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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被告人:陈建明,男,29岁,浙江省金华市人,无业。1993年8月9日被逮捕。 陈建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一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该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建明与赵素英因债务纠纷,于1989年10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1989年10月起至1992年11月止,陈建明分月支付赵素英本息共60400  相似文献   

2.
2001年5月,袁连芳因贩卖淫秽制品牟利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刑6年。  相似文献   

3.
被告人:陈爱连,女,37岁,浙江省乐清县北白象镇市民。 浙江省乐清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爱连复制、倒卖淫秽录像带,犯投机倒把罪,向乐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乐清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爱连与丈夫陈福东(现在逃)为牟取私利,于1989年5月下旬购置了复制录像的设  相似文献   

4.
《法庭内外》2006,(10):58-58
法官: 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20万元人民币。后来因为甲公司的生产技术不合格,生产出来的货物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我公司拒绝受领货物,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经过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同意赔偿我公司损失3万元人民币,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10天内履行协议。但是,10天后,甲公司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款项。请问,我公司能否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不可以,我公司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王红 《四川审判》2002,(6):52-52
2000年5月3日下午五时许,赵强、胡波、李庆惠、杨虎等人喝酒后,在汉源县大树镇中坝村四组的公路上,故意殴打杨国龙,致杨国龙受伤,经大树区卫生院诊断为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杨国龙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共计2433.70元。经大树镇派出所调解,胡波支付杨国龙医药费500元。赵强、李庆惠、杨虎未支付杨国龙医药费。为此,杨国龙将胡波、赵强、杨庆惠、杨虎告上法庭,汉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四被告人醉酒后故意殴打原告人杨国龙,致杨国龙受伤,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胡波与杨国龙在诉前已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因而胡波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4条第1款(七)项之规定判决:由被告人赵强、李庆惠、杨虎各赔偿原告人杨国龙医药费608.43元、误工费71.25元、护理费71.25元。  相似文献   

6.
被告人:王丽生,男,50岁,浙江省轻纺工业设计院主任工程师,1991年7月16日被逮捕,1992年4月1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丽生贪污一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指控:被告人王丽生于1988年8月代表浙江省轻纺工业设计院(简称省设计院)与江苏省扬州化肥厂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对方提出要1.5万元技术服务费,并要求用支票和现金两种方式支付。对方同意后,王丽生欺骗省设计院领导说:扬州化  相似文献   

7.
被告人:李光平,男,33岁,浙江省杭州市人,杭州市星光工贸公司业务员。1997年7月14日被逮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光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光平于1997年6月12日中午,在北京邮电局驻新世纪饭店邮电所内,采取全球特快  相似文献   

8.
神秘卧底     
李连全 《法治纵横》2011,(24):31-33
袁连芳,一个谜一般的人物。 2001年5月,袁连芳因贩卖淫秽制品牟利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刑6年,却在服刑的一年内时间分别出现在河南省鹤壁市及浙江杭州两地的看守所内,成为两起惊世血案背后的神秘证人,而被指证的人均为其同室犯人。  相似文献   

9.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虎,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对江村。2001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2年10月7日刑满释放。  相似文献   

10.
王红兵 《江淮法治》2013,(13):40-41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1962年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王某在2009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为经营收购粮食、种植兰花、工程建设等业务,采取出具借条,定期支付利息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的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71.8万余元未归还,给存款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其中,被告人王某在2010年以月利率30%向汪某借款56万元未归还。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0月11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相似文献   

11.
2005年1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原书记刘德秋作出一审判决:刘德秋在1994年至2005年3月先后任浙江省新昌县县委副书记,绍兴市政府副秘书长,绍兴市土地管理局(机构改革后合并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绍兴市越城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包等方面谋取利益,同时收受请托人送的住房装修款、高档手表、现金等钱财折合人民币50.93万余元,决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2006年1月24日,刘德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正值人生旺年的刘德秋,本该事业有…  相似文献   

12.
刘宏水 《人民司法》2012,(24):16-19
【裁判要旨】构成立功应以犯罪分子到案后为必要条件。案号一审:(2012)浙杭刑初字第138号二审:(2012)浙刑二终字第83号【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宏雅、陈明军。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08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宏雅、陈明军在同伙盘彬(已判  相似文献   

13.
2017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删改网络购物评价、破坏智能手机操作系统、超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骗取网约车平台补贴……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李某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被告人李某杰购买发表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买家信息,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中差评,获利9万余元.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杰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相似文献   

14.
2014年2月18日下午,由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首例恶意欠薪案在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月28日,奉贤区法院对沪上首例恶意欠薪案一审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刚(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退赔39名被害人经济损失44万余元。  相似文献   

15.
被告人任某与女青年裘某于1984年春由双方父母包办订婚,任家花费了订婚财礼1820元。1989年夏,任向裘提出择日结婚,裘母以“在县城搞一套住房”作为允许其女与任结婚的条件。任感到无能为力,遂向乡调解委员会提出与裘解除婚约。经调解,双方达成解除婚约、裘向任返还全部财礼的协议。事后任感到委屈,决心报复裘家。同年7月10日下午,任邀集亲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今年3月8日,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于当日将刑事判决书送达胡某,同时送达了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但看守所没有将其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但没有提到被判缓刑的被告人是否应立即释放的问题。请问:一审法院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应在何时释放被告人?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张建初张建初同志:缓刑判决是一种有罪判决,表明被告人已构成…  相似文献   

17.
案件简讯     
《中国审判》2011,(8):7-7
苏州中院依据新工伤保险条例审结一起十年前工伤纠纷案 1999年,老郑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之后他与公司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老郑工伤津贴差额、伤残补助金、伙食补贴等工伤待遇共计13460元,并为老郑办理内退手续,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623元。  相似文献   

18.
司法信箱     
李某的诈骗金额应如何计算?编辑同志:李某于1996年10月至1997年4月间,以自己的有关证件,采用签订租赁合同,支付部分租金、押金的方式,先后骗租汽车四辆,后将车卖掉。原审法院以李某实际骗租车辆的价值29万余元,认定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罪数额计算有误,其诈骗数额应减去李某已支付的押金、租金共计5万余元,故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李某诈骗总金额为23万余元。此案的改判结果引发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审认定数额正确,被告人李某支付的租金…  相似文献   

19.
《法制与社会》2011,(16):22-23
1 北京地税局一副处长受贿187万被判10年半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地税局副处长彭英斌受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英斌三笔受贿事实均被认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剩余赃款149万元。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 我院审理了江苏省兴化市铸钢厂诉辽宁省朝阳市水泥机械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朝阳市水泥机械厂不服我院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规定:朝阳市水泥机械厂于1989年10月5日前将货款65815.70元一次性付给兴化市铸钢厂,如逾期,按每日5‰计算罚息。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虽经兴化市铸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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