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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鹏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8,(3)
乡村公共文化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和村落自组织文化两种实践样态。公共文化服务因文化阵地建设的供需分离、文化活动重"送"轻"种"、文化资源开发的异化现象等问题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呈现出"内卷化"逻辑;村落自组织文化因文化责任主体缺位、组织主体弱化、参与主体缺失等因素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呈现出"无主体逻辑"。两种实践逻辑对乡村治理产生了消极影响,为了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实现乡村文化振兴,应建构国家资源与村社组织协同的公共文化发展模式。这一协同治理模式的实践过程本质上是通过国家介入来激活地方性内生文化资源,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实现多方利益主体的合作,激发出社区的文化活力,确立起文化主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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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共文化服务仅仅视作"文化福利"或"文化权利"的要求,有其不足:作为文化福利的公共文化服务,往往缺失民众必要的民主参与,导致公共文化服务与民众公共文化需求相脱节;在当下,"权利"往往被人工具性使用,如果没有一定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的规约,又会成为一种公共性的消解力量,从而与通过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文明健康的公共文化生活的主旨相背离。公共文化服务从实质上而言既是文化治理的一种形式,也是文化治理的一项内容。把治理引入公共文化服务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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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中国迫切需要城市管理模式的创新,即在参与式发展新范式的指引下建立"多中心"的城市治理模式--包括政府、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市民等利益相关体在内的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合作的治理模式.本文从探讨这种治理模式中政府、非营利组织及市民的关系创新入手,提出建设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等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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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2016,(3)
政府的公共预算不只是度量财政收支的会计过程,更是公共利益权威性分配的政治过程,政府预算的公共性与民主性问题是中国预算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为参与式预算的全球扩展提供了理论支撑,近10多年来,中国基层政府进行了参与式预算的改革与探索,采取了普通公民建议与人大代表决策对接,以及人大代表与普通公民共同决策两种参与形式,从预算参与的协商主体、协商路径和协商功能等方面的特征来看,中国参与式预算属于政府主导的咨询性协商模式,该模式离成熟的协商民主存在一定差距而只具有过渡性质,因而急需实现预算协商模式的转型,其中包括公共协商的三个"重心转移":协商主体重心从政府向纳税人转移,协商路径重心从依靠权力精英自上而下的"内输入"向依靠社会组织和民众自下而上的"外输入"转移,协商功能重心从咨询性协商向决策性协商转移,协商模式转型有助于提升中国参与式预算的协商民主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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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不仅依靠国家自上而下推动,而且需要民众自下而上参与。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国家除了提供传统意义上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之外,更为重要的是为民众参与文化建设提供平台与载体,通过体制机制、法律政策等制度性供给,激活社会中的各种文化资源,把民众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体性调动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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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应该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然而实践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情形时常发生,比如公权滥用直接侵害私权、政府提供新公共产品损害公众原有利益、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本位"与公众需求之间的矛盾、政府不作为致使公众利益受损等等。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强公权弱私权传统思维的惯性作用、制度设计偏废以及监管问责不力所致。当前应创新理念与方法,通过民主协商、参与合作和公平补偿等途径实现社会治理中公权与私权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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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最适合、最见效的舞台在地方或基层。参与是治理的应有之义。参与式治理是地区层面包容战略的需要,也有学者称之为"赋权参与式治理"。通过赋权给公民,使他们的声音能够被各个层次的决策层听到,目的是有效、平等和政策回应性。参与式治理通过扩展公共政治参与的程度和规模来深化民主。参与式治理的出现,伴随于政府治理模式转变和治理概念的重新发现。参与式治理重塑地方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构建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治理网络。同时,参与式治理也有其自身理论限度和实践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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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社会治理是整个国家治理的基础,创新社会治理的关键是创新县域社会治理。对云南省S市所属3个县的调查证明:只有在服务型政府原则下改革县域政府的机构与职能,增强县域政府的社会服务能力|建设以两委会为中心的社区组织,让社区组织充分自治,民众充分参与社区内各类重要事务的决策,表达自己的不同利益诉求,才能实现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与纠纷的有效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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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有益补充,在完善公共文化政策、激发公共文化活力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有效提升公益组织公共文化服务价值,需要加强公益组织内部管理,提升公益组织公信力,加强对公益组织的保障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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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工作》2008,(4):24-24
闫平在《理论学刊》2007年第12期撰文指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的普及文化知识、传播先进文化、提供精神食粮、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各种公益性文化机构和服务的总和。主要涵盖以下六个基本要素:一是公共文化政策法规。即鼓励、保障和扶持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二是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这是指政府财政预算投入的各种文化设施和设备,也包括社会自愿参与投入的具有文化服务功能的设施设备等。三是公共文化组织机构和人才。组织机构是指从事文化管理和服务的各级政府和文化事业单位;人才即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支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管理、辅助人员等,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核心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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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基本文化权益作为公民文化权益的基础,它由平等参与文化活动、共享文化成果、文化成果收益受到法律保护、传承本民族或本地区文化生活方式以及接受基本文化教育和培训等方面权利组成。发达国家在基本文化权益保障上走在中国前面,"一切为了权利"、适合的制度模式、科学的标准化及开发式社会参与等经验值得中国学习借鉴。在法治中国当下,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保障需要从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技术、组织、机制与体制创新,完善公民文化参与机制,加大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投入及加快公共文化权益立法保障工作等方面加以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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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决定着政府在文化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国情要求,党和政府在构建国家治理体系方面是"元主体",要承担"元治理"的责任。具体到文化治理,政府的基本职责应该包括:架构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保障和实现国家文化需求;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和发挥"社会"在文化治理中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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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干部学刊》2015,(11)
在民主化和分权化的社会背景下,一种强调多中心协同、参与及责任的治理模式正逐渐成为许多国家摆脱"信任赤字"的"救命稻草"。以治理理论为基础,从多中心治理的视角出发,结合公共问责理论提出的要求,分析当前我国政府公信力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发现多中心分权不当、合作不力、问责不足等问题直接阻碍了国家治理进程中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性、回应性和有效性的实现,影响了政府公信力的重塑。基于此,通过法治建设、制度建设和全面监督系统实现依法分权和治权,打破政府单一垄断公共权力的地位;通过信息公开机制和提高多元主体参与意识,实现协同参与,增强各主体间的互动回应;以道德基础、科学政策、绩效考评体系和公共问责机制,实现公共问责,为构建服务型政府、高绩效政府、责任性政府付出努力,最终改变我国政府公信力弱化的现状,以期稳步提高政府公信力,走向善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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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共治视角下的基层治理模式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让公众充分了解和参与政府决策,有力监督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要在全社会形成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氛围,鼓励普通大众和社会组织深度参与社会治理,打造民主、高效、协商的社会治理参与平台,推动基层治理模式的持续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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