文献   

7.
正近日,王某兄弟二人将一面印有"伸张正义、秉公执法"的锦旗送到我城西区人民法院,以表对我院公正司法由衷的肯定和诚挚的谢意。王某兄弟二人系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来宁打工人员。2015年起,王某兄弟二人受雇于沈某,到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海南州电信综合楼工地从事项目施工,2015年11月,工程完工后,沈某给付部分劳务费后尚欠王某兄弟二人劳务费共计25000元。王某兄弟二人多次讨要劳务费未果后于2017年4月12日起诉至城西法院。经法院院审  相似文献   

8.
我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伤了,骑车人姓范。范某的父亲代表儿子到交通中队接受了事故调解。调解协议认定范某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由范某一次性赔偿我损害费5500元。范某的父亲当即给了我1500元,余款4000元打了一张欠条。后范某拒不支付余款,他声称调解协议没有他的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请问,范某是否应按照调解协议支付我剩余的赔款?  相似文献   

9.
5月10日,广东省检察院公布2009年十大"典型案件",位列第二的,是英德市教育局原局长赖来新受贿案。 英德市教育局原局长窝案中,自首后涉嫌收受"劳务费"的校长为98名;同时,全市几乎所有中小学校长涉案;这些校长向检方交代,他们收受了校服供应商几千元到万余元的“劳务费”,检方考虑数额不大,校长们也已悉数上交赃款,免予起诉,所以大部分涉案校长至今仍在职。  相似文献   

10.
只因一份合同,李某由受害者变成被告,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某痛悔不己。 2001年年底,王某因开饭店在街面上租了一套门面房,并与房主黄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4年,可王某经营不到一年,便将饭店以20000元转让给了李某,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当即支付给王某现金10000元的转让费,剩余的10000元,李某称经营一段时间后再行支付,但李某没经营多久,房主  相似文献   

11.
<正>去年春天,郝某雇佣韩某为其耕种226亩土地,双方口头约定每耕1亩地工资为50元,期间郝某给韩某柴油1桶,抵顶工资1600元。秋季,郝某又雇佣韩某为其收割玉米348亩,再次口头约定每收割1亩玉米工资为140元。时隔1年后,韩某将郝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工钱58420元,同时承担自己因索要工资而产生的交通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韩某向法院提供了包括手机录音、多人书面证明等4份证据。可  相似文献   

12.
2006年7月,谢某夫妇投资15.5万元在县城购置了一套住房。2009年年初,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等原因,房价有所下跌,谢某决定抛售该套住房。经中介公司介绍,2009年3月12日,谢某夫妇将该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姜某。双方商定:姜某预交房款12万元,其中定金4万元,两个月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姜某支付剩余16万元房款。  相似文献   

13.
曝光     
搬迁费用敢回扣公仆意识丢脑后镇安县西口镇世行站副站长熊祥主,于1997年至1999年在审批拨付移民搬迁费过程中,提取10%作为管理费,三年共扣回管理费24400元,此款用于支付搬迁费业务、差旅等费用609010元,支付招待费670990元。剩余11600元,于2000年11月4日被没收上缴财政。经镇安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熊祥主行政警告处分。刘露勉县元墩镇原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舒国华,于1999年元月至1999年2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贷款户发放贷款时,借机向贷款户索要好处。经查,舒国…  相似文献   

14.
侯二楼公款私有被开除党籍宁武县东庄乡寺耳上村原党支部书记侯二楼,将原平市付给该村的征地占用费3.8万元以本人之名存入信用社,支付集体开支2.8方元后,于1993年9月18日将所剩余款1万元又以本人名义再次存入信用社,定期一年,致使集体资金长期不能入帐...  相似文献   

15.
正小李在全国开了十几家服装专营店,为统一店面风格,小李与小赵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由小赵负责小李店面的装修,装修费用最后统一结算。装修完成后,双方在装修费支付数额上出现争议。小赵出具了一份装修费的汇总表,找到小李公司的会计何明,要求何明在汇总表上签字,何明在汇总单上写下"已付70万元,何明"。小赵依据该汇总单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小李向其支付剩余的  相似文献   

16.
陆宁平 《廉政瞭望》2013,(12):75-75
拆迁之后,汪某认为自己房屋拆迁补偿款少了,多次找身为拆迁审核员的朋友路某帮忙。在路某的授意下,汪某制作了假离婚证等分户证明材料交给路某。路某以汪某“离异”妻子名义伪造了总额47万余元的分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加盖审核童,交财务支付。汪某领到首批补偿款10万余元后不久,路某的行为暴露,剩余款项未能取得。  相似文献   

17.
“商业贿赂”行为如何界定?医院给付其他医院医生“介绍费”、“处方费”等行为可能构成商业贿赂吗?啤酒公司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是商业贿赂行为吗?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如何定性处理?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劳务费”的行为属什么性质?  相似文献   

18.
2009年5月,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的王大兵为解自家公司流动资金的燃眉之急,将一套位于秋林商圈、属于市重点小学校区的自有房屋低价卖给刘铁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刘铁汉购买王大兵名下所有权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13.02平方米,总价为75万元;先期支付购房款60万元,剩余房款在7月30日产权人与现租房户的合同到期,房屋买卖双方到主管机关办理完权属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相似文献   

19.
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谢庄村村民柳春宏请工匠赵宜昌为其建造住宅楼。楼房建成后,柳春宏发现四邻屋顶高于自家屋顶,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双方发生矛盾。在谢庄村村委会主任刘昌华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份协议:工程款由13320元降为11000元,协议签署后柳春宏先支付5500元,余款待屋顶增高后再行支付;柳春宏屋顶增高由村里负责安排并施工,费用由镇建设、城建管理部门会同村委会在房屋超高罚款中支出。协议签订后,柳春宏如约支付了首期5500元工程款。但其后谢庄村并未安排工匠为柳春宏房屋增高,柳春宏因而拒绝支付余款。迟迟拿不全工程款的赵宜昌无奈之…  相似文献   

20.
《实践》2015,(5)
<正>范某为自己的一辆大货车投保了车损险后,在一次事故中翻车,造成整车损毁,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损2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败诉方保险公司承担490C)元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对给付24万元车损无争议,但拒不支付4900元诉讼费,理由是依据双方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此案争议焦点是:4900元诉讼费用到底由谁支付。原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