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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温超洁 《人民司法》2023,(22):23-29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从居住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居住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展开,阐述居住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消灭方式来阐述居住权法律关系的变动。结合现行民事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文着重论述对于法院查封的房屋,所有权人能否遗嘱设立或合同设立居住权?在已有抵押担保物权的情况下,设立居住权是否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设立居住权后,法院能否司法拍卖?房屋被依法征收、被依法拆迁、被地震损毁等不可抗力的情形发生时,居住权是否消灭?为正确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有关规定,维护居住权人、居住权设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提出相应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一方依据拆迁政策与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排除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享有居住权。在一方居住权人另行购买或租赁房屋并自动迁出安置房屋后,其居住权归于消灭,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0,自引:1,他引:39  
本文首先从居住权的历史沿革出发,研究了罗马法以及法国。德国物权法有关居住权的立法例;然后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就居住权是房屋这一财产在财产体系中的地位提高的必然反映、居住权有利于提高房屋的利用效益、有利于发挥家庭职能、有利于平衡房屋的利用利益等几个方面说明了在我国物权法中确认居住权这一他物权形式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我国物权法对于这种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应当以“居住权”概括之,并可以将之定义为:居住权就是特定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文章还对居住权的取得和消灭、居住权的效力等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4.
燕东申 《人民司法》2023,(22):4-9+35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之前,案外人往往基于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房屋共同共有、买卖、租赁、家属扶养关系等情形,以享有居住权益为由,向执行法院主张排除妨害其占有、使用房屋的强制执行。居住权概念法定之后,居住权人作为一部分特殊主体,明确以享有居住权这一物权为由主张排除强制执行。从概括权益到特定权利的变化,使得涉房屋执行程序中权利冲突愈加复杂。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对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规则并未进行明晰规定,存在异议审查程序空转、缺乏对生存权利保障的实体性规则突破等问题。本文建议强化对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案外人异议的实体审查,结合执行实践适时制定未登记居住权的效力优先认定、不符立法目的形式居住权的特定条件下除去等实体性突破规则,探索异议程序中设立裁判型居住权,切实保护特殊群体的居住权益。  相似文献   

5.
居住权探析     
吴晓苹 《政法学刊》2004,21(3):31-33
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权利。居住权以其特有的物权效力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与财产的利用权进行分配,有利于发挥房屋效用、实现对房屋的最大化和用,也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因而其制度的确立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6.
万一 《中国公证》2007,(11):36-37
一、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 居住权是非房屋所有权人和非承租人对于他人所有和承租的房屋进行居住的权利。居住权是一种物权.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首先,居住权具有支配性并排斥他人干涉。其次,居住权还具有对抗力,即在居住权关系期间,如果所有权人在未明示居住权存在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相似文献   

7.
肖俊 《比较法研究》2023,(1):126-141
我国民法典第371条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相关制度,该条不恰当地使用了参照技术,割裂了居住权的同一性,也忽略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意义在于以人役权为特征的物权规则与继承法的衔接适用问题,两者的协作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在遗嘱中居住权的内涵判断以及居住权创设的时间方面,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的规则,即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以及当然继承原则;其次,在遗产债务清偿、遗产管理以及转继承规则的适用方面,应根据居住权的人役性进行调整;最后,在物权法中居住权的义务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应该在继承法和居住权制度之外类推质权人的用益规则与地役权滥用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8.
朱建国 《中国公证》2009,(12):12-14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有的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相似文献   

9.
汪洋 《当代法学》2023,(5):42-53
遗嘱继承是居住权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运用场景,其功能主要着眼于为遗孀以及未婚女等家庭成员提供生活扶助。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属于遗产范畴且需要与必留份制度协调。设立居住权的死因行为包括遗嘱继承、遗赠以及继承协议等方式,居住权劣后于其他遗产用于遗产债务清偿。应当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在第一阶段立遗嘱人死亡时,居住权依据《民法典》第230条直接设立,暂时归属于遗产承受人共同体所有。在第二阶段遗产分割时,居住权人对遗产管理人享有协助居住权登记请求权,居住权依据第368条自首次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人在遗嘱生效后、首次登记前,有权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申请预告登记。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可以先于、同时或者后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登记时间影响登记申请人的范围以及所需申请材料的详略程度。  相似文献   

10.
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权源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除具备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外,宅基地上房屋还因处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民生活的宏观语境中而在客观上附带着居住权、农田生产保障权益、庭院经济权益、精神层面的情感利益、围合空间之舒适性利益。所有这些权益相互独立,在宅基地上房屋征收中被一并消灭,因此均应获得相应补偿。细分宅基地上房屋各类权利,有助于拓展征收补偿范围、提升征收补偿价值、最大限度地弥补权利主体的损失。  相似文献   

11.
何丽新  陈诺 《政法论坛》2021,(1):101-111
在利他保险合同下,我国保险法赋予投保人较强"任意性"的合同解除权,此造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的落空,有违"利他"之初衷.《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虽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赎买权"维系利他保险合同的存续,但却难以切实实施.借以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合性、必要性以及比例性三个子原则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制度予以审查,投保人任意解...  相似文献   

12.
仲崇玉 《河北法学》2005,23(5):118-121
对于法人否认说中的受益人主体说,学者往往仅止于简介其内容,而未能抓住其精神实质。然而法人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说明了受益人主体说以个人为本,深刻地揭示了法人制度中个人的主体性及其权利的源发性,从而寄托着深厚的人文精神。尤其是针对我国目前进行的民法典制定与公司法修改工作,该说对我们有着特别深刻的启示。  相似文献   

13.
保险受益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秀全 《现代法学》2005,27(4):147-152
狭义上的保险受益人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时有权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人。他只能是被保险人之外的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投保人有受益人的指定权,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有最终的决定权,受益人指定不明时应合理解释。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是其法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依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法定受益人受益份额相同。保险受益人原则上为可变更受益人,其变更应采书面形式,并自通知保险人时生效。  相似文献   

14.
条款增补:我国信托法中的重要创造性规定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淳 《河北法学》2005,23(12):44-48
关于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将信托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确认委托人享有因其重大侵权行为而变更受益人或解除信托的权利和确认受托人可以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行使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为我国信托法中重要的创造性规定,对它们需要通过增补关于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负有交付信托财产义务、受托人因不同意而辞任与解任和在特定情形下权利归属人可以拒绝满足该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文章通过对追偿人的追偿权及追偿时效应以实际履行债务为必要条件;追偿人尚未实际履行债务前,以生效法律文书提起的追偿诉讼,追偿时效中断,实体审判程序应中止;追偿人不合理的追偿主张法律不予支持等论述,对《海商法》第257条有关追偿时效问题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6.
张秀全 《政法学刊》2005,22(3):62-65
狭义上的保险受益人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时有权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人,只能是被保险人之外的人,应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投保人有受益人的指定权,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有最终的决定权,受益人指定不明时应合理解释。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是其法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依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法定受益人受益份额相同。保险受益人原则上为可变更受益人,其变更应采书面形式,并自通知保险人时生效。  相似文献   

17.
英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设计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闫荣涛 《政法论丛》2009,(5):108-112,F0003
英美两国的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建立在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的双重法律体系之上的一种独特设计。在这种归属设计中:受托人是普通法上的完全所有人,不负有任何普通法上的义务,受益人也没有任何普通法上的权利;但在衡平法上,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义务,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衡平法上的请求权,在受托人滥用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侵害到受益人的利益时,受益人可以向法院行使其衡平法上的请求权,要求受托人履行衡平法上的义务。  相似文献   

18.
论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双重所有权是英美法信托制度中精巧的法律制度设计,但它与我国单一所有权理念格格不入。我国移植了信托制度,但没有妥善解决双重所有权的本土化问题,由此导致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不清、受益权性质悬而未决、信托登记名存实亡。分析表明,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并不重要,关键是本土化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同样的制度功能。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单一所有权,同时受益人享有对受托人的债权请求权,这种设计既可以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又能够避免对我国传统物权制度造成巨大冲击,有助于实现信托制度的本土化。  相似文献   

19.
黄喆 《法学家》2020,(2):175-190,196
承揽工作未必能够现实交付,因此不能一概认为承揽人履行债务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必要。验收是定作人的权利;在满足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定作人有验收义务。验收以定作人认可工作基本符合合同为核心内容,还包括可能情况下的实体受领。除了典型的验收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验收如部分验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验收、以及拟制验收。验收义务的发生前提是工作完成。不合理的拒绝验收,既发生债务人迟延,又产生受领迟延的效果。验收后,承揽人履行阶段终结,报酬请求权到期,价金风险和瑕疵证明责任转移于定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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