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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艺术及其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利益衡量作为法院判决疑难案件的常用方法,没有可确定和可预测的操作程序,主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为防止利益衡量流于个人的某种主观恣意,即需对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予以规制。一方面,可以借助于客观外在的因素。另一方面,从法官个人的知识素养、职业道德等内在因素入手,对利益衡量潜在的主观性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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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作为法院判决疑难案件的常用方法,没有确定性的标准,主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本文试从利益衡量的必要性、标准、实践中的不足以及完善的建议等方面对利益衡量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开拓利益衡量思路,规范利益衡量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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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裁判方法,在审判实践中被法官广泛应用,理论学界甚至称其为司法裁判的“黄金方法”.本文以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的两则案例入手,归纳了民商事裁判中利益衡量方法运用的过程、策略以及规则,并探讨了在司法裁判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局限,并以此引出本文观点,即利益衡量作为一种裁判方法,应建立起相应的四个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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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解释实践中,经常未建立清楚的解释标准,而只是建立不确定的解释标准,因而导致审判上的疑难。在疑难案件中,法官应依据特定的价值准则,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价值评价,确定其各自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相应的位阶,选择优位的价值准则,进行利益的衡平或选择。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是进行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为法律解释活动提供目标指南,决定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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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过程中的价值衡量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严格形式主义法律思维方法对于解决疑难案件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是无效的.疑难案件中包含着复杂的法律价值冲突,法官的价值判断不可避免.价值衡量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解决疑难案件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思维方法.为推进法律思维方法的理论创新,在实践中培育法官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职业法律思维方法,有必要在学理上探究价值衡量的判断标准、运用规则和制度保障,促进价值衡量的理性化、规范化与职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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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审判中的利益衡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利益衡量是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根据一定的价值判断进行取舍。它是法官依其职责,在当事人之间重新确定权利义务的重要方法。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到对事实和法津的认定。事实部分,法官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认定,不需要也不能进行利益上的取舍和衡量。而在具体适用法律的时侯,因种种原因难以对案件进行简单的对号入座,特别是对复杂、疑难案件,必然要进行利益的衡量,以求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尤其是在行政案件中,利益衡量显得更为重要。 一、八判方法:利巫研量的一级价也 从裁判的方法论上去考察利益衡且,它是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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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疑案裁判的利益衡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疑难案件裁判应当借入利益衡量方法,并且具有较为开放的社会性基础,适当承载和超越法律之外集合性的潜在期待或要求,形成普适化的裁判规则。面对中国社会结构的阶层化趋势,民事疑难案件的利益衡量,一般情况下应当考虑以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阶层利益为相对性标准获得裁判的基本理由,而面对复杂社会结构时则继续考虑以类型化思维获得裁判的更强理由。在此基础上,借助于商谈机制使得基本理由和更强理由真正达成共识产生合意性,进而为普适化的裁判规则形成奠定基础。我们必须正视由此引发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度,保证利益衡量的结论能在规则意义上持续压倒其他理由,同时,利益衡量所产生的裁判规则应当主要为解释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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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利益衡量的逻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审判特别是疑难案件审判往往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其中制度利益的衡量极为关键。制度利益具有现实性、具体性、广泛性等特性。与法律制度构造的类型化相适应,制度利益需要区分内部不同的具体类型进行衡量。在利益衡量时,需要对潜藏于法律制度背后的制度利益作深入剖析,可分为两个步骤:一是理清核心利益;二是以制度涉及的社会广泛性为依据,对制度所涉具体利益作广泛的铺陈与罗列。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是制度利益衡量的基准,它提出两个要求:第一,在复数制度中选择妥当制度,避免误入歧途;第二,结合法律情境探寻制度利益,避免利益误判。从功能上讲,制度利益衡量既是牵引法律制度演进的内在动力,又是判断法律制度效力的实质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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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来,她从经济庭到民二庭,见证了金融审判历史变迁;办理了百起重大疑难案件,裁判文书获得说高人民法院表彰;撰写的调研论文屡屡获奖;她,就是夏林林法官,现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北京市第五届审判业务专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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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的界碑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利益衡量作为当前法院判决疑难案件的常用方法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利益衡量的滥用可分为“因缺少对利益结构的整体衡量而导致的滥用”和“因超越利益衡量的边界而导致的滥用”,这两者性质不同,解决的途径也不同。为避免利益衡量“因超越利益衡量的边界而导致的滥用”,解决问题的基本理念是选择妥当的法律制度并在该制度内进行利益衡量,并且其结果应当与整个法律制度相协调,具体界碑包括:“法外空间”不应进行利益衡量;应在妥当的法律制度中进行利益衡量;应在同一法律关系中进行利益衡量;妥当的文义存在于法律制度中;选择妥当的法律规范作为衡量的依据;法律救济不能的案件不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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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关键证据的认定中会出现利益偏差并导致证据认定结论出现差异,这主要是对利益进行衡量的结果.利益衡量方法有助于提升法官的认证能力,但由于法官运用此方式的不规范性,因利益衡量偏差导致司法不公正的现象比较突出.利益衡量方法作为法学方法论,应当运用到法官证据认定环节.规范法官认证中的利益衡量应首先把握价值衡平方法,并在遵循一般规律的前提下依据不同诉讼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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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的过程研究——以对某法院法官的访谈为素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放权”是法院内部各层次行动者以最高法院推行的审判委员会改革为契机,在审判委员会自身功能逐渐弱化、其他替代性机制功能逐渐强大的条件下,以法院的组织利益、中间组织的部门利益以及法官的个人利益为中心进行公共选择的结果。这样一种公共选择的逻辑,最终使得审判委员会的“放权”被异化“放权”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加强了法院对法官的控制,法官的独立审判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了一种“咨询型”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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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近几年来,有些人民法院为了研讨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审判人员审理疑难案件的能力,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形式的疑难案件讨论会,交流审理疑难案件的经验,研究和探讨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笔者发现,有的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往往把“疑难讨论会”看成“办案会”,把一些尚未审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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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提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人民法院中设立审判委员会,并赋予它讨论和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职权,是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一大创举。这一制度是由我国的国情和宪法原则所决定的,也是人民司法传统经验的总结。审判委员会在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这种关键作用,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彻底摆脱了法官独立审判的旧模式,创立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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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在主审法官选任、审判权力运行、人员分类管理、内设机构改革、疑难案件移送、涉诉信访终结、涉港澳台案件七个方面体现了司法改革的示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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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在案件涉及多个利益冲突的场合。法院判决究竟如何作出或应当如何作出,适已不单纯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还直接表现为法官的司法能力问题。作为一种应当具有普适意义的司法活动或司法方法,利益衡量应当在法理的背景下,从民事法律领域出发.判断其价值及构成,在审理案件时合理注意利益衡量,应当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的一种直接要求。法官在对个案衔突进行利益衡量时,必须进行合理的价值判断,必须注意行为的节制性、妥当性、现实性和统一性。采取利益衡量的方法创造判例很有必要。利益衡量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