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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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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迫在眉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根本要求。从苏州地区2000年至2004年村镇干部职务犯罪情况来看,案件数逐步上升,涉案金额不断增大。管理体制上的不足和改革的不完善是引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制度建设迟滞和监管力度不强是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基层干部素质偏低、错误思想的腐化侵蚀是引发村镇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基层思想政治教育的失信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薄弱是村镇干部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深化改革、理顺关系、形成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是预防村镇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机制是预防村镇干部职务犯罪的关键。加强对村镇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和政策法制教育是预防其职务犯罪的基础工作。严厉打击村镇干部职务犯罪的同时,建立和完善预防村镇干部职务犯罪的社会控制机制,坚持两手抓。  相似文献   

2.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整合了原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人民检察院反贪和反渎职务犯罪侦查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多项职能,实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察全覆盖。这种新型而独特的制度确立了监察职能的复合性,其程序是从党纪检查—行政监督—犯罪调查的过渡。监察程序的过渡性规定,确立了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步骤,为了在实施效果上实现国家监察法的立法预期,应当对复合的程序予以适当分级,对不同等级的权力予以递进式转换,在程序的确保和督促前提下,合理、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好国家监察工作。  相似文献   

3.
《理论学习(山东)》2006,(5):F0003-F0003
近年来,该局在上级局及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大胆改革、锐意创新,按照国家、省、市局的要求,不断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行了人事制度改革、质量监督检验体制改革、执法体制改革等,在基层党建、区域监管责任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各项工作中走在系统内各单位的韵列。一是区域监管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工作中,创新思路,全面实施了区域监管、公正检验、执法监督、“三位一体”的区域监管新模式,得到了国家、省、市局领导的充分肯定。二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走在潍坊市县级局的前列,气瓶产权转移和集中安检工作通过了省局验收,为建设“…  相似文献   

4.
李超 《海南人大》2015,(2):25-26
本刊讯(李超)2月11日上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志鸿在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向大会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他说,今年,将坚持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重点查办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查办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案件,加大对群众身边腐败犯罪特别是"小官大贪"的惩处力度。  相似文献   

5.
《监察法》实施后,检察机关的大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已转移到监察委员会,以往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牵连管辖模式被《监察法》所修改。《监察法》确立了分案管辖、监察为主的模式,但其运行面临权限规定与现实办案需求不符、取证程序冲突、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在监察体制进行双轨制改革、统一规范刑事取证行为的前提下,可以增设并案侦查模式,合理扩张侦查机关的取证权力,整合侦查资源,以更好地侦破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维护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6.
列宁在领导党的建设过程中,形成了系统的纪律检查思想。他不仅鲜明指出党纪的极端重要性,而且深刻阐明了党纪的内涵、特点,还对维纪机关的建设和违纪的惩处作了具体论述,提出了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有严格的铁的纪律,党的纪律是平等的、自觉的纪律,必须加强监察委员会建设,必须严厉惩处违纪党员等思想观点。  相似文献   

7.
监察调查程序采用的是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单轨调查体制,可能会导致监察机关在采取职务犯罪调查措施时,与刑法上的自首制度存在规范上的不协调。在现有的职务犯罪自首情节认定过程中,监察程序采用职务违法犯罪一元化调查模式,造成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的刑罚适用在自首成立条件上的非对应性,故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件,通过刑法解释予以修补。在《监察法》实施生效的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的成立条件应为:职务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在未被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时,向监察机关如实交代自己主要职务犯罪事实;在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留置期间,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相似文献   

8.
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形式表现为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最突出的表现。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的新时期,随着经济的空前发展,新事物不断涌现,许多制度尚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各种矛盾不断涌现,出现了职务犯罪高发现象,且发案样态呈现出多样、复杂的特点。基于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分析在职务犯罪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也就成为了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9.
《监察法》的法典化,《刑事诉讼法》按照法典化进行第四次修改,“两法衔接”是重要一环,职务犯罪调查的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更是重中之重。留置场所的统一规划与规范是“两法衔接”的必要支撑。在反腐败法治化推进中,法律运行统一性要求职务犯罪的留置场所实现隶属关系上统一,公法的比例原则和犯罪追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对涉嫌职务犯罪与严重职务违法的被留置人实行区分关押。为了确保职务犯罪留置运行中留置场所工作人员的中立性,留置场所应外设于监察系统,改革与发展中造就的在契合职务犯罪留置法治化上的比较优势,使在看守所内设立留置专区成为首选。在看守所内设立留置专区,还能为“两法衔接”拓展空间,有助于为在《监察法》的框架内区分刑事立案和违法立案提供支点,有助于律师帮助权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及早行使,有助于检察监督权介入职务犯罪的调查过程,有助于为职务犯罪留置中律师帮助权的引入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10.
监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与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审查起诉权之间呈现彼此分离又有交集的互动关联。虽然《监察法》明文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符合特定情形会获得监察机关从宽处罚的建议,然而,对于此种从宽处罚建议的具体模式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后续处遇,《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未曾明确涉及,为司法实践的运用增添难以遮蔽的现实阻滞。在遵循监察基本理念和诉讼制度的前提下,对监察阶段从宽处罚建议的模式选择和后续适用予以深入剖析,实现监察阶段从宽处罚建议与量刑建议之间的顺畅衔接,构筑监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的整体轮廓与繁简格局。  相似文献   

11.
现有四种主要学说,不能准确阐释职务犯罪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转换标志,应更进一步研究。结合权力重新配置对犯罪调查内涵之更新、监察立案具备刑事立案之实效、监察法相关规定暗含监察调查启动司法程序之旨意三方面,以"监察立案调查"作为程序转换标志具备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具体来看,程序转换以监察机关"出具立案决定书之时"为原则,以"第一次采取强制调查措施之时"为例外。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二分并不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不同程序阶段上的排他性适用,二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都对职务犯罪案件具有规范指引作用。  相似文献   

12.
博弈论研究的是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通过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及其监管博弈分析,可知公职人员是否职务犯罪及监管人员能否履行职责。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治理必须双管齐下,在加大对监管人员失职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   

13.
现行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没有充分体现行政检察的宪政定位及其职能。设置专门的行政检察机构,能够对行政处罚进行刑事法律监督,保障审计、监察行政内部监督程序与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衔接,弥补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空白,预防职务犯罪。专门行政检察部门必须处理好与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监督和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权作出重大调整,作为源于检察机关尤其是针对"自侦案件"监督权的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重新厘清基本定位及其监督范围。本文立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的现实和监察委员会接受人民监督的迫切需要,主张坚持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定位的同时,突出这项制度所展示出来的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与监察工作的"参与"管理事项的价值。在"监督"和"参与"的双重项的前提下,通过整合特邀监察员制度,创新完善对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委员会的外部监督,更好的发挥人民监督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在以刑事强制处分作为程序变更效果的监察措施运行过程中,其可因监察调查程序的特殊性而在调查终结前欠缺必要的刑事司法审查环节。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未明确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时,可对监察措施的审批与执行进行司法审查的权限,这阻却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实效的发挥。以大陆法系强制处分的法定主义与令状主义为理论观照,强制处分的司法审查乃属法律保留事项,在司法保留与法官保留的语境下,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变更监察措施为刑事强制措施应遵循强制处分的适用规律。立法应保留将监察措施变更为轻缓刑事强制措施的处分空间,审酌实践中职务犯罪具体案由、证据收集情况及量刑期待等因素,细化完善留置期限类型化设定。同时,以留置为典型,监察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审查应遵循"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程序相称要求。  相似文献   

16.
对我国职务犯罪案件初查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当代社会,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为社会各方面所广泛关注。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的研究与实践,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政治、经济、社会等综合效益的实现均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有必要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初查的必要性,并对初查中成案意识的相关内容和初查与地方党政的关系进行深刻剖析。  相似文献   

17.
自《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原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为调查权。因涉及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启动调查程序的差异,移送审查提诉仅能以职务犯罪调查为前提。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的启动均存在适用留置措施以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情形,其性质上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极为类似,而原《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权适用条件不复存在。在监察调查程序实施的精细化阶段,立法应有条件地赋予公职律师或其他主体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有限的法律帮助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或其他主体应明确刑事诉讼辩护人职责本位以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近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问题主要是食品生产源头存在隐患、加工环节出了漏洞、流通环节的安全控制薄弱。究其原因,在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尚未完全到位,环节监管职责不明;监管法规和标准不健全;对违法行为监管执行、打击不力;食品生产经营商缺乏社会责任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等方面。为保障食品安全,应理顺监管体制,明确各环节监管职责;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加大惩处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和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社会改革的攻坚阶段,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日益严重的现象不容忽视。由于基层腐败侵害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若解决不好将严重阻碍基层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必须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切实解决好基层的腐败问题,从制度上构建预防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防火墙"。通过调研加强对基层组织人员腐败问题考察,分析其犯罪特点、案发的原因及规律,进而有针对性地实施惩治与预防,在当前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0.
技术调查措施是我国《监察法》规定的打击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监察法》对于审批主体、审批程序、执行主体、执行期限等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我国目前反腐斗争向纵深化发展,甚至可能导致发生违法反腐等现象。为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监察法》技术调查措施加以完善:技术调查措施与技术侦查措施应统一法律术语,确定技术调查措施的审批主体可以由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技术调查措施的执行主体可以由监察委员会予以选择,"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可以从影响、数额和刑罚三方面考虑,对技术调查措施使用的有效期限应当分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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