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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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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贿赂、回扣及相关条款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2006年年初,我国反商业贿赂专项斗争拉开帷幕,一场声势浩大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全国展开。随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列出专条对贿赂犯罪进行补充规范,扩大了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然而,对于何为商业贿赂,在刑法上却没有给予明确规定,由此造成刑事实践中对许多问题认定上的困难与争议,相伴而来的是司法适用标准上的混乱。为此,本刊特别邀请了有关专家学者和最高法院、上海高院的有关法官,对商业贿赂的相关理论问题和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讨论,希望能对问题的澄清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从主体和对象上作了扩大的修改,这是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弥补刑事法律规定不足的必然要求。本文从商业贿赂的概念出发,论述商业贿赂犯罪的内涵和法律性质。而后,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国家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提出在方向、方式、内容上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其在立法与司法上的改革提供可以参考的素材。  相似文献   

3.
论《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本文运用刑法的基本原理,并紧密结合近年来惩治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对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关系人受贿罪进行解读,从罪名选择、犯罪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界分等方面,提出了适用这个新规定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4.
商业贿赂犯罪司法疑难问题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治理商业贿赂已在全国轰轰烈烈开展起来,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过程中,无疑要正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其不仅是准确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之要求,也是保障人权之要求。为此,本刊特邀请各位就商业贿赂犯罪司法疑难问题的认定进行探讨。您们既有来自高等院校中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理论权威专家,也有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这一宏观指挥反贪污贿赂工作机构的同志,还有来自反贪污贿赂一线的具体指挥者,您们的研讨一定会有助于当前开展的查办商业贿赂工作。  相似文献   

5.
惩治商业贿赂与构建一体化刑事对策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我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以来,有关商业贿赂的认定与惩治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相对于刑法上其他有关贿赂犯罪的认定与惩治而言,在理论认识、法律规定、实践操作中均出现滞后。本文指出在我国多次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改有关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与罪名体系的背景下,也需要对商业贿赂的涉及犯罪予以完善,构建一体化的刑事对策体系。  相似文献   

6.
最近,商业贿赂犯罪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犯罪规定尚不完善,在立法和实践上还有一些问题有待明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 (六)草案,拟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现行刑法相比,毫无疑问将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就惩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扩大了原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第163条得到修正后,该条的罪名应该确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立法可以分为索取型、非法收受型、私吞回扣、手续费型三种类型。现行刑法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财物",缩小了刑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为了与国际社会保持一致、为了协调国内法、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商业贿赂犯罪严峻形势,立法应该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8.
曹雪珍 《法制与社会》2010,(21):276-276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购销过程中的贿赂犯罪,商业受贿犯罪是其中的一部分。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扩大了商业受贿犯罪的主体,弥补了一些法律空白,完善了贿赂犯罪的体系。  相似文献   

9.
从法治的立场解读《刑法修正案(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作为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内容最为丰富的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六)》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此,我们就修正案的理解与适用作一评析。一、《刑法修正案(六)》的内容、罪名及立法评介(一)关于《刑法修正案(六)》的立法背景及内容《刑法修正案(六)》共21条。除第21条是关于该修正案生效时间的规定外,其余各条都是关于刑法条文的修正。其中,第1-4条是关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第5-9条是关于破坏公司管理秩序犯罪;第10-16条是关于破坏金融秩序…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在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许多问题还存在分歧和争议,影响了查办商业贿赂犯罪的效果。本文试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概念和特点作出阐述,对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进行研究和探讨,获得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全面、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从而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事实法律体系的构想,为治理商业贿赂,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司法实践提供立法和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而言,是一种新型贿赂犯罪。结合司法实践,需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中的主体认定、影响力的认定、"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相关共犯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行贿行为的处理,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对司法实务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1997年刑法典实施以来,特别是2005年我国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后,我国加快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和《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也相继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法律的制定和解释丰富了贿赂犯罪的理论和实践,对于促进国际反腐合作,加大反腐力度,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1997年刑法典实施以来,特别是2005年我国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后,我国加快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和《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也相继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法律的制定和解释丰富了贿赂犯罪的理论和实践,对于促进国际反腐合作,加大反腐力度,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胡俊 《法制与社会》2013,(26):261-262
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是司法工作中常抓不懈的一项重点工作。但由于花样百出的犯罪形态,对传统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形成了实际的挑战,传统刑法理论和法条规则此类犯罪的冲突日益明显。本文通过对商业贿赂犯罪中出现的新特征加以分析、总结,传统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自我调整和自我提高,完善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机制。  相似文献   

15.
我国森林法是保护森林资源和发展林业经济的重要法律,其属于行政法律体系范畴,但其中也附属规定了一些刑事责任条款。如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是对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盗伐林木犯罪法律规定的补充,从性质上讲,是一条刑法条款或称刑法规范。这种刑法规范由于在规定形式上附属于一定的载体即非刑事法律,所以在理论上也称作附属刑法,其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6.
凡是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行为均是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从事公务"所具有的国家公权力的特征。由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过窄,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商业贿赂行为不能适用刑法,为此,刑法修正案(六)拓展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7.
梅传强  胡江 《现代法学》2011,33(2):98-107
现行《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理解和认定上的困难,已经不能适应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要求,有必要重视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刑法规定上的不足,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相关规定予以评述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当前,我国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在修订《刑法》第294条时,应当区别对待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并设置相应的刑罚,同时应当增设第294条之一以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应增设财产刑,并提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此外,不宜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为特殊累犯,而应当规定为特别再犯,并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缓刑、减刑和假释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8.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一条款是关于新刑法溯及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新刑法生效前的行为,原则上按当时的刑事法律定罪处罚,只有当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刑比原刑法轻的,才适用新刑法。这一规定,看起来简单明了,容易理解…  相似文献   

19.
陈晨 《天津检察》2009,(2):29-30
我国刑法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二款,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商业贿赂行为中增加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素,至此商业贿赂犯罪中所涉及的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要求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然而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一直是较为复杂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对《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的适用应解决罪名的确认,要注意分清本罪与相关行为的界限,对本罪的既遂标准及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也应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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