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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钱雪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5):83-93
监视居住在当今的诉讼实践中很少适用;即使适用,也经常被操作成变相的拘禁或比取保候审还宽松。为改善监视居住的这种适用现状,必须正确理解监视居住地点、对象、对被监视居住者人权的限制,必须更新关于监视居住的观念,采用适当的方式执行并及时依法变更、撤销监视居住。同时,应当对监视居住从地点、对象、方式、期限以及对被监视居住者人权的限制和保障等方面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2.
秦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3(5):51-53
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出台后,监视居住制度开始承担着独立的刑事诉讼功能。新法对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既健全了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也为侦查部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提供了依据。然而,新法仍缺乏对于被执行人权利的救济和第三人权利的保障,致使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极易造成监视居住执行时的错位。因此,应构建独立的监视居住平台,赋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权,加强检察系统内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体化建设。 相似文献
3.
崔盼盼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4):85-89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时,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此,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况为切入口,旨在对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论述,提出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建议,以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得到更好更适当地运用。 相似文献
4.
张静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55-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改,对监视居住进行了很大的修改,首次提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该措施的决定与执行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通过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加以分析,在制度层面及执行监督层面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卜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132-134
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无论成文法如何强调要以住所监视居住为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总会成为绝大多数,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身所具备的隐性羁押特点,以及我国的司法现状又使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大多沦为变相羁押。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重塑"可谓"不尽如人意",进一步印证了废除论者的观点,即对该项措施无法进行完善,只能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6.
王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3):54-57
从立法沿革来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不是一种新的强制措施,只是新刑诉法及刑诉规则对其适用做了细化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定功能,怎样防止将其异化为羁押措施?当务之急就是要以新刑诉法修订实施为背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执行场所和执行方法、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保障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7.
8.
新刑事诉讼法保留并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将其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确了其适用条件和程序,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但是,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配套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完善,实践中对具体问题理解适用不一,也存在法律规定模糊、执行难度大、变相羁押等问题。如何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保持平衡,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9.
俞波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5):40-43
监视居住措施理论上存在先天不足,适用中漠视人权,执行时难以操作,与取保候审措施在功能上交叉重合.刑诉法再修正时应对监视居住做必要的改造.从改造的路径上看,可在充分借鉴、吸纳西方保释制度相关理念的基础上,使监视居住措施具有可行性、合理性,从而使之能够真正成为打击犯罪、控制犯罪的利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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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黄新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3):33-37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然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时机一直是行政机关面临的一个重大执法困惑和难题,行政执法实务中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和做法。对此。我们从刑事先理原则、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附属刑法规范三个层面进行剖析,得出的结论是: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先行移送给司法机关,而不能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再移送,这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义务。 相似文献
13.
关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王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4)
文章对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诉讼法中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论证和解答,并提出了立法建议。第一,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应当依法贯彻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原则。其中,保释金的收取、退还、没收以及罚款,亦应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二,这两项强制措施的期限应当理解为公、检、法三机关各自分别适用的期限,但是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中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其期限应当与本阶段办案期限一致。每一机关在各自办案程序中不得重复计算有关期限。第三,对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应掌握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保证有效控制;二是保障基本生活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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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江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4):9-15
监视居住的理想图式不复存在,内在矛盾难以解决,在实践中存在着虚无化和被滥用泛化的两种相反方向的问题。基于制度环境、制度本身、制度发展和制度负面效应等原因,监视居住制度应当废止而不是改进。其理由在于:监视居住已失去多种支撑条件,群众的积极参与已不可能;其执行存在着不易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成本问题;这一制度与法治发展的大方向相悖;具有不易消除的被非法利用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6.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的强制措施。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独创的一项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有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及时追究和惩罚犯罪, 相似文献
17.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与公民权利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的申告权、变更申请权及对被超期羁押的申告权,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设立取保候审脱逃罪、监视居住脱逃罪,放宽逮捕条件,缩短刑事拘留期限。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3):38-40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保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9.
张兴武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34-35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规范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01年7月4日国务院颁行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一行政法规的出台、实施,对于打击、遏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时至今日,行政机关在办理的涉嫌犯罪案件中却仍然较为普遍地存在着该移送司法机关而未移送的现象。因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问题进行了一番探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