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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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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合作社法》评介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德国合作社的最早立法可以追溯到1867年,经议员舒尔泽——德利茨施多次提议,普鲁士王国通过了(关于经营和经济合作社私法地位法》。1871年,德国统一,该法成为全德意志帝国的法律。该法于1889年经过一次大的修改后,于1890年1月里日起生效。至1973年,该法虽又经数十次修改,但基本框架仍保持不变。一、合作社概念德国(合作社法》第1条将合作社定义为,没有人数限制的,以促进社员的经营活动为目的,以共同的业务活动为手段的联合组织。这涵盖了合作社的几个重要特征:1.以促进社员的经营活动为目的。合作社与其他形式企业的最主要的…  相似文献   

2.
合作社法的思想基础源自于形形色色的合作社思想。工业革命导致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劳资矛盾异常尖锐,这种矛盾迫使经济上弱小的手工业者、小生产者、消费者等社会劳动阶层联合起来寻求政治解放和经济权利的救济,合作社运动与工会运动一起,成为劳动者反抗资本剥削、谋求政治、经济权利的两架“马车”。合作社运动不排斥资本,  相似文献   

3.
苏联集体农庄是合作社的最初形态之一,主要代表着社会主义阵营中的合作社。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农业集体化的理论是集体农庄法的科学基础。集体农庄法是为了巩固和进一步发展集体农庄制度,调整集体农庄组织和活动关系以及庄员关系的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一个部门。随着我国合作社法的出台和实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学者的深思。研究苏联集体农庄法有助于理解社会主义的合作社法,借鉴其成功之处以完善我国的合作社法。  相似文献   

4.
驳合作社法人所有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作社财产归合作社法人所有的观点不能成立,因为作为其理论依据的法人所有权学说并不可靠;《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合作社法人所有权,并且,合作社的合作性质决定合作社财产不属于合作社,中国农民也不会赞同合作社法人所有权。  相似文献   

5.
米新丽 《法律科学》2008,26(6):89-96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特殊的商事主体,在盈余分配制度上存在着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的特点。合作社盈余在性质上属于向社员“多收”或“少付”的款项,需遵循合理的分配顺序。同时,可分配盈余需遵循这样的分配原则:依据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进行分配和资本报酬有限。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公共积累能否分割是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中又一个重要内容。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应分层考虑、区别对待。在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资格终止时以及合作社终止时,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宜采取不同的做法。总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正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称《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简称《合作社条例》)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合作社这一新的生产关系逐渐改变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全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但是,合作社作为  相似文献   

7.
赵谦 《法学》2012,(3):131-142
互助性经济组织属性决定了农民参与是专业合作社的应有之义,但实然状态下农民并未真正实现对专业合作社的有效参与,农民参与困境是实施专业合作社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通过对重庆市的抽样和全样本访谈式问卷调查,分别就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认知与评价、农民对参与专业合作社的认知、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期许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农民的参与能力、参与积极性和参与空间是造成农民参与困境的关键因素。可从这三个方面探寻校正农民参与困境的有效途径,以推动专业合作社法切实实施。  相似文献   

8.
金海平 《河北法学》2007,25(9):99-103
由于制度的上优越性,合作社在国内外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与公司、合伙等典型企业相区别的经济组织.但不同的是,合作社是具有社团性、非营利性、人合性和法人性的组织.一直以来,我国理论界对于合作社的性质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我国新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性质,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理论上的混乱现象,该法并没有完全回答合作社的性质问题.  相似文献   

9.
马跃进 《法学研究》2007,29(6):31-4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解决合作社的法律属性问题。实践中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以及其他合作社的建立,特别是合作社基本法的制定,都需要在理论上阐明合作社的法律属性。合作社是由利用合作社服务的人们拥有和控制,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要为目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按照交易比例返还盈余的自治性企业。合作社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公司存在区别。股份合作企业是合作社的一种。  相似文献   

10.
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其拥有的是包括成员出资等在内的财产支配权.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支配的财产具有虚无性与变动性的特点,不能实现明确成员以及合作社承担财产责任界限、保障合作社交易对象信赖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立法目标,进而会损害合作社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以及合作社自身利益和市场交易机会,并阻碍合作社的长期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制度,在考察<公司法>责任制度、以财政补助为核心的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在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构建成员承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1.
作者认为合作社将成为我国重要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依法保护和促进合作社的发展迫在眉捷.在制定合作社法时,要明确合作社对其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同时也要坚持社员入社自愿的原则,确立有限责任和保证责任为合作社的主要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2.
法律语境下的合作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立法指南》的观点,"合作社通过其社员的努力,日益被作为一种实现公司认为无利可图及政府不能或不愿意实现的目标的一种手段"。合作社的上述价值使得各学科都关注对合作社的研究,法学也不例外。无论在经济学领域,还是在社会学领域,合作社都有其特定的含义。本文着重从法律主体的角度研究合作社,这也是合作社在法律语境下应有的意义,合作社属于民商事法律主体体系的一部分,对其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合作社立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在此基础上,对合作社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目前我国唯一的有关合作社的立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迄今为止,中外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立法的通行模式,是给资本报酬设置一个“数值”上限,但该模式的突出弊端是不利于合作社融资。从应然角度看,由于合作社资本的基本角色是充当合作社生产要素,合作社资本报酬在性质上属于合作社使用这种“生产要素”需要付出的“市场对价”,因此,合作社资本报酬的水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突破“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这就为立法按“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设置资本报酬上限提供了内在根据。进一步看,立法按“生产要素使用对价”设置上限同样可以贯彻“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方便合作社支付市场化报酬以吸引投资,且一个合作社支付的资本报酬是否高于“生产要素使用对价”也存在有评判的客观标准。基于此,我国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立法应当以“生产要素使用对价”上限模式取代“数值”上限模式,即限制合作社资本报酬的数额超出合作社使用资本这种“生产要素”需要付出的“市场对价”。  相似文献   

14.
合作社是利用其服务的自然人或组织民主控制的.以满足社员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性互助组织。合作社具有经济性与社会性的二元属性.两者对立统一于为社员提供服务的合作社宗旨之中。与合伙企业相比,合作社是非人合企业,同时合作社具有社会属性:合作社与集体企业在我国的混淆是一个历史问题,两者之间存在实质区别;合作社与职工持股计划企业在产生目的以及成员主体身份双重同一性的构成方面存在重大区别;股份合作企业的一部分属于集体企业.一部分属于典型的职工持股计划企业.而大部分应属于合作社的范畴。  相似文献   

15.
农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运动飞速复兴,因缺乏法律制度保障而难于健康发展。本文在吸收我国经济学界、社会学界有关农民合作问题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考察了国外有关农业合作社的立法实践及其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旨在引起法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以期为急需创设的农业合作社法提供相应的理论资源。  相似文献   

16.
在美国,农业合作社是农场主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在借鉴欧洲合作社尤其是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和创造出来的一种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最初并未体现于法律中。及至20世纪初期以后,在寻求农业合作社反垄断豁免及税收优惠的过程中,经由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合力,农业合作社逐步实现了形态法定化,并在法律的助推下得以进一步勃兴。美国农业合作社形态法定化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如下启示:应重视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提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绩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确立应积极回应实践中的制度创新;我国农业反垄断豁免的主体界定可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17.
《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呈现出了遍地开花的局面。目前合作社的发展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也有亟待解决的问题,课题组将此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市场化水平不高、乡村社会的封闭性阻碍合作社进一步发展以及合作社人才匮乏。基于此,我们引入了"顶层设计"的经济改革概念,强调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既要强调对合作社的发展进行总体的规划又要重视注重自身的探索与创新。  相似文献   

18.
张媛 《法制与社会》2010,(34):279-280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法人,但并没有明确其为何种类型的法人。本文通过考察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发现其不属于营利性法人,但又不同于非营利性法人中的公益性法人,认为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一种非典型的非营利性法人,并建议在未来的合作社法修订过程中应全面准确地揭示其法人类型。  相似文献   

19.
蔡成杯 《法制与社会》2011,(29):173-173,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我县陆续成立了各种性质合作社,到2008年底,全县就已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社473家,现农民合作社已经历了四个年头,其发展取得很大成效,至今为止,固涉诉由法院解决的案件也仅有二件。其中一件为转让纠纷,另一件为买卖合同纠纷。从涉诉案件的情况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势头基本良好。但笔者也发现了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存在一些值得加于引导的问题。为此,本文在调研的基础上以法官的视角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达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势的农民应对强大的市场挑战而在合作原则基础上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的资产由全体社员,特别是生产者或惠顾者社员联合所有,所以应倡导社员公平出资;合作社的盈余在非营利基础上根据使用进行分配的同时还必须兼顾发展和积累的需要;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应体现民管性,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合作社内的责任制度则是约束各方当事人行为的必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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