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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43条规定:?时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这一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类型,强调了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类型。在《若干意见》公布实施后,各地法院陆续开庭审理了一枇减刑假释案件,积累了一些对此类案件开庭审理的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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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8):5-7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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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事执行领域违法减刑、假释问题非常严重。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践中,法官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完全采用秘密、书面方式,这种方式既不利于法院审查被判刑人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发达国家,决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通常都必须举行言词审理或听证,必须听取检察机关、被害人、被判刑人等的意见。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也有必要改造为一种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刑人与检察机关、被害人进行对审辩论、法官居中裁决的言词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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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国的司法腐败不仅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在根本上腐蚀社会公众对法治、对国家的信心。在2014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旗帜鲜明地提出反司法腐败的问题。本刊特约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专家共同探讨治理司法腐败的治本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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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6):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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