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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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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中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势在必行 犯罪是全球性的问题,预防和打击犯罪,有效地矫正罪犯,是各国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责任.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效的方式方法处理犯罪问题,用最有效的方式方法矫正犯罪人.从人类刑罚发展演进的历史来看,刑罚由重趋轻是一个普遍的规律.各国行刑实践中在保留适用监禁刑的同时,越来越倾向于非监禁刑的适用,尤其是自"二战"结束以来,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迅速,许多国家,如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适用社区矫正人数大大超过监禁矫正人数.  相似文献   

2.
一、中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势在必行 犯罪是全球性的问题,预防和打击犯罪,有效地矫正罪犯,是各国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责任。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效的方式方法处理犯罪问题,用最有效的方式方法矫正犯罪人。从人类刑罚发展演进的历史来看,刑罚由重趋轻是一个普遍的规律。各国行刑实践中在保留适用监禁刑的同时,越来越倾向于非监禁刑的适用,尤其是自“二战”结束以来,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迅速,许多国家,如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适用社区矫正人数大大超过监禁矫正人数。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人民法院裁决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开展矫正工作的法律手段。一、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1.社区矫正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矫正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对罪犯执行社区矫正时,司法行政机关仅起  相似文献   

4.
在许多国家,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行刑执行模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改革我国的刑罚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对于执行权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现有30个省(区、市)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但对于相关的社区矫正现存的一些适用条件,许多人并不很熟悉,尤其是对适用社区矫正如何进行法律监督,在社区矫正适用中则更为"生疏"。为减少在适用社区矫正的执行过程中发生适用不当,防止执行权滥用和异化、维护公平正义,应当强调在适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并设计一套科学的运作规范,以合理寻求在适用社区矫正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5.
房慧颖 《法制与社会》2013,(12):221-222
我国刑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下列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人。对外来流动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对外来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形成了许多宝贵经验。外来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存在监管难度大、社区矫正机构不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待遇过低、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外来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困难等问题。必须破除外省籍罪犯与本省籍罪犯的地域观念,切实采取加强司法机构、专业NGO和公民三方合作,建立公益托管机构,加强法律政策支持等措施。  相似文献   

6.
吴楠 《法制与社会》2013,(25):217-218
流动人口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问题,已经日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对社区矫正的实施确定了以居住地为主的管辖权原则。然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实践过程中,有关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的管辖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流动人口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7.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服刑人员适用累进处遇制,是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一项重要方式,值得提倡。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未能针对不同矫正对象给予差别处遇。社区矫正是对符合条件的特定罪犯在社区内进行的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按照《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5种罪犯。这5种罪犯的共同之处在于:由于本身罪行较轻或是在监狱内改造较好,或是由于生理上的原因,使得他们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在社会内服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通过社区矫正,既能使他们更快更好地…  相似文献   

8.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刑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方式,代表着世界范围内行刑发展的潮流与趋势。社区矫正是在行刑过程中注重社会因素的作用,使罪犯能重新复归社会,修复其缺失的人格,塑造其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在我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过程中,除了如何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外,还必须加强对社会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样才能调动社会资源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朝着规范化、正规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9.
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去年首先从上海开始,目前试点的重心转向北京,而且已在天津、江苏和浙江等城市开始试行.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主要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区县的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相似文献   

10.
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去年首先从上海开始,目前试点的重心转向北京,而且已在天津、江苏和浙江等城市开始试行.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主要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区县的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相似文献   

11.
“罪犯可在社区服刑”三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6月中旬,国内各大媒体都以突出的位置和醒目的标题报道了同一条新闻:“罪犯可在社区服刑”。内容是北京市将在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的47个街道、乡镇全面展开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罪犯可通过在社区参加公益劳动的方式来服刑。报道称,这是全国首次大范围对罪犯实施“社区矫正”。为此,司法部负责人宣布,北京开展的试点工作经验将对全国其他省市的社区矫正工作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据报道同时提供的国外资料透露,美国、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适用矫正刑的比例均在70%以上。据悉,报道中所称的“社区服刑”,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  相似文献   

12.
近几年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的进程和质量,而且有利于行刑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降低国家的行刑成本,促进国家行刑的个别化、社会化以及人道化,促进国家在行刑领域内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鉴于以上优势,综合利用社区资源矫正罪犯和监督罪犯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倡导.文章归纳分析了我国现存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3.
社区矫正:积极意义与现实困惑并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玲 《中国律师》2004,(6):68-69
社区矫正是与在监狱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符合国际刑罚执行潮流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刑罚理念由过去的报应刑罚理论逐渐更新为目的主义刑罚理论,强调刑罚执行的目的不仅要矫正罪犯自身恶习,更重要的是通过矫正使罪犯融入日益发展变化的社会之中,并在社会变化中改造自己,使自己适应社会需要。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的探索和…  相似文献   

14.
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制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和罪犯处遇模式,因其蕴含的人道主义理念和实用的经济性价值而成为世界各国矫正罪犯的首选方案。审前调查作为社区矫正的前置程序,是判定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是刑罚个别化在社区矫正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实现刑罚效益的最优化。  相似文献   

15.
国家实施社区矫正,将一些不需要在监内执行的罪犯按照一定的标准规制在相应的社区中,充分利用社区力量对罪犯进行社会化矫正.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的创新社会管理问题研究,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全新课题.  相似文献   

16.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其根本价值具有双重性,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其在不与社会相脱离的情况下矫正其行为恶习,以达到重新回归社会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前期刑罚改造功能和后期社会预防的不成功,严重影响社区矫正价值的实现,笔者对山东省成武县近三年社区矫正重新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对其特点和原因进行了归纳总结,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7.
《人民调解》2008,(6):26-26
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委托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下发后.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调,认真抓好该项工作的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与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此举既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有力推动了社区矫正扩大试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现介绍广水市的做法.供各地学习借鉴。  相似文献   

18.
2003年7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至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然而,在试行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对外省籍罪犯如何适用并执行社区矫正的问题逐渐显现。  相似文献   

19.
假释对罪犯再社会化有重要意义,而我国假释适用率则较低,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应扩大假释适用。对于罪犯再社会化,应考虑社会容忍度,并完善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20.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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